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行业虚开案件频发,企业如何防范涉税风险?
编者按:目前,我国道路运输行业仍然维持了以大量自然人、个体户司机为主要实际承运人的基本格局。实践中,处于运输业务中间环节的运输企业,通常无法取得来自个体司机的发票,同时又需要向托运方开具运输服务发票,有销项而无进项,从而承担巨额的税负成本。近年来,以网络货运平台为载体的无车承运等新型经营模式兴起,但因业务流程不规范、税务合规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虚开案件频发。本文通过梳理运输行业中的发票涉税风险,为运输企业提出相应合规建议,以供参考。
01 运输行业发票涉税风险的成因及监管趋势
近日,江西税务机关公布两起运输行业典型涉税违法案件:一起是运输企业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费用;另一起是正常经营的运输企业因成本凭证不足,接受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少缴税款。两起案件的集中曝光,释放出税务部门持续严查运输行业虚开、偷税行为的监管信号。
运输行业涉税风险的成因较为多元。其一,司机散户众多,但开票意愿极低,行业税负成本高。目前我国道路运输行业依然维持了以大量自然人、个体户司机为主要实际承运人的基本格局。但是,很多个体司机纳税意识淡薄,且代开发票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为前提,个体司机无动力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与此同时,托运方会要求运输企业为其开具9%的运输服务发票。被夹在业务中间的运输企业有销项、无进项,从而承担了巨额的税负成本。其二,网络货运平台税务合规制度不健全、业务流程不规范。运输行业中采取的无车承运新型经营模式,通常以网络货运平台为载体,但是部分平台的税务合规制度不健全、业务流程不规范,引发税务风险。比如,网络货运平台留存的运单不合规,甚至无轨迹可查,或者平台支付技术不到位,不能实时结算运费引起回流等。其三,个体司机、运输企业、网络货运平台的“多角模式”也易引发业务合理性质疑等。
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持续推进,运输行业的税务监管实现了对经营能力、成本结构、运输痕迹和资金流向的穿透式核查。税务机关可能结合企业收入、成本、纳税申报、上下游发票及行业费用结构识别异常,并进一步核验合同、车辆及司机信息、运输轨迹、运输单和银行流水等。由于物流业务涉及多个经营主体,一旦开票企业或网络货运平台被认定存在虚开问题,风险还可能沿发票链条向下游受票企业传导。在跨区域协查和全链条监管不断加强的背景下,运输企业有必要重新审视自身业务模式、发票链条和证据留存情况。
02 运输企业开具发票的涉税风险
(一)没有真实业务或超出业务范围开票
运输企业对外开票的核心涉税风险在于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情况不一致。根据不一致程度,主要包括完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而开票,以及虽有真实运输业务但超出真实业务范围开票等情形。
其一,运输企业完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虚构交易对外开票。比如,在江西腾邦、国邦物流虚开案中,两家公司在未实际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运输合同,按照发票金额的4%至7.5%收取“开票费”,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61份,涉及金额2.01亿元。税务机关经核查发现,两家公司经营能力与开票规模明显不匹配,成本结构异常,且受票企业支付所谓“运费”后,相关资金在扣除开票费用后经个人账户回流。2024年5月,税务机关将相关发票认定为虚开并移送公安机关;同年11月,两名实际控制人均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二,企业的运输业务真实发生,但发票金额或者内容超出实际交易范围。例如,受票企业虽然开展了真实的运输业务,但为了少缴税款,采取虚增运输趟次、货物吨位、运输里程或者结算单价等手段,使得运输企业为其开具超出真实业务的发票。此类情形中,超出真实交易范围的开票部分,可能会被定性为虚开。
此外,近年来,四川某易达、西安“运某滴”等网络货运涉税案件相继进入行政或刑事程序,普遍呈现涉案金额大、受票企业多、业务跨区域分布以及风险沿发票链条快速传导等特点。实践中,部分平台偏离网络货运的经营功能,将本应承担的运输服务异化为单纯的开票服务。典型表现包括:无真实运输业务虚开、将受票企业已经在线下完成的运输业务事后补录至平台的配票、代开。部分案件还伴随平台审核流于形式、运费快进快出、资金回流等情形。若经税务机关查明,平台仅提供开票服务、缺乏真实交易基础的,相关主体可能因虚开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风险也可能进一步传导至下游受票企业。
(二)为已经完成的业务“后补”发票
实践中,部分运输企业是直接与个体司机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由个体司机实际完成运输任务,并支付了相应的运费,运输服务已经结束。但因个体司机无法提供发票,运输企业在需要对外开具发票时为了获取进项抵扣及成本扣除凭证,进而通过其他运输企业或者货运平台再次支付运费以获取发票,其中伴随运费的快进快出及资金回流,此种情形也易被认定虚开。但需要明确的是,此种业务中的“后补”发票应在运输企业与个体司机完成运输服务之后,即货物运输、运费支付等事项完成之后。而对于部分业务中,个体司机挂靠货运平台开展业务,形成司机-货运平台-运输企业的模式,货运平台管理运输信息并向司机支付运费的情形中,即使货运平台将运输信息上传系统的时间晚于运输业务发生时间,也不应定性为“后补”发票。
03 受票企业涉嫌虚开发票的不同处理
实践中,一旦上游企业被认定虚开,税务机关通常会沿发票链条向下游受票企业开展协查或者立案检查。结合实践,受票企业主要可能面临以下不同的税务处理:
