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某农牧企业被认定偷逃耕地占用税,经听证撤销处罚(2025)

一、案情介绍
甲企业成立于2017年,是集饲料加工、家禽养殖、屠宰深加工于一体的规模化农牧企业。为扩大养殖产能,企业与建制镇下辖行政村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镇政府备案,将承包耕地依法备案为设施农用地,2019年在该地块建成标准化家禽养殖场开展生产。
2024年6月,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甲企业应当依据某县自然资源局确认的“养殖产业备案面积”表中的占用耕地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根据本省地方规章,“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种植、养殖、饲养生产用地和农民居住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的土地”,要求甲企业对除直接用于生产用地以外的附属设施占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合计应缴未缴税款共计近2000万元,同时拟认定甲企业构成偷税,处0.5倍罚款近1000万元。
二、华税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华税接受甲企业委托后,提供处罚听证代理服务,围绕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与偷税主观故意的认定三个核心问题,结合上位法、总局规范性文件、立法宗旨与证据材料形成完整抗辩体系,开展了翔实、全面的说理与论证工作:
(一)将耕地备案为设施农用地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华税律师围绕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展开正面论证。首先,税法对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中的“占用耕地”这一基本概念作出了具体、细化、全面的规定,包括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未批先占、损毁耕地五类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耕地备案为设施农用地不需要作用地审批。甲企业将农用地备案为设施农用地,此备案行为不属于前述五种情形的任何一种,不构成税法上占用耕地。第二,耕地占用税的立法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因此,耕地占用税是为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政策服务的税种,不能脱离土地政策单独运行、单独存在。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养殖用地和耕地具有同等地位,可以平等置换,在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中,也当然应当落实这种平等保护,对耕地备案为设施农用地用于养殖家禽的行为,不予课征耕地占用税。此外,华税律师从反面论证税务机关观点错误,按照税务机关观点进行推演,得出了与现行税法产生根本性冲突的结论。
(二)建制镇所辖行政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华税律师从房产税征税范围、税收法定原则及立法目的对该项争议问题展开论证。首先,用房产税征税范围来说明建制镇所辖行政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主要原因是房产税相关规定明确,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原本属于一个税种,两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应当一致。其次,《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将划定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限定在镇政府所在地,省政府将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扩大到所辖全部行政村,不具备合法性。最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个档次制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目的之一即为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如果将建制镇所辖的全部行政村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会导致对落后的行政村也征税的结果,不仅违背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立法目的,而且让穷困的地区和发达的地区承担同等税负,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三)论证甲企业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华税律师从偷税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故意要素出发,针对税务机关拟认定偷税提出了核心抗辩意见并提交了证据材料。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向诸多税务机关征询本案此种情况应否纳税的意见,没有恶意隐瞒事实、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反而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纳税辅导,确保自身依法、依规缴纳税款。
三、案件结果
本案经华税律师系统化、全方位专业代理,通过扎实举证与充分法理沟通,税务机关采纳华税律师观点,一方面,认定甲企业不构成偷税,不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厘清政策边界,明确建制镇所辖行政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不再追征相应税款。这一结果对甲企业具有重大意义,不仅规避偷税认定风险,为企业挽回近千万元经济损失,更守住企业纳税信用根基,避免信用评级受损对融资、招投标等经营事项造成致命冲击。
四、税务合规建议
本案对农产品行业具有极大参考价值。涉农企业往往涉及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容易被忽视的小税种,极易产生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税务风险。我们建议,农产品企业应当对照各税种的法律法规,全面梳理生产经营情况,精准判定各项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排查潜在少缴税款风险。对于复杂、疑难情况,主动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并借助外部专家力量予以研判。在发生涉税争议时,及时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依托完备证据梳理与专业法律抗辩,争取最优税务处理结果。
五、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中国税务律师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华税多次接受全国律协、中税协的邀请参与编写制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等税法业务标准和规范文件,编著国内第一本税法实务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国内最早的税务律师执业必备丛书《中国税务律师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
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税法服务细分市场的先行者。华税秉持“税务+法律+行业”的专业理念,自2019年以来连续七年发布重点行业领域税务合规研究报告,在能源、石化、煤炭、再生资源、医药、外贸、房地产、制造业、投融资、互联网、高净值人士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税法实务经验和海量的代表性成功案例,铸就行业税法专家的卓越口碑。
六、代表案例
1、江苏某润滑油企业消费税偷税处罚听证案,涉及税款1500万余元,税务机关告知拟罚款700万余元。华税代理企业进行处罚听证,税务机关接受华税意见撤销处罚。(2026)
2、新疆某成品油贸易企业账外经营偷税处罚听证案,税务机关拟对企业追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余元,罚款500万元。华税代理处罚听证,税务机关采纳华税意见对企业所得税改按核定征收征税300万元,并不予处罚。(2026)
3、广西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涉嫌虚开发票处罚听证案,涉及罚款2000万余元。华税代理企业参与处罚听证程序,税务机关接受华税意见撤回处罚事项告知书。(2025)
七、联系华税
电话:010-64108688
传真:010-64108288
邮箱:zixun@huashui.com
总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17层。
咨询、案件委托、业务合作等请联系华税律师秘书:138 1163 6372(同微信)。



文章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