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与法大联合举办“第2期中国税法和税务律师沙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与企业涉税合规管理法律服务”综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月3日召开的“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公布的还有四个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其中第二个案例是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长期以来,虚开、骗税类案件一直是企业家犯罪的高发领域,为了探讨涉税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保护企业家中更好的发挥作用,2021年6月28日晚,由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华税学院联合主办的“第2期中国税法和税务律师沙龙”在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顺利举行。本期沙龙以“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与企业涉税合规管理法律服务”为主题,特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进行政策讲解,另有7位嘉宾发表演讲。80余名律师、税务师、在校师生现场参与,另有4600余位社会各界人士在线观看了视频直播。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律师应邀参与本次沙龙并发表了主旨演讲。

图为:沙龙现场
6月28日晚18:30,本期沙龙正式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林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瑞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天永,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邬锦梅先后发表演讲。施正文教授主持了本期沙龙。
图为:郭立新副主任演讲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首先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整体设计、指导思想及试点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他指出,在党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大政方针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保护民营企业家重要讲话精神的指导下,司法机关要把法律的适用和对企业的保护有效结合,既打击犯罪又能做到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落实到刑事司法政策中则是以“不捕、不诉”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他提出,合规第三方机制的目的不是放宽,而是严管,确保司法机关给与民营企业的厚爱不被滥用。他认为,当下合规第三方机制需要解决的主要是“谁监管、怎么监管”的问题,并介绍了三种监管模式,但认为模式中存在“精力不足、经费有限”、“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不可为’、不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刑事侦查权与监督权冲突”等弊端。总结而言,他提出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十六字精髓,即“检察主导、多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最后,他向大家介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在于依法推进合规第三方机制,八部门共同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加强相关配套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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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李林军副会长演讲
随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林军代表协会发言。他指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意义重大,是以人民为主体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集中体现,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落实“六稳”“六保”,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他认为,税务师行业应当积极参与合规第三方机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税务师行业表达的信任、肯定、认可,符合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方向,而税务师也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知识,客观上涉税案件多发,亦需要税务人才参与。最后,他认为推进合规第三方机制需要多方协作,第三方专家如何挑选、合规风险防范报告如何规范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最终合规第三方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第三方、企业密切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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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陈瑞华教授演讲
陈瑞华教授从刑事司法层面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进行了深入解读。他指出,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出台有三大“天时地利人和”条件:第一,党中央、国务院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政策背景;第二,我国大量企业在生长阶段缺乏监管,以致企业壮大后仍带有犯罪的基因,只有对企业进行去犯罪化改造、去除犯罪基因,才能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第三,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打开了参与社会治理的“另一扇窗”,而今通过合规第三方机制再一次参与社会治理,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随后,他以美国西门子行贿案例以及中兴通讯违反出口管制案例生动讲解了企业合规治理的美国经验,提出合规是基于风险管理的合规,合规的生命在于风险的防控。他提出,企业合规管理第三方有三个特征。第一是专业性,企业合规管理第三方以专业知识、经验、技巧协助检察机关、行政部门监督企业合规考察、建立合规制度、弥补检察机关、行政部门人力不足、专业不足;第二是独立性,第三方不能跟企业有任何利益冲突,才能使合规监管活动有高度公信力;第三是有效性,即无论是企业日常的合规建设还是危机合规处理,均需要保障合规的有效性。他认为企业合规体系复杂,需要各部门合作制定合规验收标准,如税收合规验收标准、环保合规验收标准等。最后,他认为合规第三方机制催生了合规监管人的新兴行业,对于各方而言是巨大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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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阮齐林教授演讲
阮齐林教授从刑法层面对合规第三方机制进行了分析。他提出,实施合规第三方机制是“三得利”,即企业家得到司法保护并出罪;律师获得机遇获取更多业务;检察机关通过权力分配获得更多权力。他认为,实施合规第三方机制符合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精神,与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不谋而合。他指出,当下刑法理论中单位犯罪有虚无化趋势,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划分不清,而合规第三方机制将推动单位犯罪理论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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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施正文教授演讲
施正文教授随后就“企业合规建设的若干税法问题”进行演讲。他认为,我国税法改革趋势体现了企业合规建设要求。无论是201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其中体现的更正申报、事先裁定、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和解、调解以及税收自愿披露等制度均为后续企业税收合规建设提供基础性的法律支撑,一步一步走到税收合规建设边缘。他提出,在推进企业税收合规建设过程中应当关注三个税法理论要点: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信赖合作原则等税法基本原则,二是坚持保护纳税人权利,三是实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职能。他认为,我国税收征管存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的诸多问题,一是法定税负高,二是以票控税的征管传统加重纳税人负担,三是行政处罚过重,虚开刑事责任严苛,四是税收救济渠道不通畅,五是税务机关选择性执法。最后,他提出我国建立企业税收合规建设的基本思路:一是立法先行,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制度;二是建立企业税收行政监管合规制度,提高税法遵从度、实现“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防范转变,三是建立企业税收刑事合规制度;四是建立企业税收合规组织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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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刘天永主任演讲
刘天永主任以“税务律师如何在第三方合规机制中发挥作用”为题发表演讲。他结合近期代理的大量虚开、骗税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指出,当下司法机关对于某些行业涉税问题的裁判尺度不一,容易造成该行业领域司法混乱。在企业涉嫌虚开发票案件中亦存在公安机关过于依赖税务机关的意见、使用税务机关对案件是否构罪的意见文书作为证据使用的现象,违背虚开、骗税类案件“刑事优先”的基本原则,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随后,他从合规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讲解了该机制实施可能存在的局限:第一,适用合规第三方机制需要认罪认罚,对于有实体经营的企业,出现了如实代开行为且数额巨大,认为行业惯例如此不构成犯罪,不愿意认罪认罚,而空壳暴力虚开企业本身罪责重大愿意认罪认罚,这就减损了合规第三方机制效益的发挥;第二,查清事实是基础,不能为了适用合规第三方机制而混淆罪与非罪,减损刑法公平正义。最后,他从日常行政合规、日常刑事合规、案件处理中的合规对合规第三方机制未来的实施作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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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钱列阳主任演讲
钱列阳主任以广大中小型私营企业的角度来解读合规第三方机制。他提出三点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第一,企业适用合规第三方机制时,对个人是否仍然追究责任?第二,不同罪名合规的标准是什么?第三,大型律师事务所业务上出现利益冲突如何解决?他认为,只有解决上述问题合规第三方机制才能实现其功能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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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邬锦梅律师演讲
邬锦梅律师则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了合规第三方机制出台的必要性。她指出,民商法、会计、税法标准不一致造成企业遵从错误引发风险,需要立法解决。同时,她指出需要从公司治理层面建立隔离制度将个人责任与公司责任区分。
最后,施正文教授做总结发言。他指出,今天沙龙所讨论的企业合规建设是国家司法改革未来的需要,是国家法学理论发展的需要,是律师业务进一步拓展的需要,非常感谢最高检推动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实施。他认为,本次沙龙全面、深入探讨的问题是财税法治研究的前沿问题,推动了合规第三方机制中重要问题的解决,具有非凡意义。最后,他对各位嘉宾、现场及线上观众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晚10:20许,沙龙完满落下帷幕。本期沙龙突出了前沿性、专业性、实务性的特征,对深入研究当前涉税犯罪的动态趋势、案件办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律师、税务师和财税工作者更好地参与第三方机制建设,维护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惩治预防涉企税收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诸多借鉴。今后中国税法和税务律师沙龙将继续关注财税法领域的重点问题,以探索新时代中国税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前沿课题为己任,助力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