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房开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未缴企税,经诉讼减少滞纳金900余万(2024)

一、案情介绍:房开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未缴企税,税局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2500余万元
T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与其他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成立J房地产开发公司。T企业以名下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资,并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2022年底,税务机关依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认定T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应当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所得为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据此,税务机关对T企业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T企业未申报缴纳企税的行为构成偷税,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800余万元。
T企业对处理决定不服,在履行纳税前置程序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维持。T企业委托华税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二、行政诉讼核心工作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二:1.企业未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2.本案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针对上述争议问题,代理律师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工作。
(一)整理企业土地投资相关材料、会计凭证、税务资料等
证明:首先,T企业取得地块、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等行为公开透明,且已经缴纳了相关的土地增值税,不存在隐瞒投资行为、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其次,T企业不存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
(二)结合涉案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撰写法律意见
论证:首先,T企业不构成偷税,案涉税款已过追征期,不应要求企业缴纳税款、滞纳金。其次,滞纳金不应超过税款本金。
(三)准备开庭材料、参加庭审
庭审: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证据及证明内容一一回应。明确表示,本案中,T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虽然负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是企业的行为不构成偷税,案件已过税款追征期,不应继续追征。此外,滞纳金的加收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案滞纳金不应超过本金。
三、案件结果:法院支持滞纳金观点,认定滞纳金不超本金
法院判决T企业应就土地出资一事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滞纳金应以税款一倍为限。经一审程序,T企业减少滞纳金900余万。
四、案件启示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规定属于行政强制通用规则,法律未将税收滞纳金列为除外情形,则税收滞纳金应适用《行政强制法》限制上限。此外,若允许滞纳金无限累积,将违背行政比例原则,造成过罚失衡。当前多地司法判例已确认,超出本金部分不予支持,进而兼顾国家税款征收与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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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表案例
1、云南某旅游项目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征免纠纷行政再审诉讼案,案涉土地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6亿余元。华税律师代理企业取得省高院再审胜诉判决,税务机关6亿余元征税决定最终被法院撤销。(2025)
2、福建某冶金制造集团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调整复议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3000万余元。华税代理企业取得行政复议和解结案,税务机关自行撤回追缴因涉案发票调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1100万余元。(2023)
3、安徽某石化贸易企业涉嫌消费税偷税处罚复议案,企业被定性偷税,需缴纳消费税罚款4亿元。本案经华税代理行政复议后调解结案,撤销对企业偷税的定性及全部罚款,为企业实控人避免了刑事责任风险。(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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