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某外综服涉嫌骗税,经代理免除罚款和刑事指控(2021)

一、案情介绍
案涉企业是一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外综服企业”),自2014年起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与供货商签署《出口合作协议》及《购销合同》,从供货商处购进货物并提供外贸综合服务;与外商签署《出口合同》,将货物出口至外商;与运输公司、报关行分别签署运输协议、委托清关协议,委托其提供运输及清关服务。2016年,稽查局发现,案涉企业部分上游供货企业存在走逃(失联)情况;同时,案涉企业与供货企业签订的《出口合作协议》约定,案涉企业不承担出口货物质量、收款和退税风险。据此,稽查局认定案涉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系“假自营、真代理”,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应适用增值税视同内销征税政策,追缴已退税款,定性为骗税并处罚款,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华税律师接受案涉企业委托后,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二、华税律师的主要意见
(一)案涉企业自营业务属于外综服自营出口业务
根据案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外综服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的,可以由外综服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其构成要件包括:(1)出口货物为国内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2)国内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综服企业;(3)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综服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综服企业;(4)外综服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同时明确,符合条件的外综服自营出口业务不属于“假自营、真代理”的税收违法行为。本案中,案涉企业的自营出口业务符合前述外综服企业自营业务的条件。
(二)案涉企业充分审查了供货商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货物的真实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外综服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案涉企业已依照该文件规定,履行了审查供货商生产能力、生产资质及出口货物真实性的义务。在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过程中,案涉企业聘请某律师事务所对供货商的主体资格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取得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同时,案涉企业对每笔出口业务均安排专人查验货物,监督货物装箱装车,并制作《验货报告》,以确保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故案涉企业在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过程中,已依照税法规定充分审查国内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及出口货物真实性,尽到了必要的审慎义务。
(三)案涉企业不构成骗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需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1)纳税人在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故意;(2)纳税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3)纳税人的行为导致国家出口退税款被骗取的后果。
本案中,案涉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对供货商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取得《尽职调查报告》;在货物采购出口环节安排专人查验货物,并制作《验货报告》。案涉企业已通过审查确认货物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其次,案涉企业在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过程中,未实施伪造、变造报关单、发票等单证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最后,案涉企业也未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款被骗的结果。故案涉企业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骗税,更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罪,不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也不应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结果及启示
华税律师全面梳理案涉购销业务、合同、发票、报关、报检、退税申报等全部事实证据,为企业出具本案出口退税争议化解的法律意见书,协助案涉企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协商,最终阻却骗税定性,避免罚款。本案的顺利解决,也为外综服企业应对出口退税税务风险提供了重要启示。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履行审查义务的规定存在标准不清、责任不明,退税不合规及骗税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该公告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废止。外综服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规定,在从事代办退税业务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履行审查义务,留存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做好单证备案。
四、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中国税务律师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华税多次接受全国律协、中税协的邀请参与编写制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等税法业务标准和规范文件,编著国内第一本税法实务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国内最早的税务律师执业必备丛书《中国税务律师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
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税法服务细分市场的先行者。华税秉持“税务+法律+行业”的专业理念,自2019年以来连续七年发布重点行业领域税务合规研究报告,在能源、石化、煤炭、再生资源、医药、外贸、房地产、制造业、投融资、互联网、高净值人士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税法实务经验和海量的代表性成功案例,铸就行业税法专家的卓越口碑。
五、代表案例
1、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复议案,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9000万余元。本案经华税代理行政复议后调解结案,撤销企业所得税的偷税定性及罚款,并对所得税适用核定征收进行调整。(2025)
2、河南某成品油炼化生产企业消费税偷税稽查案,税务机关稽查认定企业存在变名销售逃避消费税偷税行为拟追缴税款并加处罚款7000万元。华税代理企业在稽查阶段充分陈述申辩,最终税务机关采纳华税意见,免除了全部罚款。(2025)
3、福建某冶金制造集团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调整复议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3000万余元。华税代理企业取得行政复议和解结案,税务机关自行撤回追缴因涉案发票调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1100万余元。(2023)
六、联系华税
华税官网:https://www.huashui.com
电话:010-64108688
传真:010-64108288
邮箱:zixun@huashui.com
总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绿地中心B座11层
咨询、案件委托、业务合作等请联系华税律师秘书:138 1163 6372(同微信)。



文章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