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网络货运新规解读:税务核查借力运输数据,合规风险延伸至贸易环节

编者按:2026年1月23日,《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交运规〔2026〕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相较于2019年发布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新办法》顺应了税务监管数字化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趋势,并与2025年已实施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 “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规定相衔接,共同构建起更为严格的监管体系。《新办法》着重通过明确平台责任、强化数据共享与业务全流程追溯破解行业长期存在的虚开发票、业务不实等痛点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比新旧条款,分析具体变化与影响,并为平台提供合规操作建议。
一、监管范围的明确:区分“承运平台”与“撮合平台”
《新办法》对“网络货运撮合平台”的监管做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这一调整进一步厘清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边界,体现了分类监管的思路。

此项修订标志着监管思路的细化。其变化在于,将“信息撮合服务”从2019 年《暂行办法》中简单排除在条款约束之外,转变为在新办法中确认其作为一种需要被另行专门规范的经营模式。这一调整的本质在于,“承运平台”与“撮合平台”在商业模式、法律责任与核心风险上存在差异:
(一)法律身份与责任不同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的承运人,需与托运人直接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这一法律定位决定了其税务处理围绕运输服务全链条,风险点集中于业务真实性、进项抵扣合规等方面。
(二)收入性质与监管重点不同
“网络货运撮合平台”本质是信息中介或居间方,收入来源以信息服务费、佣金为主。因此,其监管重点更偏向于撮合交易的真实性、平台自身收入的合规性、依据 2025 年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履行的信息报送义务,以及是否存在为虚开发票、洗钱等非法活动提供便利的风险。
需强调的是,将“撮合平台”的监管要求单列并明确“另行规定”,绝非给予其监管豁免,而是意味着将适用一套与其中介属性相匹配的专门规则。对于企业而言,首要任务是准确定位自身的业务模式(承运或撮合),进而明确对应的监管模式,避免因角色混淆引发合规风险。未来针对撮合平台的专项监管规定,也需相关企业密切关注。
二、税务管理责任:范围扩展与义务具体化

《新办法》在税务管理部分的修订,核心是整合、明确并强调了散见于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的平台相关义务与责任,使其在网络货运行业监管语境中更突出、具体,引导平台构建全面的税务合规管理体系。
(一)整合并强调全税种遵从义务
《新办法》第十九条将禁止范围从《暂行办法》中强调的“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明确扩展至“虚开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虚假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变化并非创设新的税法义务,而是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税前扣除真实性、合法性的既有要求,与增值税相关禁止性规定在此次修订中进行了整合与集中表述。这提示平台需要重点关注其业务模式下的综合税务合规,特别是确保所有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与凭证合规性,财务系统需具备支撑成本与具体运单精准匹配验证的能力。
(二)明确化平台涉税协助义务
《新办法》第二十条新增的“代办税费申报和缴纳义务”条款,其法律依据源自《税收征收管理法》及2025 年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该条款的作用在于,在此行业专项管理办法中,明确援引并强调平台可能承担的税款扣缴或代征等协助义务。使平台的涉税角色与责任更为清晰。平台需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评估并履行其对平台内实际承运人的涉税协助管理责任,并配套建设相关系统与流程。
(三)重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后果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在明确税务部门依法处理的同时,新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表述。此规定是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衔接性重申。其意义在于,在行业管理办法层面明确警示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提醒平台必须将合规管理置于更高优先级,防范可能引致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重大风险。
三、监管协同机制:数据共享与跨部门核查制度化
《新办法》在监管协同方面的修订,旨在建立更高效、紧密的跨部门联动机制,其影响不仅覆盖网络货运平台本身,更将延伸至大量依托公路运输开展业务的上下游行业。

