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小微企业谨防五类十六项税务风险!


编者按——中小微企业正待复苏,税务合规不可忽视

三年疫情后,今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呈现出较快回升的趋势,根据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日前公布的数据,今年一季度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7%,其中3月份的采购金额同比增长14.1%,企业的销售也有较高的增长。可以说,大量中小微企业正处在“后疫情”时代的复苏过程中,将随着经济回升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业务数量增多、业绩增加、企业资金流充足……

(王军局长展示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增长趋势)

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局面之下暗藏隐忧。由于中小微企业通常缺乏严格的内控机制和合规制度,忽视税务合规,容易陷入到虚开、偷税等风险之中。实践中,不乏发展势头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被税务稽查、遭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有鉴于此,本文汇总、盘点了中小微企业在管理、运营过程中常见的税务风险,以期为各位投资人、负责人“排雷”,助力企业的健康发展。

股东、法人风险篇

根据《公司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司法人与其“老板”即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独立性,因此投资人的出资已转化为公司法人的财产,即使是股东或负责人也不能随意使用。实践中有一些公司是从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转化而来,企业的负责人习惯于把公司的资产当作自己的资产任意使用,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责任分割功能丧失,同时根据视同分配股息红利的相关规定追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风险一、公司欠税与股东无关?股东出资不实缴、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或被追究连带责任

需首先指出的是,与公司法人享有有限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与投资人(经营人)具有一致性,这也是个体户、个独征收个税而非企业所得税的原因。但公司法人并非永远能够隔离欠税的责任,如果公司的股东未全部实缴出资,可被税务机关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追究承担公司欠税的连带责任。

在中小微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可能存在“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就是我的”的观念,从而随意支配公司资金。如果公司的投资人未能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则可因构成人格混同而被“刺破公司的面纱”,从而承担公司欠税的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多家企业被税务稽查后,法人、实控人、高管承担补税责任https://mp.weixin.qq.com/s/RJGt4g31X5QlFOJmKVklNA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10条:“【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风险二、老板支出全部由企业报销?长期借款、消费性支出或面临个税问题

在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持有“我即企业,所以我的消费企业就应当报销”的观念。但在税法上,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是不能够进行成本扣除的,这些支付给股东的资金、报销均需要视同分配股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不只是消费性支出的报销,还有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跨一个财年的长期借款等,都存在个税风险,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个税。

如果企业存在上述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则企业会因为负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没有依法代扣代缴,从而被追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0.5~3倍的罚款。

相关案例:某企业为其股东报销购买烟酒的支出87000元,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被处以50%的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一条:“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风险三、股权转让个税太高?“阴阳合同”偷逃税已难逃税务法眼

中小微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股权的调整和变动也是非常常见的情况,在股权的交易和转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是绕不过的一道关卡,因此有的股权转让双方就试图通过伪造假的股权转让合同交给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较少的个人所得税,私下里另行签订一份交易金额高合同。实践中,阴阳合同最终因为各种原因被揭发、检举的案例不在少数。在一些案例中,由于股权转让的双方存在民事争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披露了真正的合同,从而被税务机关发现;也有一些案例中是被案外人向税务机关检举揭发,从而引起税务稽查。总之,这一类行为的风险极高,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阴阳合同是典型的虚假申报,构成偷税,将会面临偷税的行政责任乃至于逃税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可以说风险极高。

相关案例:订立阴阳合同转让股权,因民事诉讼被税局发现,追缴税款60000元https://mp.weixin.qq.com/s/TAkmgPp2xCFi338GB9yQog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四、企业存在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风险爆发,现任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辜”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中小微企业因发展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法定代表人更换较为频繁,甚至系“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此种情况下,现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在位期间,企业以往的税务风险爆发,例如数年以前的发票业务暴雷,或者涉嫌虚开等形式犯罪。此时,虽然现任或者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对当时的业务不负责,不构成犯罪,不承担责任,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会随着企业一并被列为违法失信主体,直到法院的刑事裁判确认涉案业务的负责人并非上述法定代表人,才能持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变更——此时可能已经过去数年之久,给法定代表人以极大的不便。

法律依据: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二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基本情况。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

