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运某滴网络货运平台虚开案会是另一个沈氏省心吗?

编者按: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集中曝光的3起平台企业涉税违法案件中,陕西运某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引发关注。官方披露的有限信息勾勒出空壳公司虚开的特征,但对于一家曾依法取得网络货运资质的平台企业,其运营是否完全脱离真实业务,有待审慎审视。在两高司法解释限缩虚开犯罪、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当下,运某滴案的司法定性走向,不仅关乎涉案企业及数百家下游受票企业的命运,更将对网络货运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呼吁理性看待“开票经济”,应审慎区分真实业务与违规操作,为新兴业态留足规范发展的空间。
01 运某滴案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陕西省税务局曝光了运某滴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根据税务部门披露的信息,该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8份,价税合计13.04亿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11份,价税合计18.55亿元。2024年3月,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开具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并将379户下游受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查处。公安机关已抓获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案件目前已进入司法审判阶段。需注意的是,官方披露的信息仅为税务稽查与侦查阶段的部分线索,并非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局限性。
税局指出,运某滴公司的进项结构严重异常。以2021年为例,其从上游8家企业取得的16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88亿元均为“油票”,占当年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接近100%。这一现象确实异于常规网络货运平台的成本结构,但未必构成对业务真实性的根本否定。运某滴油票占比畸高,可能存在合理原因,物流行业存在个体司机挂靠经营模式,大量个体司机通过车队统一对接平台,成品油由平台或车队统一采购、统一开具发票,导致进项集中体现为油票。而路桥通行费、车辆维修费等其他进项,可能因个体司机未及时提供票据、平台财务归集不规范等原因未在账面完整反映,而非业务中根本未发生此类成本。
在业务真实性认定上,税局披露的合同无金额、信息不匹配、司机不知情等线索,同样不足以完全否定运某滴的真实经营行为。首先,制式框架合同在网络货运行业较为常见,许多平台为提高运营效率,会先与承运方签订框架协议,再根据实际运输业务补充具体金额、路线、货物等细节,仅凭合同未载明具体金额即认定业务虚假,有失偏颇。其次,部分司机表示从未听说过该平台,这一现象在行业挂靠经营中并不鲜见。个体司机往往挂靠在车队名下,由车队统一与平台对接、统一结算费用,司机仅需知晓向其派活、发薪的人,对上游平台名称不知情,不能直接等同于平台业务虚假。
02 运某滴案与沈氏省心案的模式差异
运某滴案的曝光,难免让人联想到此前引发广泛关注的浙江沈氏省心案。沈氏省心公司作为网络货运平台,主要通过居间撮合货主和车主开展业务,享受地方财政返还政策,涉案期间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税额8.27亿余元,其中部分业务属于对真实运输业务的“补票”。该案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主犯十五年有期徒刑,二审在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出台后,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犯获刑十年。改判的理由主要是,无证据证明平台明知受票企业骗取税款,亦无证据证明存在骗税共谋,故不满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要件,应定性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然而,沈氏省心案的二审改判虽体现了对虚开专票罪的限缩,但其将全部开票行为一刀切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仍存在值得商榷之处。网络货运平台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为无法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个体司机等主体代开发票,沈氏省心案中明确存在部分真实运输业务对应的开票行为,即便存在部分违规补票或管理不规范,也应区分真实业务部分与无真实业务部分分别评价。将全部开票行为笼统归入非法出售罪,不仅否定了平台的正常经营功能,也使得本应合法抵扣的下游企业因开票方被判刑而丧失抵扣权,有违税收中性原则。
与沈氏省心案相比,运某滴案的进项结构异常更为突出,面临的刑事风险确实更为严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参照沈氏省心案的定性逻辑,将运某滴案简单归入空壳公司暴力虚开予以严惩。运某滴案同样需要审慎区分真实业务与违规操作,若运某滴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对外开具的部分发票对应真实的运输业务,则此部分业务不应被纳入虚开或非法出售进行评价。对于油票进项异常的问题,可主张其属于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增进项以少缴自身税款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更宜以逃税罪定性。
03 理性看待“开票经济”,为新兴业态留足空间
运某滴案被曝光后,其背后的开票经济再次成为热议焦点。2026年1月28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入纠治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和“开票经济”,但这并不意味着开票经济本身就是违法乱象,更不能将其妖魔化。开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凭证,是企业合规纳税、抵扣税款的基础,过度否定开票行为,不利于网络货运等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
需明确区分违规开票经济与正常开票行为。被严厉整治的,是部分地方政府为完成经济指标,以超比例财政返还、奖补等方式,吸引无实体、无人员、无真实业务的空壳企业落户,通过虚开发票制造虚假繁荣的违规开票经济。这种模式确实会造成财政空转、税收流失,破坏市场公平竞争,需予以纠治。但网络货运平台基于真实业务开具发票、为个体司机代开发票的行为,是行业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被纳入整治范围,更不能因部分企业的违规行为,否定整个行业的正常开票需求。
网络货运作为新兴业态,其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财务操作不规范、进项票据归集困难等问题。个体司机作为运输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大多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网络货运平台的代开票功能,既解决了个体司机的开票难题,也保障了下游企业的合法抵扣权利,对促进物流行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若将“开票经济”全盘妖魔化,导致平台不敢正常代开票、企业不敢合规抵扣,反而可能倒逼部分业务转入地下操作,加剧虚开乱象,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04 企业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从运某滴案的当前进展来看,涉案主犯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预期,案件目前仍处于法院审理阶段、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这为企业寻找转机、依法辩护提供了宝贵空间。结合前文分析,运某滴案的关键在于能否否定“空壳公司”的定性,能否举证真实业务的存在,进而争取更轻的罪名定性甚至出罪。同时,被移送查处的379户下游受票企业,亦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运某滴公司及涉案人员,建议全面梳理真实业务证据。企业应系统整理涉案期间的货主委托合同、实际承运人信息、真实运单记录,包括北斗导航轨迹、货物交接凭证、运费支付凭证等,用以证明其确实开展了运输业务撮合服务,并非以开票为实质的空转平台。即便部分业务存在资料不规范、信息不匹配等问题,亦可主张是行业操作惯例或财务归集失误,而非故意虚构业务。若确实存在通过油票抵扣降低自身税负的行为,可主张其主观目的在于少缴自身税款,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更符合逃税罪的特征。
对下游受票企业,建议立即开展全面自查。梳理与运某滴公司的交易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流水、发票信息等,重点证明自身与运某滴存在真实业务往来,且对运某滴的违规行为不知情、无主观故意。若能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的条件,可主张善意取得发票,不予行政处罚,仅补缴税款。若被税务机关通知协查,应如实说明情况,积极提供真实业务证明材料,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争取税务机关的从轻、减轻处罚。对于涉案金额较大、可能触及刑事风险的企业,应及时委托专业税务律师介入,评估法律风险,与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沟通辩护意见,必要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此外,未来与网络货运平台合作时,应核实平台资质,审查其经营合规性,确保业务真实、资金流向清晰、发票与业务匹配,并完整保存合同、运单、轨迹、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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