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提供发票异常,建筑公司被定偷税处罚该怎么办?


编者按:实践中,部分建筑企业因上游施工方走逃失联,其此前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进而收到税务稽查局的处理、处罚决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偷税定性。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与实务操作,梳理企业应对措施,为企业提供税务合规指引。

一、施工方走逃致发票异常触发建筑企业税务稽查

建筑行业的材料采购、工程分包业务常涉及多级合作主体,由于增值税具有链条式征管特性,上游开票方的税务违规行为很容易传导至下游受票方。一旦上游企业出现未合规申报、走逃失联等问题,下游建筑企业很可能随之被纳入税务稽查范围。笔者近期接到一则咨询:某建筑企业数年前从合作施工方采购一批建筑材料,施工方按约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今,因该施工方走逃失联,其开具的这批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查局给建筑企业下了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认定该建筑企业偷税,要求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滞纳金,并处罚款。面对此种情形,企业该如何应对?

在梳理应对路径之前,首先需明确相关概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告)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异常凭证的处理规则,属于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回到前述建筑企业的案例中,税务机关的处理和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企业该如何抗辩?

二、建筑企业面临异常发票的三大抗辩维度

针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与处罚决定,企业可从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扣除及偷税定性三个维度进行抗辩,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在增值税层面,并非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就必须转出进项税,这需要根据交易真实性区分处理。受票企业若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比如购买货物的合同、对公付款银行凭证、货物运输单、验收单、过磅单等。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核实,若无疑问且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将出具通知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因此,对前述建筑企业而言,需梳理业务真实性证据,比如收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施工日志、监理记录,证明材料对应的项目真实存在;整理施工人员考勤、材料领用台账,证明材料由项目班组实际领用;留存材料验收单、库存出入库记录,证明材料已入库并用于工程建设。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需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需注意的是,增值税“异常凭证”概念不可直接平移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规定中,不同税种应该根据各自依据的文件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即便异常凭证不能被解除,2018年第28号公告也赋予了纳税人使用除发票之外的外部凭证进行扣除的权利,即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纳税人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等支出真实性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在偷税认定层面,《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据此,偷税需同时满足主体要件、过错要件、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实践中,引发争议较多的是过错要件。无论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还是税务总局复函(税总函[2016]274号、税总函[2013]196号),均内涵了纳税人的主观故意是构成偷税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纳税人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税务机关就不能认定纳税人构成偷税。若建筑企业取得异常发票时,已对施工方资质进行合理审查,无法预见其后续走逃失联,不存在明知发票异常仍使用的主观故意,该企业也不存在虚假纳税申报等偷税行为,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则稽查局以发票异常为由认定偷税,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成立。

三、企业在申请行政复议中的三大实操要点

如果该建筑企业能够收集和准备业务真实性方面的证据材料,下一步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呢?针对稽查局的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建议同时申请复议,实操中需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要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地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否则无法启动复议程序。《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于纳税争议,纳税人需要先行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才能启动救济程序。不过,针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的,无需先行缴纳罚款,可直接提交复议申请。

第二,把握复议申请时限,避免因逾期丧失去权利。根据规定,纳税人需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逾期提交的,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因此,建筑企业收到文书后应第一时间核查日期,尽快委托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及时梳理证据并提交申请,避免因超期错失法律救济机会。

第三,充分行使复议程序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方面,企业应积极提交业务真实性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支撑自身主张,另一方面,企业可以申请查阅、复制稽查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包括稽查工作底稿、取证记录等,核查其合法性与关联性。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四、结语

异常发票风险应对的核心逻辑是业务逻辑,最终体现在业务真实性与业务证据完整性两方面。企业接到风险提示后,首要任务是核查业务本身是否真实,以及现有证据链能否充分证明业务发生。若企业面临税务稽查,建议引入税务律师等专业力量,通过法律救济程序减少企业财务损失,有效避免企业征信受损等二次伤害。从长期税务合规来看,建议企业完善采购合同中的发票条款,明确销售方因发票不合规导致采购方税款损失的追责内容与方式,后续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向销售方追偿相关损失。在国家强化税收监管的背景下,企业既要做好短期风险应对,更需建立长期合规机制,方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增值税链条完整与国家税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