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税务机关只向社会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金融账户篇

随着金税系统的不断升级,税收大数据系统的不断发展,银行数据、工信数据等外部数据接入税务数据平台,大量税务风险将通过银行流水被筛选出来,从而成为中小微企业税务风险爆发的导火索。

风险五、巨额流水在自然人账户中快进快出,触发账外经营偷逃税特征极易被冻结账户

此前,我们接到来自一些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和贸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咨询,通过与其沟通了解到其由于使用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长期从事大量的再生资源回收和经销,会不定期地对外支付大量资金,然后有一笔或数笔资金通过企业对公账户支付进自己的个人账户,最终被银行系统预警后冻结账户,需要经过申诉才能继续使用。

在银行与税务系统通力合作的背景下,如果一些企业存在账外经营的现象,则必然会发生巨额资金的频繁往来支付、大量与对公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从而触发银行预警系统,推送相关风险给税务机关予以查处,从而发现偷税的违法行为。

(广东·佛山 “银税互联”合作项目)

风险六、资金回流必然会触发虚开风险预警,税银联动风险剧增

至今为止资金回流依然是判断虚开发票的最为显著的一个风险特征。其底层逻辑是:虚开发票因为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或者服务,则购买方虽然公对公地支付了足额的价款,但是必然要通过各种途径将该资金索要回去。随着税务、银行大数据的健全,一笔资金在银行系统里无论如何流转,无论拆分多少笔,经过多少人的账户,只要最终形成了回流的“闭环”,就会触发预警——当然,这也是实践中一些预付款和定金的退回也会触发虚开预警的原因。广大企业应当警惕巨额资金形成回流闭环,尽量避免此种交易的出现。如果不得已必须形成回流闭环,例如定金、垫付资金等情形,应当备齐交易的资料,用以说明回流的合理性和交易的真实性。

(某税务文书认定的资金回流线索)

 

业务模式风险篇

今年以来,根据税收大数据的统计,仅第一季度企业的采购和销售都有喜人的增长,说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和货物的购销贸易正在复苏。有买有卖,就涉及到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接收。实践中,一些中小微企业被利益诱惑,参与了自身并不熟悉的大宗商品的购销交易,尤其是一些“不见货物”仅以货权凭证转移的贸易,虚开的风险极高。此外,只图业绩而忽视了对供应商的背景调查,也成为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的风险成因之一。

风险七、大宗商品“托盘”、“过票”岂能无本万利,“不见货物”的贸易业务易卷入虚开

大宗商品如废钢、有色金属、石化产品等贸易,货物运输、仓储的成本是极高的,因此在实践中多会采取货权凭证转移的方式来开展贸易。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一些案例,即某些并不参与大宗商品贸易的中小微企业,在亲友或者业务员的介绍、推销之后,以“托盘”的身份加入到某一个大宗商品的贸易中,即上游企业明明可以直接销售给下游企业,却以“垫资”等名义非要再插入一家企业,从而延长贸易链条。例如在多起成品油贸易的案件中,上游企业利用中小微企业实现“过票”行为,或者通过技术手段中小微企业虚增成品油库存,从而利用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偷逃消费税。案件爆发之后,被利用的中小微企业就将负担沉重的消费税责任,同时还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

在废钢的业务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即上游企业从散户处收购了废钢,找第三方的开票公司代开了发票,收购废钢的利废企业为了隔离风险,会在收购废钢的过程中再加入一家企业参与购销链条,这个公司“无本万利”,只需要走走资金开开票,转移一下纸质的货权凭证,就可以获得固定的利润。然而,风险就在于一旦上游企业因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形被定性为虚开,则插入进来的公司成为“防火墙”,需要承担进项的全部税款,甚至面临行政、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利用黑客技术虚增成品油库存,交易真实、票货一致仍被判刑https://mp.weixin.qq.com/s/cG2G1Bh6n9_tBazWLHk2yg

风险八、帮亲友“开票”赚钱?无论专票、普票都有刑事风险

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之中,中小微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企业的财务或者会计不具有独立性。而这些负责人通常对税法有不甚了解,会因为一些亲友的介绍而实施了虚开的行为。需要提醒广大企业的是,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用途的不同,可能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使虚开的系普通发票,现在也有虚开其他发票罪予以规制,总之,刑事责任风险不可避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九、关联企业之间互相开票虚增业绩,刑事风险与行政风险均存在!

