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税收犯罪治理变革研讨会暨《刑事审判参考(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专辑)》新书发布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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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幕现场

2026年3月21日上午,由华税承办、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新时代税收犯罪治理变革研讨会暨《刑事审判参考(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专辑)》新书发布会”在中国政法大学顺利召开。会议以新时代税收犯罪治理变革为核心议题,同步发布聚焦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审判实务的专业专辑,汇聚司法、学术、税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结合新书所收录的典型案例与审判经验开展深入研讨、交流思想、凝聚共识,为税收犯罪治理工作注入新的思路与活力。

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施正文主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林志农、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董保军、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艳红出席会议并致辞。

领导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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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教授致辞

周光权教授在致辞中对本次会议的召开给予高度评价并寄予殷切期待,明确提出税收犯罪认定需注重结论的具体妥当性。他强调,在税收犯罪治理中,既要注重体系化思考、坚决打击涉税犯罪,更要兼顾结论的妥当性;既要妥善处理与税法的衔接关系,也需紧扣税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涵养税源、增加国家税收、推动经济健康发展,而非单纯追求某一罪名的打击数量。打击税收犯罪必须坚守“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精准打击、不枉不纵”的核心目标。此外,他结合《刑事审判参考(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专辑)》中一起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套取地方财政补贴的案例,指出随着犯罪热点与重点的转移,法律解释方法、思考方法必须与时俱进,才能适配时代发展需求。最后,周教授强调,税收犯罪治理的根本在于推进税制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当前大数据等现代监管手段在税收犯罪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暴力虚开行为显著减少,未来依托科学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将进一步遏制税收犯罪,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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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农总编辑致辞

林志农总编在致辞中表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当前涉税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处置难的特点,给司法审判与综合治理带来严峻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涉税犯罪审判工作,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强化部门协同、从严惩处虚开、逃税等涉税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与市场经济秩序。本次研讨会聚焦税收犯罪治理前沿问题,融合理论与实务,对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林总编指出,本次发布的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专辑,源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的权威品牌《刑事审判参考》,作为出版社第一本涉税犯罪主题专辑,本书精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明晰裁判思路和证据逻辑,破解逃税罪行政前置程序、单位犯罪认定等实务难点;书中全面收录涉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方便实务检索;同时刊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的实务文章及众多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既为学术研究夯实实务基础,也助力统一司法尺度,提升税收犯罪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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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军副庭长致辞

董保军副庭长在致辞中指出,税收是国家运转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逃税、骗税等直接危害税收的犯罪及各类发票犯罪,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打击税收犯罪始终是人民法院的重点工作,是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涉税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特别是明确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分标准、完善逃税罪附条件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等内容,具有里程碑意义。司法解释出台后,法院受理的涉税犯罪一审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同期逃税罪、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轻罪名的适用比例显著上升,这一变化与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限制性解释密切相关。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解释亦是如此。为推动司法解释充分贯彻落实,引导法官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确保准确定罪量刑、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11月发布8个涉税犯罪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精心编写了《刑事审判参考(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专辑)》,希望通过具体典型案例,清晰阐释司法解释所贯穿的理念、规定的精神和确定的规则,消除司法实践分歧,更好指导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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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会长致辞

刘剑文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刑事审判参考(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专辑)》为司法实务界提供了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权威性裁判指引,其发布将极大赋能新时代税收风险治理,推动我国税收犯罪治理能力迈上新台阶。作为中国审判指导丛书中唯一一本涉税犯罪审判专辑,该书的出版对税收犯罪审判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刘教授表示,本次会议的召开,有助于加强税收犯罪审判工作、弘扬税收公平正义,也有助于推动税法与刑法的深度对话与协同衔接,促进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希望与会各方碰撞出更多智慧火花,为新时代财税法治与刑事法治融合发展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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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副校长致辞

刘艳红教授在致辞中指出,随着民营经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税收犯罪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以往被认定为犯罪的诸多行为,随着时代变迁逐渐出现争议。在行民刑交叉视角下,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结合罪刑法定与税收法定两大原则的内在法治精神,认定税收犯罪需秉持解释论上“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理念,既为民营企业释放发展活力,也为税收犯罪的准确认定提供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刘教授强调,《刑事审判参考(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专辑)》专门聚焦税收领域,涵盖涉税行政案例、刑事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批复,从法律文件到实务案例形成完整体系,作为税收犯罪领域的“一本通”,对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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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文教授主持

