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新规三大变化对多行业带来合规挑战

编者按:2026年1月1日,为了与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实施,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公告)及该公告适用官方解读。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在认定条件、身份转换时点以及稽查补税处理等方面均有调整,将对包括广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在内的多行业主体产生影响,本文作简要分析。
变化一: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不能再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 财税〔2016〕36号文 | 《增值税法》 |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2026年第2号公告 |
|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人。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
1.新旧规定的区别
新规延续了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作为划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主要变化在于超标后能否继续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销售额超过标准(当时为500万元)的单位或个体户,若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可以继续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根据2026年新规,对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和个体户而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成为一项法定义务。唯一的例外被严格限定为“非企业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且须同时满足“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和“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两项条件。意即,对于一般的企业和个体户而言,一旦年销售额连续超过500万元,则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再存在以往的选择空间。
2.主要影响与提示
(1)对于人力成本占比较高的行业(如软件开发、咨询、设计等科技与服务业企业):这类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有限。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若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可能面临税负上升的压力,需要在定价和成本管理上做出相应考量。
(2)对于上游采购分散的行业(如再生资源回收、建筑工程等):其中的个体工商户往往难以从上游个人或散户处取得合规抵扣凭证。新规带来的核心挑战是,若因销售额达标转为一般纳税人,则必须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这对账簿管理、规范采购和取得合规抵扣凭证提出了明确要求。若无法有效应对,将直接导致税负加重。因此,这些经营者实质上需要在两种路径中权衡:其一,控制规模,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即通过将年销售额控制在500万元以下,可以继续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政策,但此举若操作不当,存在引发虚开发票或偷税风险的可能;其二,规范管理,应对一般纳税人身份,这意味着必须着手建立规范的采购流程,尽力取得合规发票用于抵扣,以满足查账征收的要求。
变化二:纳税身份转换时点变为当期生效,需关注申报衔接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8) |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2026年第2号公告 |
|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
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七、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
1.新旧规定的区别
新旧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身份何时生效的规定有所不同,消除了以外实务中可能存在的操作空间。
根据2018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标的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登记,且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从当月1日或次月1日开始适用。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可能通过不及时办理登记来暂缓适用一般纳税人身份。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2026年第2号公告,一般纳税身份的生效日期是确定的,不再受纳税人办理登记的时间影响。只要纳税人年销售额超标,其一般纳税人身份生效之日为 “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税务处理将自动追溯,相关主体无法再通过延迟登记获得缓冲期。
2.主要影响与提示
这一调整意味着身份转换的时点与企业的主动登记行为不再关联,相关主体需要适应更严格的规则。
(1)对于常规业务:生效即适用,需注意申报衔接
新规下,一旦销售额在连续12个月内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身份即被视为从超标当期的首日生效。以一家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企业为例,若其在2026年10月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而在2026年11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根据2018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其可以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申报2026年第四季度的税款,并选择在2027年1月或者2月再转为一般纳税人。根据2026年新规,其一般纳税人身份将从2026年11月1日开始生效。该企业需要在2026年12月,分别按小规模纳税人方法申报10月税款,按一般纳税人方法申报11月税款,从2027年1月起,则全部按一般纳税人申报。若生效后存在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情况,需要进行更正,并可能涉及补缴税款。
(2)对于特定交易:完成时点可能影响适用税率
对于偶然发生的大额资产转让(如减持股票),由于新规的生效时点规则,交易的完成时间可能直接影响该笔交易适用的税率及计税方式。典型情形如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在旧规则体系下,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减持股票后一般不会主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减持股票仍然适用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在2026新规之下,若减持股票导致年应征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则其一般纳税人身份则追溯至超标当期首日生效,该笔减持需按照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税,税负可能显著增加。
新规下,身份转换的生效时点更为明确和提前。相关主体需要更及时地监控自身销售额,并在规划大额交易时,将身份转换可能带来的税务影响纳入考虑。
变化三:查补税款对应销售额计入所属期导致纳税身份转变的,违法成本激增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8) | 2026年第2号公告 |
|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十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
新规在稽查查补销售额如何处理上,相比原有规则做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1.新旧规定的区别与延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将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并非此次新规首创。根据2018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年应税销售额本身就明确包含了“稽查查补销售额”。二者的变化在于处理方式:根据以往规定,虽然查补销售额需计入年销售额中,其通常用于判断查补当期是否触发登记义务,一般不会追溯改变相关主体历史所属期的纳税人身份认定;而根据2026年第2号公告,查补销售额须按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原计入对应的原税款所属期重新进行计算,这将导致历史身份追溯认定。
以近期发生的一起案例为例,某商行通过私户隐匿货款约1亿元,被查处后,税务机关按照当时规定,要求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补缴增值税约68万元(减按1%征收率计算)。根据以往规定,这1亿元查补额作为当期销售额处理,处理结果如上,一般不会追溯改变其历史所属期的纳税人身份。而根据新规推演可知,这1亿元需精确还原至各自实际发生的年度。若还原后,导致其中某一年度连续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远超500万元,则从该年度超标当期起,该商行就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意味着,这家商行不能仅按1%的征收率简单补税,而需对相关期间的全部销售额,按一般纳税人方法进行重新计算和申报,结果将截然不同。
- 主要影响与提示
这一调整的关键在于,其改变了历史税务问题可能引发的后果。根据以往规定及实践,相关处理通常限于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而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如将查补销售额还原计入相应所属期后,可能导致该所属期销售额达标,进而追溯认定纳税人身份。这将导致相关主体需对以往多个属期的税款进行重新计算与补缴,增加了历史问题的处理步骤和潜在税负。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规设置了过渡期条款,即因稽查、自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的,一般纳税人身份生效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基于此,相关主体应当积极应对。对于过去存在收入申报不完整、或曾采用个人账户收款等不规范方式的企业(例如部分文娱直播、电商、高收入个人工作室等经营者),应抓住过渡期窗口,主动梳理历史账目(特别是个人账户收款、未开票收入等风险点),并利用自查自纠政策化解风险。对于所有市场主体,新规大幅提高了隐匿收入、私户收款、空壳主体避税等行为的潜在成本。未来的不合规行为一旦被查,不仅需补缴偷逃税款,还可能引发身份追溯与税务调整,最终结果可能得不偿失。建立合规的财务与税务体系,是唯一可持续的经营路径。
小结
综上所述,本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调整,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超标后必须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选择空间缩窄;二是身份转换的生效时间更为确定,需要关注申报衔接;三是稽查补税需还原至所属期计算,处理方式更为严格。这些变化为相关主体提出了新要求:对于销售额接近500万元的企业、个体户及合伙企业,需要提前规划,评估转为一般纳税人带来的影响;对于有资产处置计划的主体(如持股平台),在交易时要考虑时间点可能带来的税负差异;对于所有相关主体而言,及时掌握自身销售额情况,并重视税务合规,排查历史问题带来的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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