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行业“买单出口”“买单骗税”“买单骗补”的不同法律风险


编者按:近期,诸多报关企业、货代公司、出口企业收到海关核查通知,要求说明更换报关抬头原因,是否存在隐瞒真实货主、是否存在无货出口等行为。这反映在国家持续强化海关、税务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制扩大委托出口方、报关企业等服务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覆盖范围的监管背景下,过去不合规的各类买单操作模式生存空间被大幅压缩,真实货主、出口企业、报关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风险呈现多点集中爆发态势。有鉴于此,本文拟分析“买单出口”“买单骗税”“买单骗补”不同买单类型下的法律风险,供读者参考。

一、“买单出口”的法律风险

“买单出口”是指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等真实货主通过购买其他出口企业的报关单,以这些企业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动因是避免承担过重的所得税税负,通常与攫取出口退税利益无关。即便真实货主出口货物可以适用免税政策,但采购环节往往无法取得合规增值税发票,难以作成本税前扣除,如以自身名义报关出口,该笔外销收入需全额计税,却无对应成本凭证抵扣,企业所得税税负显著增加。因此,其往往倾向于采用买单方式进行出口货物,将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改为其他出口企业,境外货款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资金脱离对公账户形成账外循环,以此隐匿应税收入、逃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此类承接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多为“职业炒单人”注册设立的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长期零申报或不申报税款,收取高额买单服务费后直接走逃失联。实践中,部分报关企业充当真实货主与炒单空壳企业之间的中介掮客:一方面对接存在避税需求的真实货主,另一方面掌握大量职业炒单人控制的空壳出口企业资源,主动撮合报关单证买卖并赚取中介费;且在报关申报环节,明知实际货主与报关单载明的境内发货人、生产销售主体不一致,仍配合篡改单证信息、实施虚假申报。

(一)报关企业的法律风险

为整治报关行业虚假申报乱象,2026年5月14日,海关总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强化实质审核义务,要求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如报关企业未按要求对收发货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之规定,处以罚款、取消从事报关的资质。同时,根据《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调整报关企业信用等级。

(二)真实货主的法律风险

海关开展核查时,报关企业为举证已履行实质审核义务、减轻自身处罚责任,通常会向海关如实披露真实货主信息。海关继而要求真实货主说明更换报关主体抬头的原因、自身与报关单载明境内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的真实关系等事项。如真实货主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海关或将认定真实货主存在购买报关单出口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罚款,并将涉案违法线索同步移送税务机关。

另一方面,由于出口货物产生的收入实际归属于真实货主,真实货主应当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如未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如真实货主未按照要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偷税的行政责任将升级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三)出口企业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售报关单的出口空壳企业而言,其一,由于其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并非自身实际出口货物,构成进出口申报不实,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没收出口企业收取的买单费用,并处以罚款。其二,出口企业明知出口货物另属于他人,篡改报关主体信息,帮助真实货主申报出口,导致真实货主少缴、未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非法提供……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出口企业处以罚款。

二、“买单骗税”的法律风险

“买单骗税”是指出口企业通过购买真实货主出口货物信息,同时匹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货物出口假象,以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攫取出口退税利益。该行为属于国家打击的重中之重。2026年5月20日,公安部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中指出,2025年以来,公安机关密切关注涉税犯罪形势变化,在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下,严打骗取出口退税犯罪。202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骗税案件300余起,今年以来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同比上升20.8%。“买单骗税”的具体操作模式是出口企业一方面寻找不需要退税的真实出口货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真实出口货物信息(买单),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出口业务“嫁接”至自身名下;另一方面,通过支付开票费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匹配买单信息(配票)。此外,还通过地下钱庄伪造外汇收入,取得外汇后再将其支付给上游开票公司,资金再经多层流转回流至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以制造收汇的假象(配汇)。由此,形成货物出口假象,利用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一)出口企业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该行为构成骗税行为。在行政层面,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之规定,追缴出口企业退税款,处以罚款,并停止出口退税权。如骗取税款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

(二)报关企业的法律风险

对报关企业而言,报关企业撮合单证买卖、配合篡改单证、实施虚假报关的法律责任,需结合其是否参与共谋骗税区分认定。2024年3月《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对骗取出口退税的罪状作出重大修改,同时新增中介组织责任条款,即“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旨在打击报关企业等中介组织“卖单”行为。如报关企业仅配合出具虚假单证、未共谋参与骗税,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事前通谋、共同参与骗税,将面临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在行政层面,如前述,仍将面临罚款、降低信用等级的行政责任。

(三)真实货主的法律风险

对于真实货主而言,如明知出口企业以其出口货物信息进行“买单骗税”仍提供帮助,面临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帮助犯的刑事风险。在行政层面,如真实货主主动提供货物信息,并收取一定好处,也面临前述买卖单证的法律风险,如未依法申报纳税,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偷税处罚的行政责任。

三、“买单骗补”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除了“买单出口”“买单骗税”外,还存在“买单骗补”的行为,该行为是指出口企业通过购买真实货主出口货物信息,伪造货物出口假象,获取出口贸易数据,以此申请获取当地财政外贸补贴资金,其目的是骗取高额补贴,与骗税出口退税无关。近年来各地为提振外贸、完成进出口增长考核目标,陆续出台外贸出口奖励政策,依据企业年度出口额发放现金补贴或配套财政优惠,扶持本地外贸企业扩大出口规模。部分不法分子为套取高额财政补贴,专门在出台大额外贸扶持政策的地区注册空壳出口企业,向各地真实货主、报关企业购买报关单,擅自篡改报关单主体信息,虚构出口业绩申领财政补贴。

(一)出口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出口企业买单虚构贸易套取财政补贴,涉嫌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立案标准通常为3000元至5000元,远低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立案标准,出口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更为严峻。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1604号一案中,徐某文通过“买单”虚构出口贸易事实,以在中山市注册的13家未开展真实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骗取外贸专项资金2874万余元。最终,徐某文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二)报关企业的法律风险

对报关企业而言,报关企业如仅撮合报关单买卖交易并配合出口企业篡改单证信息、实施虚假报关行为,则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在主观上明知出口企业“买单骗补”并帮助骗取补贴,则涉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在行政层面,如前述,出口企业面临罚款、降低信用等级的行政责任。

(三)真实货主的法律风险

对于真实货主而言,在刑事层面,如主观上明知,客观上参与出口企业骗补,也涉嫌构成诈骗罪。在行政层面,需承担前述买卖单证的行政责任,同时承担因隐匿外销收入产生补税、滞纳金及偷税罚款责任。

四、结语

当前,跨部门大数据信息共享深度落地,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机制持续提质,进出口监管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各类进出口涉税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显著增加。在此监管新形势下,出口企业、真实货主、报关企业等中介组织面临不同层级的法律风险。在面临海关行政处罚,税务追缴税款、定性偷税、骗税,司法机关指控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诈骗罪时,应尽早应对,委托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处理,争取有利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