华税成功案例:回收企业无票入账被全额调整补税,经复议减少亿元税款(2025)

一、案情介绍:全额调整无票列支成本,企业需补缴税款、滞纳金超亿元
H资源回收公司主营再生资源废钢回收与销售,核心业务模式为向个人散户收购废钢后对外销售。由于个人散户无法开票,H公司采购成本以银行回单等自制凭证入账扣除,涉及2021年-2023年无票入账成本近4亿元。
2024年5月,税务机关依托其他企业虚开线索,对H公司2021年至2023年涉税情况立案稽查。检查中,稽查局认定其自制凭证不符合法定扣除要求,向企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限60日内补开换开发票或提交支出真实性佐证资料。期限届满后,H公司未能补开发票。随后,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对企业无票采购成本全额纳税调增,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1.3亿元。H公司对此处理不服,在提供纳税担保后,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核心争议焦点:企业采购成本真实发生的前提下,能否仅因缺少发票,要求企业全额补缴所得税?
二、行政复议策略
第一步:整理采购资料、包括付款凭证、货物交付凭证等
证明:企业所有废钢采购交易真实发生,成本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理性,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性”原则。税务机关以无发票为由全额否定真实成本、要求企业补税,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二步:提交类似案例,同行业、同地区的案例优先
支撑:在企业成本支出真实的前提下,若企业无法以发票入账列支成本,则可以对其适用核定征收。
第三步:撰写情况说明、向复议机关陈述意见
强调:再生资源行业发票链条源头断裂的客观现状,机械套用发票扣除规则将导致行业系统性税负不公,对无票成本适用核定征收既符合税法规定,也可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复议撤销原处理决定,核定征收涉案期间企业所得税
(一)复议调解。复议机关出具调解书,撤销原全额调增补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对H公司涉案期间企业所得税适用核定征收方式重新计税。
(二)核定标准磋商。稽查局最初拟按照8%应税所得率核定税款。律师提出异议,该核定方式测算税负远高于行业真实水平,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同行业平均税负率属于法定优先核定依据,优于固定应税所得率。
(三)按4%应税所得率核定。经税企双方沟通,稽查局按批发和零售行业应税所得率4%的标准核定企业税款,大幅降低企业补缴金额,实质性化解税企争议。
四、税务合规建议
在当前税务监管趋严的环境下,企业采购环节需依法取得合规发票。依托再生资源反向开票相关政策,向自然人出售者采购时自主开具发票,同时常态化完善采购合同、收货单据、付款凭证等佐证资料,凭正规发票列支成本,从源头防范纳税调整的涉税风险。
对于真实交易、未取得发票、凭证残缺的采购业务,企业应整理业务真实性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结合行业特点依规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妥善化解无票支出无法税前扣除带来的高额税负压力。
五、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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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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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表案例
1、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无票成本列支全额调整补税复议案,涉及税款、滞纳金共计7000万余元。本案经华税代理行政复议后调解结案,企业所得税适用核定征收进行调整。(2025)
2、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复议案,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9000万余元。本案经华税代理行政复议后调解结案,撤销企业所得税的偷税定性及罚款,并对所得税适用核定征收进行调整。(2025)
3、福建某冶金制造集团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调整复议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3000万余元。华税代理企业取得行政复议和解结案,税务机关自行撤回追缴因涉案发票调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1100万余元。(2023)
七、联系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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