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类型出口骗税案件曝光,外贸企业税务风险须警惕
编者按:近期,深圳市税务机关发布多起出口骗税案件,手段涉及假报出口、买单配票等,均移送公安,部分案件已判刑并处巨额罚金。除了常见的行业以外,深圳市税务机关首次曝光了“新三样”领域出口骗税案件。随着监管手段不断升级,出口企业将面临多重涉税风险,本文将结合近期动态分析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申辩。
一、近期,深圳市税务机关发布多起出口骗税案件,均已涉刑
案例一:首例“新三样”领域出口骗税,涉案金额1.49亿元
林某为首的骗税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操控深圳市11家企业,从上游虚开团伙控制的新能源公司取得品名为“铅酸蓄电池”的虚开发票后,虚构生产加工假象,将不能退税的“铅酸蓄电池”,以可退税的“锂电池”名义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49亿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1.49亿元,并处1倍罚款。2025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主犯林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万元;其他18名涉案人员因犯出口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
案例二: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被处一倍罚款并移送公安
深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将他人出口货物虚构为本企业货物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相关规定,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78.53万元,处骗取税款一倍罚款78.53万元,停止为该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7869万,被判刑并处罚金1.22亿元
蔡某某出口骗税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操控深圳市6户出口企业,勾结虚开团伙非法购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伙同不法报关行“买单”“配货”,虚构梭织布、染色布等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869万元。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将上述6户企业接受的2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7869万元并处一倍罚款。同时,追缴其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8666万元。近期,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蔡某某等5名被告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1.22亿元。
二、趋势观察:监管手段持续升级,新兴行业涉税刑事风险进一步凸显
(一)多部门协同强化,骗税风险防控体系日益完善
随着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推进与金税系统的迭代升级,涉税违法犯罪的风险预警趋于及时化、精准化。骗税案件往往跨部门、跨区域特征明显,依赖高度协同与信息联动。2024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进一步巩固了联合办案机制,显著提升打击骗税行为的效率。以案例三为例,银行向税务机关推送反洗钱监测线索,税务机关依托资金流水分析锁定关键证据,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侦破一起出口骗税案件,体现出跨部门协作的实际成效。
(二)新兴行业仍面临传统涉税刑事风险,政策优惠背后藏隐患
从近期公布的案例来看,除了传统行业之外,新兴行业的出口退税涉刑风险逐渐开始显现,如案例一即为税务机关首次公布“新三样”领域的涉税案件。近年来,国家针对“新三样”等领域推出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出口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有力助推相关企业快速发展。然而,部分经营主体在实际税负较低的情况下,仍违规骗取税收优惠甚至实施偷骗税行为,不仅违背政策鼓励创新的初衷,也破坏税收法治环境的公平性。可以预见的是,“新三样”等新兴行业的税务监管将会进一步加强,相关主体应当重点关注税务合规并将其融入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
(三)“买单配票”“假报出口”等仍是高发骗税手段,全链条刑事风险须警惕
从近期公布的案例来看,“买单配票”“假报出口”仍属于骗税中的高发手段,尤其是“买单配票”已成为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方式之一。若出口企业实际未出口自有货物,而冒用他人货物信息,极易被税务机关列为骗税嫌疑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全链条参与人员均面临较高刑事风险。此外,为增强隐蔽性,骗税团伙往往依托实体外贸企业或国有企业作为代理出口方,利用其退税资质实施骗税。常见操作方式为虚构生产企业与外商关系,诱使代理企业将代理业务伪装为自营出口。在此类模式下,代理方仅出具单证(即提供资质),收取固定比例费用,通常不核实货物真实性,一旦被利用,便可能深陷税务稽查与刑事责任风险,最终面临重大经济损失。
三、事前合规与事后救济并举,构建涉税风险防火墙
(一)事前合规:规范业务操作,完善单据留存机制
在出口退税稽查或者函调程序中,出口货物的真实性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若关键出口退税材料缺失或者虚假、瑕疵,均易引发对业务真实性的质疑。因此,外贸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相互匹配,构建完整的业务闭环,并妥善保存与货物相关的各类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产品入库单、运输合同、货运单据及仓储证明等,尤其关注其中作为备案单证的凭证。
(二)事后救济:积极应对行政风险,防范刑事风险升级
如出口企业已面临行政处理或处罚,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时启动行政救济程序。企业可通过梳理完整的资金流向、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及销售匹配等情况,争取有利的案件定性,从业务实质和涉案金额两方面减轻补缴税款、滞纳金等责任,并规避刑事风险。若已进入刑事程序,则应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实际损失等角度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从不同方面进行论述:
1.代开发票并非必然构成虚开,应考察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
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如有真实货物出口,即便发票由第三方代开,亦不一定构成虚开。根据《2024年司法解释》及相关《理解与适用》,如存在真实应税业务,仅开具超出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属于虚开,且认定虚开犯罪须以行为人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为前提。若行为人不存在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客观尚未造成税款损失,则不应当以虚开犯罪论处。
2.“假报出口”类案件应注重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2002年骗税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实施伪造合同、虚开或非法取得发票、伪造退税单证等行为。其核心在于“虚构出口事实”。第二条规定的“其他骗税手段”,则包括骗取出口退税资格、将未税或免税货物冒充已税货物出口,以及虽出口真实货物但虚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骗取退税等行为,实质是骗取本未缴纳的税款。
“假报出口”须受“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这一主观目的限制,原因在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某些行为,未必出于骗税目的,而可能受其他客观因素影响。例如,企业确有真实出口并支付全额货款,但因供货方无法开票,为满足退税形式要求而从第三方如实代开发票,或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此类情形虽使用了问题发票,但未虚构出口事实,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在《2024年司法解释》中虽未明文规定骗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但无论从文本解释、体系解释等各方面看,仍应当将骗税主观目的作为构成要件。
3.“冒用他人出口业务”需甄别真实出口人是否知情
《2024年司法解释》新增“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退税”的骗税情形,主要针对“买单配票”行为,即骗税分子通过非法中介获取他人货物信息,配以虚开发票冒充自有货物出口退税。此时真实货主对信息被冒用并不知情,故属“冒用”。实践中,若供货方与出口方基于合意达成出口代理等商业安排,则不属于“冒用”。例如曾引发争议的“四自三不见”行为,虽属违规,但只要真实出口已税货物,便不构成骗税。这也正是《2024年司法解释》删除该条款的原因。然而,因司法解释未明确“冒用”定义,存在扩大解释的风险,可能将正常商业安排认定为违法,故出口企业需高度重视相关风险的防范。
四、小结
目前,外贸行业处于强监管之下,出口企业应当以真实业务为基础,如实申报退税,合规办理退税业务,留存相关业务资料以备查验。如外贸企业面临虚开、骗税的稽查,应当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业务真实性、申请退税文件的真实性,启动行政复议等救济程序,避免行政处罚风险转化为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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