施正文教授在主持中表示,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迈入新阶段。为落实全国两会部署,以高质量发展推进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因此,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税收刑事司法工作的核心使命与重要职能。2024年,两高联合发布涉税司法解释,立足新时代、新情况、新任务,以限缩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为核心,对税收刑事法律作出系统性重大变革,具有里程碑意义,彰显了两高恪守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的理念。施正文教授同时指出,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力度持续深化,新《增值税法》正式实施,税制改革向提高直接税比重方向优化,税收刑事规制重心需从增值税相关犯罪向其他重要税种相关犯罪拓展,新税制改革也呼唤刑事法律体系同步完善。司法对税收的保障不仅限于刑事领域,随着缴税前置门槛有望逐步废除,税收行政诉讼将得到进一步发展;民事审判领域也存在大量涉税民事案件,因此税收领域的民、行、刑司法需实现协同治理,坚持惩罚犯罪与涵养税源有机统一、治罪与治理并重。构建新时代税收治理体系,需要多学科、多部门交叉协作、协同联动,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法益修复与源头治理,推动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主题演讲

会议进入主题演讲环节,八位来自法院、高校、实务领域的专家依次发表演讲,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姚龙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天永、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翁武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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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龙兵审判长演讲

姚龙兵审判长在演讲中强调,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刑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与客观要件,缺一不可;另一方面要坚决反对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两种片面倾向,该原则也是刑事立法应遵循的核心原则。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为由进行客观归责的现象。两高2024年涉税司法解释总体上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鉴于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上为逃税而虚开、客观上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仍存在较多争议。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发布8个涉税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郭某、刘某逃税案被纳入《刑事审判参考(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专辑)》,以参考案例形式进一步阐释相关裁判规则。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认定,姚龙兵审判长明确,“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且未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表述,充分说明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这与最高人民法院长期坚持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立场一致,即将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的虚开行为排除在本罪之外。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他总结三点:一是虚开行为的认定需区分罪与非罪,一般逃税行为的手段也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能将所有不真实的虚开行为均认定为犯罪;二是危害结果的认定需明确区分逃避缴纳税款结果与骗取税款结果,增值税领域也可成立逃税罪;三是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认定,同样需严格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刘剑文教授在演讲中提出,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着力点,税法与刑法关乎市场主体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两大核心基石。司法解释承担着细化法律规定、填补法律空白的重要职能,其核心作用在于明确违法与犯罪的边界、此罪与彼罪的标准,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既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也为司法机关提供清晰的裁判依据。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两高2024年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是针对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系统性解释,其作用不仅在于打击涉税犯罪,更在于发挥威慑、教育功能,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推动企业合规建设。此外,他强调,涉税犯罪案件办理中,“唯发票论”不可取,当前涉税刑事案件审查的核心是税款损失审查——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税收犯罪的本质特征,基于税款损失审查,可合理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骗税等主观目的,进而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综合判断行为性质及处罚幅度。这种从“发票违规审查”向“税款损失审查”的转变,既是刑法适用精准化的体现,也是现代税收风险治理,保障国家财政稳健运行的必然要求。刑法作为民法、税法的保障法与补充法,若行为仅侵害发票管理秩序,未造成税款损失,需谨慎适用刑法,这正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核心要求。

周光权教授在演讲中明确,以不缴、少缴税款为目的,且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少缴税款的行为,应当以逃税罪定罪处罚,而非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他指出,空壳公司虚开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虚开犯罪,同时需慎重适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重点审查税款损失的形成环节及具体金额。结合实践中常见的富余票虚开问题,周教授进一步指出,富余票虚开案件中,若受票方系为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取得发票,且未用于抵扣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则该行为符合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断是否构成虚开犯罪,需从税法角度厘清税款是否损失、损失发生在哪个环节,进而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妥当认定犯罪成立与否。

施正文教授在演讲中强调,应立足多学科视角、与时俱进看待涉税犯罪治理。首先,涉税犯罪治理需契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和扩大化解释有其特定时代背景,适应当时的经济环境与征管水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发生巨大变革,法治建设要求精确执法、精准治罪,涉税犯罪治理需主动适应新时代变化。其次,司法解释需回应司法实践需求,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从目的解释、体系解释角度,可将虚开行为区分为逃税型虚开和骗税型虚开,两高2024年涉税司法解释正是对刑法规定的补充与完善,契合实践需求。第三,涉税犯罪认定的核心是法益保护,应根据行为侵害的法益类型与程度,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重罪与轻罪,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最后,施教授强调,涉税犯罪治理需强化多学科协同,重点关注税款损失这一核心要件,减少单纯以发票违规为由的刑事追责,推动税收犯罪治理向精准化、科学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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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祥志主任演讲

滕祥志主任在演讲中通过阐释税法交易定性理论,明确一个交易行为需先经民商法评价、税法评价,再由刑法进行第三次评价,三者有机衔接、协同发力,才能实现税收犯罪的精准认定。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分析,他指出,民法上的资质借用、挂靠经营等行为,在税法上构成税款代缴关系,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刑法上不应认定为虚开犯罪。2024年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效解决了变名销售等长期困扰司法实践中的虚开犯罪认定难题。对于涉税犯罪治理,应在民商法、税法评价的基础上,结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判断行为性质,实现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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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主任演讲

