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首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已进入倒计时


 

编者按:2017年5月19日财政部等六部委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公布,下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解决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谁来报”、“报谁的”、“怎样收集”和“报什么”四大核心问题,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本期华税为您解读。

 

自从2017年5月19日六部委发布《管理办法》以来,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按照既定的时间表推进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全球交换:
➢ 2017年7月1日 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 2017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
➢ 2018年5月31日前 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 2018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 2018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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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时间表,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目前距离这一时间节点仅剩4个月,《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银发[2017]278号,以下简称《调查细则》)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管理办法》不尽明确之处,以提高《管理办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调查细则》共7章43条,通过与《管理办法》进行比较,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实施主体

《管理办法》的发布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细则》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即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监管主体增加一个——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何将外汇管理局纳入进来,如果联系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17〕84号)就很好理解了,该文件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提出要“建立打击关税违法犯罪活动合作机制”,“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缉私部门的协作配合,合力打击偷逃关税违法犯罪活动”。

 

  • 实施对象

《调查细则》针对的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囯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管理办法》中的金融机构则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后者的范围虽远远大于前者,但是对广大于个人和机构账户持有者而言,影响最大的无疑是银行金融机构。同时,根据《调查细则》第四条规定,设立法人机构的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外国银行分行以管理行为单位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收集、记录并按规定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 相关定义

《调查细则》对《管理办法中》诸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非营利组织”、“依次判定”、“间接拥有”、“同一账户”、“证明材料”等具体的概念予以具体化描述,降低不确定性,提高可操作性。

 

  • 尽职调查流程

《调查细则》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账户“个人账户尽职调查”、“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的流程予以规范化,比如明确了账户持有人声明文件填写信息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形:

个人账户:

(1)声明信息与现有账户开立及反洗钱程序收集的身份信息不符的。

(2)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但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国籍为外国,或者证件类型、现居住地址、电话为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

(3)声明为非居民,但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国籍、证件类型、现居住地址等所属国家(地区)与其声明的税收居民国(地区)不一致的。

(4)其他存在明显矛盾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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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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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机构账户:

(1)声明信息与现有账户开立及反洗钱程序收集的身份信息不符的。

(2)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但机构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电话为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

(3)声明为非居民,但账户持有人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所属国家(地区)与其声明的税收居民国(地区)不一致的。

(4)投资机构声明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但其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参与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

(5)其他存在明显矛盾情形的。

 

  • 金融机构等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的实施主体,为了确保涉税信息收集的质量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国家通过为金融机构设定法定义务和惩罚措施等对其进行监督。

《调查细则》再次强调,银行应按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同时规定,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包含制度建设情况、业务流程、信息报送、问题建议等。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账户持有人“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调查细则》明确罗列了“故意隐瞒、伪造税收居民身份欺骗银行开立账户”两种严重违规情形,需要引起充分的重视。

 

另外,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并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第三十五条所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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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2017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正式上线“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主要用于金融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注册和信息的提交工作。根据规定,金融机构也可以委托代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调查细则》的颁布实施和“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的上线,标志着我国参与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步伐又迈进了一大步,金融账户透明化时代徐徐开启。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