(一)建立系统化、自动化的数据共享通道
数据交互方式从《暂行办法》中“及时传递”(通常依赖线下或非标准化接口),明确升级为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进行共享。这意味着交通部门的运单、车辆实时轨迹、驾驶员身份等业务数据,与税务部门的发票开具、纳税申报、企业资金流水等数据,将会实现常态化的自动比对与交互,打破部门间的数据壁垒。
(二)形成制度化的跨部门联合核查流程
《新办法》首次以专条形式确立了交通运输与税务部门的“常态化会商机制”,并明确了“税务转交通复核,结果反馈税务”的协作流程。这标志着针对货运相关业务的监管,从部门独立监管正式转向协同监管,形成了一个跨专业领域的监管闭环。
此项机制的影响不限于网络货运平台本身,也将直接作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煤炭、建材、大宗商品贸易等公路运输参与程度较高的行业。对于这些行业内的贸易商或生产企业(即托运人),即便不直接受《新办法》约束,但其业务所对应的物流数据(由货运平台记录)已被纳入监管范围。税务机关在核查相关业务真实性时,如对某笔交易的资金流、发票流存在疑问,可借助该协同机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主动调取运输数据核验,通过系统查询相应时间段内是否存在匹配的运单与轨迹,以验证货物是否实际发生移动;二是发起联合核查,将疑点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对承运车辆资质、运输路线合理性等进行核实,进而判断业务真伪。
四、业务真实性管控:油票抵扣需全流程信息追溯
《新办法》对平台自行采购燃料、支付通行费的行为,细化了信息记录规则。这一修订需结合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理解,其意图在于确保特殊税收政策在严格监管下落到实处,防止政策被滥用。

(一)条款新增的政策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首次明确,网络货运平台为实际承运人采购的成品油和通行费,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进一步将可抵扣范围扩大至天然气、电力、氢能等多种能源。这两项政策旨在解决平台进项不足的行业痛点,但政策有效性的前提是相关支出必须真实用于平台委托的实际运输服务。为杜绝虚构业务、虚开发票以骗取抵扣的行为,《新办法》新增了上述条款,旨在通过细化信息记录要求,明确从发票到真实业务消耗的对应证据留存,确保税收政策不被滥用。
(二)25年与26年条款的对比、目的与原因:
对比2025年《征求意见稿》,2026年《新办法》在措辞上进行了微调,使要求更为清晰和聚焦:
从“燃料(能源)”到“燃料”:《新办法》第十八条将“燃料(能源)”简化为“燃料”。这一调整并非缩小范围,而是使条款表述与2025年5号公告的立法技术相衔接。5号公告在明确可抵扣范围时,采用了“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的列举方式。新办法使用“燃料”作为统称,其具体范围应依据5号公告确定,从而在监管要求与税收实体政策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对应关系。
从“通行费支付等信息”到“车辆通行费信息”:将“通行费支付等信息”明确为“车辆通行费信息”,强调了信息的关键是与特定运输车辆绑定的通行费明细,而不仅仅是支付凭证。这要求平台记录的信息需能直接关联到具体车辆及某次运输任务,提高了信息的相关性和核验价值。
(三)解读与影响分析
1.建立“票据-业务-车辆”的强关联证据链
新规要求记录的“采购、交付、使用、回收”全流程信息,其目的是将一张燃油或通行费发票,通过数据与以下要素锁定:采购源头、分配对象(具体车辆/司机)、消耗场景(具体运单与行驶轨迹)。这使得税务机关能够穿透发票形式,核验抵扣事项的业务实质,即相关支出是否真实发生并用于本平台的运输业务。
2.对平台运营模式与技术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此项规定约束了两种常见但不规范的做法:一是平台“集中采购油卡、发票统一抵扣”却无法向下游分配验证的模式;二是与第三方“加油平台”合作中,仅取得发票而无法获得真实、细化的加油数据流的情况。合规运营要求平台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运单、车辆轨迹、加油/通行费支付记录的实时、精确匹配与关联。这实质上将合规能力内化为平台核心运营能力的一部分,不具备相应数据治理能力的平台将面临持续的税务风险。
五、小结
总体而言,2026年《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的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制度化的数据共享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二是通过要求记录业务全流程信息来确保进项抵扣的真实性。对于网络货运平台,新规意味着合规责任的扩大和具体化。平台需要从过去主要关注开票环节,转向建立涵盖税务处理、数据报送、业务真实性验证的全面合规管理。其角色需要从提供票据和信息服务,转变为一个能够确保运输合同、运单、轨迹、资金流水和发票相互匹配且可核查的负责任经营主体。在此背景下,合规能力已成为平台稳定运营不可或缺的基础。只有在实际业务、数据管理和内部控制上都达到规定要求的平台,才能在日趋规范的监管环境下实现长远发展。



文章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