刘天永主任在演讲中结合2024年3月至2025年12月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虚开发票案件刑事判决数据,指出当前虚开发票案件的罪名适用呈现多样化、重罪向轻罪转化的倾向,部分案件最终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虚开发票罪等轻罪定罪处罚。这一变化充分反映出,两高涉税司法解释为刑事审判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随着《刑事审判参考(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专辑)》的出版,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比例或将进一步上升。刘主任结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自身代理的涉税案件,逐一分析虚开发票案件认定为逃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疑难实务问题:一是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核心有二,即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骗抵税款还是逃避纳税义务、客观结果是造成增值税被骗损失还是应缴未缴税款,这两个要点可归结为一个核心标准——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是否超过当期应纳税义务范围。该标准易于判定和执行,有利于保护实体企业,但仍有两点需进一步厘清:一是认定逃税罪不应要求行为人必须存在真实的无票采购业务;二是行为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提起救济,不应视为未按规定履行处罚决定。二是针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增多的现状,结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提出对该罪进行限缩解释的建议:一是开受票双方构成共同犯罪的,不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独论处,若开票方明知受票方的犯罪目的,应认定双方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受票方的目的行为确定开票方的刑事责任;二是受票方众多不必然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重点审查开票方的主观明知与行为目的。三是应进一步扩大虚开发票罪的适用,理由有二:一是虚开发票罪的扩大适用符合刑法解释原则,契合刑法谦抑性要求;二是有利于保护实体经济发展,对以开票为业的空壳公司虚开行为与实体企业偶尔实施的非骗税目的虚开行为应区别对待,以虚开发票罪评价实体企业的相关行为,可避免过度刑事打击,为实体企业留足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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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武耀教授演讲

翁武耀教授在演讲中指出,涉税刑法应当从特殊刑法向普通刑法“靠拢”。这一转变的核心是摒弃过往“重打击、宽法网”的税收特殊主义逻辑,转而遵循刑法谦抑性、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普通刑法基本原理。随着税收征管现代化实现精准监管,立法与司法层面正着力缩减涉税犯罪入罪范围,将虚开、逃税等罪名严格限定于造成实害结果的情形,去除“行为犯”化与泛刑事化倾向;同时调整刑罚结构,推进去重刑化,强化出罪机制与行政前置程序的适用。本质上,这一转变是让涉税刑法回归法益保护本源,实现从“严厉处罚”向“精准治理”的转型,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理性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市场主体税收合规遵从度。翁教授进一步指出,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或者存在税款损失风险,是适用涉税犯罪的核心前提,这一观点与当前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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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伟副教授演讲

夏伟副教授在演讲中重点阐述了“两个关系、三个认识”,为税收犯罪认定提供有益参考。“两个关系”即正确理解票与税的关系、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关系:税是核心,票是征管手段,在保障税款征收的前提下,刑法对单纯的发票违法行为应保持谦抑性,仅涉及发票违法、未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形,应通过行政手段规制,不宜动用刑事处罚。“三个认识”包括:一是要正确认识法条休眠的意义,例如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当前征管条件下,应结合实践需求慎重适用,避免机械执法;二是要认识到前置法(税法)的局限性,并非所有税法意义上的虚开行为,都能认定为刑法上的虚开发票犯罪,需结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综合判断;三是要承认刑法存在漏洞,刑法解释有利于明确边界,但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进行类推解释。

自由讨论

主题演讲结束后,会议进入自由讨论环节,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会主席邬锦梅、大成律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裴安琪、中国政法大学税法诊所主任李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师陈艺婧、达辉律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张梅、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倩、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辛本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胜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方舟等实务工作者、学者依次发言,围绕会议核心议题、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交流观点、分享心得,进一步深化了对新时代税收犯罪治理的认识。

最后,施正文教授作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研讨会是对税收刑事审判工作和税收法治建设的有力支持,衷心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人民法院出版社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感谢所有与会者的积极参与和深入研讨,未来涉税刑事法治领域业务需求潜力巨大、大有可为。

本次会议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既是一场聚焦新时代税收犯罪治理变革的思想碰撞,也是一次推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审判实践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刑事审判参考(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专辑)》的发布,为实务工作者提供了权威裁判指引,为理论研究提供了鲜活实践素材。会议的顺利召开,进一步厘清了新时代税收犯罪治理的发展方向,凝聚了司法、学术、实务等多方治理合力,明确了审判实践的重点路径。各方专家学者的发言,为税收犯罪治理变革提供了重要参考。未来,需进一步深化税收犯罪治理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充分发挥《专辑》的指导作用,推动税收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