(一)上游企业基于挂靠关系开票,受票企业取得发票合法
若个体司机和货运平台等达成挂靠合意,并能够证明双方按照挂靠关系开展业务,相关流程符合挂靠要求,则应当认可货运平台作为被挂靠方开具发票的合法性,此时受票企业取得发票合法,无需进行税务调整。
(二)认定善意取得,仅要求受票企业补缴增值税
受票企业与开票方之间存在真实运输交易,发票记载的销售方、服务内容、金额及税额等与实际业务一致,且没有证据证明受票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票系虚开时,税务机关可按照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此种情况下,案涉企业的相关进项税额通常不得继续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但不加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企业能够证明运输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性”要求,则应当允许企业据实税前扣除。
(三)构成取得不合规发票,要求受票企业进项转出并加收滞纳金
部分受票企业确实接受了运输服务,但因开票主体、发票取得方式或者交易流程存在瑕疵,无法完全满足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具有虚开发票、骗抵税款或者虚列成本的主观故意,则可能认定企业取得不合规的扣税凭证,此时,企业通常需补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四)取得虚开发票定性偷税或虚开,或触发刑事风险
如果受票企业为不缴、少缴税款等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提供车辆和司机信息、事后补录订单、制作虚假合同等方式取得发票,并将其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虚列成本,则其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偷税。企业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如果受票企业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为骗抵税款,主动提出开票需求、商定“票点”、虚构合同和结算资料、安排资金回流等操作,则税务机关可能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虚开发票定性。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进入刑事程序后,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其他涉税犯罪的指控,具体罪名需结合客观事实、主观目的、参与程度及税款损失等因素判断。
04 运输企业税务合规建议
(一)完善税务合规管理机制
物流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明确业务、财务、法务及税务岗位在合同审核、运输管理、资金支付和发票管理中的职责。对于重大交易、新型业务模式及异常发票事项,应建立跨部门审核机制;不具备内部专业力量的,可引入税外部专业人员参与风险审查。此外,具有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区域经营机构的物流企业,还应加强总部统筹管理,定期核查、抽查下属机构的业务情况及税务情况。分支机构发生虚开、偷税等问题,不仅可能引发自身责任,也可能影响总公司的税务信用、经营管理和整体风险评价。
(二)完善“一单一档”的运输证据链
物流企业应以单笔或者能够明确对应的运输批次为单位,留存运输合同、货运订单、车辆和司机信息、装卸及签收记录、运输轨迹、通行记录、运费结算、银行付款和发票查验等资料。不同运输模式不必机械具备完全相同的材料,但应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组合,说明业务由谁承接、由谁实际运输、如何完成、运费如何计算以及款项最终支付等。发票内容还应与实际业务逐笔匹配。企业不能仅以“货物确已运输”作为发票合规的依据,还应确保发票记载的服务内容、数量、金额和税额,与合同、订单、运输记录和结算依据相符。
(三)对货运平台开展实质审核
物流企业与货运平台合作时,应重点审查平台在具体业务中究竟是实际承运人、运力组织者,还是仅提供信息撮合、结算或者涉税服务,并核实其是否真实接受运输委托、组织调度车辆和司机、承担承运责任及货损风险等。此外,通过货运平台进行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关注平台订单、车辆及司机信息、运输轨迹、企业付款和发票金额能够相互对应。
(四)建立定期自查和涉税争议处置机制
运输企业应定期对业务模式、发票开具与取得、资金收付、成本列支等进行自查。发现业务存在瑕疵或者可能少缴税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完善业务证据,并评估是否需要申报补税。若发现上游企业所开具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或者收到税务机关协查、检查通知时,运输企业应及时暂停与相关主体的新增合作,全面归集并妥善保存合同、订单、运输轨迹、签收凭证、结算资料和银行流水,逐笔还原业务过程及资金流向。对于可能被认定为资金回流的款项,应查明其真实用途和商业原因,并形成相应证据材料;对于金额较大、可能涉及虚开发票、偷税等的事项,应尽早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及时进行业务梳理并开展风险评估,分别研判补缴税款、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风险,分情形启动涉税争议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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