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直播行业常见涉税风险与税务合规建议


编者按:2026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集中曝光多起网络直播行业涉税典型案件,直播行业涉税风险频繁爆发。2025年6月《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施行,明确规定了直播平台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直播行业税收监管不断趋严。本文结合近年来的案例和相关涉税新规,梳理直播行业各主体的典型涉税风险,并提出税务合规建议,以供参考。

一、网络直播领域各主体涉税典型案例

)MCN机构涉税案例

案例1:某某公司冒用直播平台充值信息套取发票案

2021年至2022年,台州某某文化传媒公司在与某短视频平台及某直播平台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获取的其他个人在上述平台的消费充值记录,冒充自身交易向两平台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20份发票已认证抵扣增值税约95.89万元,151份发票已入账并税前列支成本约1925.13万元。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定性偷税,追缴税款约628.86万元、加处罚款约440.20万元,追罚合计逾1000万元。

案例2:广东某某文化传媒公司虚开发票案

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广东某某文化传媒公司涉税违法案件。经查,该公司在外省同一产业园批量注册10家空壳公司,将直播打赏收入包装为“信息技术服务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96份,价税合计2.26亿元,为700余名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余万元,公司自身少缴各项税费约2100万元,同时利用地方财政奖补政策骗取资金超3000万元。税务机关对MCN方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涉案4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3:嘉兴某某文化传媒公司非法购买专票案

嘉兴某某文化传媒公司为某直播平台提供主播管理服务,仅收取打赏收入的3%至5%作为服务费,但因平台提现规则要求其就全部打赏流水向平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产生远高于实际收入的销项税负。2019年至2022年,为获取进项发票抵扣税款,该公司将主播提现款转入灵活用工平台并支付开票费,由灵活用工平台以“支付灵活用工报酬”名义将款项发放给主播,同时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法院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该公司定罪,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灵活用工平台定罪。

)主播涉税案例

案例4:彭某某隐匿广告费等收入偷税案

202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网络主播彭某某偷税案件。彭某某账号粉丝超3000万,视频平均点赞量约100万,但三年自行申报纳税不足160万元,与流量数据严重不匹配。经查,2021年至2023年,彭某某将线下活动、音乐创作等渠道获得的劳务报酬打入个人账户,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216.32万元。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5.0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案例5:白某通过个体工商户转换收入性质偷税案

202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探店主播白某偷税案件。2021年至2024年期间,白某通过个体工商户长期进行大额经营收入申报,但工商信息显示该个体户无参保人员,不具备真实经营人员。税务机关穿透认定,白某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共计911.18万元。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91.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网络直播行业各主体涉税风险

)直播平台:富余票虚开未依法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直播平台作为直播产业的底层基础设施,其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富余票虚开。直播平台的终端用户以个人消费者为主,在平台充值打赏后通常不索取发票,由此形成大量富余发票额度。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征,通过冒用消费者充值记录、上传虚假《承诺声明书》等方式,骗取平台将发票开给无真实交易的第三方。案例1即为此种情形,受票方冒用他人充值记录向平台申请开票。对于富余票虚开问题,平台企业需关注其合理的审核义务。在平台已履行合理审核义务的情形下,不宜将第三方冒用信息的欺诈后果归责于平台。但若平台在发票申请审核中存在重大过失,则可能面临追责。若平台明知与申请方无真实交易仍为其开票,则存在被认定为虚开的行政、刑事风险。

第二,未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2025年6月20日施行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配套公告,对直播平台课以一项全新的法定义务,直播平台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在此框架下,直播平台需建立对入驻MCN机构和主播的身份与收入信息采集系统并及时更新,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该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涉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MCN机构:通过虚开等手段违法降低成本

MCN机构居于直播产业链的中枢环节,因其需向直播平台就全部打赏流水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此产生高额销项税额。其涉税风险集中在为降低成本而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不合规发票以虚抵进项、虚列成本,主要行为模式有:其一,自行设立空壳企业虚开发票。如案例2所示,MCN机构在外省产业园批量注册空壳公司,以“信息技术服务费”名义将打赏收入进行包装,构建封闭的虚开链条,同时利用地方财政奖补政策套取补贴。其二,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取得发票。如案例3所示,MCN机构因平台提现规则需就全部流水开票,转而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获取进项发票,以冲抵高额的销项税。

