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揭示我国税制改革十大看点


 

2018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首先听取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二、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三、对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议”,在第三部分对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议中,李克强总理多次提到了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与税收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华税律师对此进行汇总并作简要评析如下:

 

一、以税率调整为导向改革完善增值税制

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提到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关于增值税制的改革,报告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值税税率并档问题。增值税税率简并改革的第一个目标就是税率形式。增值税税率档次的不同选择反映着政府税制决策中的不同政策目标,从经济效率角度,统一税率一直受到青睐,它旨在体现税收中性,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实现不同货物劳务、不同行业地区之间的税负公平;从收入分配角度,多档税率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影响下的特定产物,它通过多元化的差别税率降低了增值税自身的累退性,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增值税税率简并改革的第二个目标就是税率水平。增值税“扩围”后如何使增值税改革后的税率设计既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又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是需要综合考虑和谨慎设计的。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就在会议中提出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将政策落实,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在本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再次提出简并税率,并明确提出将三档并两档。就目前而言,我国增值税税率存在17%、11%和6%三档,那么接下来增值税改革中哪一个档税率会被取消?

2017年9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进一步深化营改增试点、完善相关财税政策等工作。会中提到“研究完善增值税标准税率,优化税率结构,适时将目前的税率进一步简并,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的办法,更好发挥税收促发展、调结构作用。” 本次营改增座谈会,总理提出的进一步简并税率的说法是: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的办法。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税率”。众所周知,制造业涉及范围极广,一旦降低税率将极大地释放市场活力,在此也可以看出政府减税的决心。目前制造业适用17%档的增值税税率,降低制造业税负,简并税率只能是从17%的税率着手。那么今后增值税改革是否会取消17%档的税率?我们认为,11%的税率不会简并到6%的税率。目前执行11%税率的行业主要是建筑业、房地产业、运输业以及刚刚简并进来的农产品。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并非国家降低税负、重点扶持的行业,农产品的税率刚调整完不久,再行调整的可能性不大。接下来增值税改革最有可能的就是简并11%档和17%档的税率,取消17%档税率,从现实的税率水平和公众的税负水平看,我国17%的基本税率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而显得过高了,营改增扩大了税基,为降低税率提供了有利条件。今后增值税改革中,制造业适用税率改为11%,交通运输业则适用6%档税率的可能性较大。

二、以增加费用扣除为导向改革个人所得税

李克强在报告中提出,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自2005年至2011年历经三次,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费用扣除标准亦由800元提高到现行的3500元。克强总理的报告预示着我国即将迎来第四次个税改革,重点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和增加专项费用扣除两个方面,对纳税人来说均是降税减负的利好举措。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中并没有所谓“起征点”的概念,克强总理所提到的“起征点”实际上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指的是“费用扣除标准”(或可称之为“免征额”)。这一法律概念的错误使用现象无论是在政府机构、新闻媒体还是在民众的话语层面中均较为普遍,应当予以纠正。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升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新闻媒体中谈及的“起征点”)依然是代表们热议的话题。有代表认为现有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状况,需要做进一步的上调,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收压力。例如,全国工商联提案建议个税起征点提升至7000元,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则是建议个税起征点提升至1万元。

专项费用扣除同样是本次个税改革的亮点之一。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个税扣除制度,例如美国的个税费用扣除项目共分为8类,包括医疗费用、特定税支出、利息支出、慈善捐赠、盗窃和伤亡损失、教育和培训支出、工作及报税相关支出及其他。“专项费用扣除”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个税改革的一次重大进步。

不过,遗憾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在报告中明确,这可能意味着未来对个税仍然是小改而不是大改,仍然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的模式。

三、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李克强总理在作报告时提出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早在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并定下了房地产税先立法、后改革的规划。随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曾提出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做好房地产税等相关工作”,但2015年、2016年、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未再提房地产税。本届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既表明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条件正在成熟,同时政府对房地产税立法的决心没有动摇。

近年来,房地产税的话题,每每被提及,都会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毕竟房地产税的立法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房地产税的落地出台,对于增加地方财税收入、调节收入水平、抑制房价上涨,都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伴随着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房地产税更是被赋予了弥补地方财政支出缺口的重任。房地产税的征收时间、征收范围、征收方式都将是一个需要反复论证解决的问题。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慎重出台也在情理之中。

四、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释放出国家加大力度鼓励、支持创业、创新的信号。

2017年4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明确了具体试点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了执行口径和备案程序。未来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将会从试点地区走向全国范围,普惠全国各地的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

五、企业并购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将延续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曾在2015年2月及3月出台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针对企业改制及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给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免征契税的税收优惠待遇。以上两项政策均于201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李克强总理在本次政府工作报告中建议在以后年度继续适用上述优惠政策,正体现了市场主体的迫切需求。

此次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优惠政策的延续适用,加之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形成了全面鼓励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大大减轻了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成本,在推动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提高要素流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大幅扩展

现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李克强总理的2018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大幅扩展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结合现有政策规定,我们预测未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出台新的政策来进一步放宽小微企业的认定、进一步提高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等。

七、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

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我们预测未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作出修订,可能将包括提高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单位价值、提高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单位价值、提高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等。

  • 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

2017年6月,财政部、国税总局曾联合出台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对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根据《通知》规定,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该政策执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考虑到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我们预测未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将进一步放宽税收优惠适用标准,如降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限定标准,扩宽仓储设施的用途、增加仓储设施的类型等。

九、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

我国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针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该税收政策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强调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意味着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延续至2023年,这对加强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扶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至关重要,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鼓励消费者的购车积极性,从税收政策支持上引导践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

十、下调汽车、部分日用消费品等进口关税

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提到要下调汽车、部分日用消费品等进口关税,这意味着我国将加大进口力度,更大力度地开放市场。进口关税的降低,将使国内的普通消费者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