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计时18天!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面临哪些税务风险,该如何合规完成纳税申报?


编者按:2025年度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期将于6月30日截止。申报期结束后,境外所得税款追征期、股票交易所得等实践执行口径是否会发生变化?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仍未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掌握的数据明显存在差异的,将面临哪些税务风险?在剩余的18天内,居民个人如何合规完成纳税申报?本文拟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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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税收环境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多地税务部门发布公告,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居民个人作出处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近3000万元。2026年1月至5月,居民个人补缴税款约130亿元。这充分反映出税务部门依托CRS信息交换数据,持续强化境外所得税收监管的常态化态势。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一般情况下,税款追征期为3年,若累计少缴税款数额超过10万元,税款追征期延长至5年。结合我们实务经验,出于居民个人就取得境外所得负有纳税义务的意识不足等原因的考量,目前,绝大部分税务部门执行3年税款追征期的口径,即明确要求居民个人针对2022年至2024年度取得境外所得开展自查并补缴税款。

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在境内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境外直接进行股票交易并取得所得没有免税规定,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申报纳税。实务中,不少居民个人通过富途证券等机构炒美股,此类交易具有交易频次高、价格波动幅度大、盈亏频次多等特点。我们认为,对于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能否盈亏相抵的问题属于法律空白。实践中,出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考量,税务部门允许居民个人对同一纳税年度内的境外股票交易进行盈亏相抵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一年多的常态化监管、政策宣传与以案释法,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遵从度已然得到提升,同时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规范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相关税制改革正稳步推进。从长远来看,境外所得税收征管执行口径或将逐步收紧,相关政策也将得到明确,建议居民个人把握好最后的申报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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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交换机制下,居民个人面临哪些税务风险?

根据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同行评议(2024)》,2018至2024年,已有114个司法辖区完成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今年4月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作出提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须就境内外全部所得在6月底前完成申报。税务部门将利用CRS等信息数据,对境外所得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持续加强税收监管”。不难看出,税务部门正在利用CRS机制,持续关注居民个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居民个人将面临如下税务风险:

第一,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在我国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居民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取得境外所得的,需要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纳税。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居民个人,除补缴税款外,还需从次年7月1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当日止,按日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结合当前税收征管实践来看,境外所得未申报案件的处理多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为主,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较少。

第二,构成偷税的税务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税务部门通过向居民个人发送短信提示、电话通知、个税APP弹窗提示等方式,向居民个人作出就取得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此时,居民个人前述不进行申报的漏税风险可能将转换为偷税的税务风险。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短信提示视而不见、对电话通知充耳不闻、对个税APP弹窗提示,选择“我已知晓境外所得申报义务,承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却不进行纳税申报,该行为将转化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二是在个税APP弹窗中选择“我承诺所选申报年度未取得境外所得”或进行纳税申报但申报的税收要素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该行为将构成“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这两种情形均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造成了不缴、少缴税款的客观结果,居民个人将面临被定性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5至5倍罚款的税务风险。此外,需要提示的是,对定性为偷税的,税款追征期没有限制,税务部门可以依法追征居民个人以往所有纳税年度未依法缴纳的税款。

第三,偷税升级为逃税罪的税务风险。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如居民个人不申报税款、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达到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在收到税务部门申报通知、责令整改通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通知后,仍不缴纳,税务行政风险将升级为税务刑事风险。值得提醒的是,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对逃税罪的罪状作出修订,将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以他人名义拆解收入的行为纳入虚假纳税申报的范畴,居民个人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低报境外收入,借亲戚朋友境外账户拆分境外收入的行为均属于典型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未来随着CRS信息交换机制的深度应用,税务部门将对此类涉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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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申报期内,居民个人如何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第一,全面梳理境外账户信息,明确纳税义务范围。居民个人需全面梳理名下各类境外金融账户,包括境外银行账户、托管账户、含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年金合同等其他境外金融账户。通过梳理自身境外金融资产及账户,以明确归属于应税所得的范围,夯实纳税申报基础。

第二,分析境外所得类型,严格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税,统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经营所得,需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申报;境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无需与境内所得合并,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应严格区分计税方式,确保合规申报缴纳。

第三,对于疑难、复杂情况,及时寻求税务律师帮助。为避免申报错误,引发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风险,对于取得境外所得是否属于征税范围,取得境外所得属于何种类型等复杂情形,建议借助专业税务力量,以准确帮助居民个人完成纳税申报与资料留存、报备,充分与税务部门沟通,避免税务风险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