)网络主播:取得经营所得不具备商业实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而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在部分地区历史上还可享受核定征收,实际税负更低。这一税率差,驱动了大量主播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试图通过转变收入性质来降低税负,但是取得经营所得收入需要具备相应经营实质,否则会被税务机关穿透形式按照劳务报酬征税。案例5即体现了这一逻辑,当事人通过个体工商户长期申报大额经营收入,但工商信息显示该个体户无参保人员,不具备真实经营人员。税务机关据此穿透注册形式,将收入重新定性为劳务报酬。从该案可知,税务机关认定经营所得要审查是否有独立经营场所、是否雇佣从业人员、是否承担经营成本与风险等经营实质。当主播仍以个人身份接单、个人完成交付、收入完全依赖个人劳动时,或将不能认定为经营所得。

三、网络直播行业各主体涉税违法责任分析

(一)行政层面

1.隐匿收入与转换收入性质的行政认定与处罚

2026年公布的多起网络主播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的涉税案件均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其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前述案例4、案例5均为偷税。偷税的行政后果为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虚开发票的行政认定与处罚

虚开发票行为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有着明确的定性与处罚条款。在直播行业涉税案件中,由于多数MCN机构取得虚开发票后,将其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及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由此同时触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条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通常情况下偷税行为的处罚幅度要高于虚开发票行为,因此虚开发票的定性由偷税行为吸收。实务中税务机关大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偷税条款进行处理。

(二)刑事层面

1.逃税罪与行政前置

逃税罪的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一条进一步将“隐匿收入”、“分解收入”、“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骗取税收优惠”等行为明确列举为逃税罪中的“欺骗、隐瞒手段”。然而,逃税罪设置了行政处罚前置与初犯免责的特殊制度,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据此,逃税罪的刑事追诉以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为前置程序,初犯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后,可免于刑事追诉。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同时法释〔2024〕4号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将“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举为虚开行为,回应了直播平台“富余票”场景中将本应开给消费者个人的发票开给企业的典型手法。该条亦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提供了规范基础。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3中,法院未认定MCN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理由为:MCN向主播支付打赏收入的行为真实发生,MCN取得进项发票具有相应权利基础,因此不符合虚开罪“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但法院同时认定,MCN方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发票,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3的罪名适用具有参考意义,在MCN机构通过灵活用工平台等第三方渠道取得虚开发票的案件中,可通过非法购买专票罪的适用为虚开专票罪出罪争取空间。

、网络直播行业税务合规建议

综合前述案例与法律分析,直播行业的税务合规建设可分为事前防控与事后处置两个维度。事前防控的核心在于经营实质夯实与发票合规管理。对主播而言,能否认定为经营所得收入的核心在于个体户、个独企业等是否发生了真实的经营活动并留存相应证据,租赁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成本发票、社保缴纳凭证等是判断经营实质是否成立的客观依据。对MCN机构而言,若与主播构成劳动用工或劳务合作关系并由机构直接向其支付报酬,则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等第三方渠道管理主播、支付报酬并取得发票时,需留存灵工平台实际提供管理服务等证明。对直播平台而言,应完善开票申请主体信息与充值账户信息一致性的核验机制,在发票审核各环节留痕以证明已尽合理审核义务,并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完成涉税信息报送。

事后处置的重点在于完善税务检查的应急机制与防范相应的刑事风险。税务机关启动检查后,当事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工作,全面梳理与保存证据材料。对涉案业务的真实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发票合规性等进行自查,提前评估可能被认定的违法事实与定性方向,为后续陈述申辩提供事实基础与证据支撑。对于税务机关拟作出的定性结论,尤其是偷税的主观故意认定、虚开发票的业务真实性判断等核心争议,应充分利用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在行政程序中充分表达异议并提交反证,争取在行政阶段解决定性争议,避免不利定性固化后进入刑事程序。上述内容涉及涉税行为的行政定性、行刑衔接的程序节点与出罪要件的证明标准等专业问题,企业可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结合自身业务模式与风险类型,制定分类化的处置方案,妥善化解涉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