实践中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处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的关联企业有时也存在相互之间频繁开票的行为,或者一笔货物经过好几家关联企业的购销,然后再卖给下游企业,从而营造出这些企业的经营良好,营业额及营收高的假象。那么在一些货物的买卖过程中,有的具有真实的货物但是仅以货权凭证转移作为货物交付的形式,有的可能不存在真实的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这种涉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增业绩,因为主观上并非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因此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是实践中,也有部分企业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例如有的企业可以依靠它的高营业额换取地方政府的财政奖励,从而被认为是骗取国家税款等。即使不被认为是犯罪,开具与真实交易不符的发票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虚开发票,需要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并处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行政责任依然不能免除。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十、为拓展市场、招揽业务产生大量灰色支出无法消化,“找票”引发虚开风险

在中小微企业打开市场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可能会实施一些商业贿赂行为,但是这些企业支付出去的好处费、佣金等,无法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无法取得合格的扣除凭证。那么一些企业就会通过找一些咨询服务类、企业管理类的公司,制作虚假的服务或者咨询合同,然后开具服务或者咨询类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冲抵企业的成本。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企业让自己的员工去税务局虚假代开个人劳务费的发票,冲抵企业成本。这些行为虽然虚开的是普通发票,但是依然存在刑事风险。

相关案例:自然人虚假代开大案爆发,受票方被追究虚开刑责https://mp.weixin.qq.com/s/mJOMBmZAnUkvVL4Yp4C9QQ

收入与成本控制篇

风险十一、不带票采购货物后让第三人代开发票,降低成本却带来虚开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如实代开不属于虚开,但是依然要承担补缴税款的行政责任。同时根据目前的一些司法观点,如果企业在代开时支付了低于发票税率的“服务费”,依然构成虚开。例如,某成品油销售企业为逃避缴纳税款,在采购成品油时不要发票,从而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购进了货物,然后从拥有富余票的加油站处以低于13%的服务费取得了相应的进项发票,该行为也存在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相关案例:某运输物流公司通过委托自己联系的个体司机实施了运输业务,向其支付了运费,后以资金走账、支付5%的服务费的方式从某网络货运平台取得了发票,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发票偷税予以处罚。

风险十二、个人消费者不要票就不算收入?企业私户收款隐匿收入构成偷税

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型企业,例如经营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商品零售的电商、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餐饮、酒店等,由于大量的自然人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使得这些企业积攒了大量的不开票收入。有的企业负责人就会再收取相应的货款时,让这些自然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企业负责人或者员工的个人账户里,从而实现企业隐匿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一行为通常伴随着“内外两套账”的行为,因为该企业负责人收入太多,需要进行核算。这些行为构成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从而引发偷税的风险。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十三、转换收入性质,逃避个税代扣代缴义务,面临0.53倍的罚款

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会想办法和一些劳务派遣公司或者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将本来是自己员工的工资薪金调整为灵活用工人员提供劳务的劳务报酬或者经营所得。这一行为主要是针对支付给员工的大额的年终奖或其他一次性奖金进行的“筹划”。目前已有多家劳务派遣公司被查。此外,还有企业将员工的奖金调整为补贴、出差费用、报销等名目,亦涉嫌违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可对企业处0.5倍到3倍的罚款。

相关案例:上海两家企业为与某平台串谋,让该平台给企业员工发放工资、奖金,同时让平台给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从而逃避员工个税的扣缴义务,并取得虚开的发票。现涉嫌虚开其他发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优惠篇

风险十四、为了享受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未能如实提供企业资料,骗取国家优惠政策或构成偷税

税务总局多次要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要以查账征收为原则,核定征收为例外。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一些收入较低且账簿混乱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一些小微企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而言具有一定的标准限值。同样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以及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如果一家企业、个体工商户因为经营良好符合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查账征收的标准,但是为取得税收优惠从而提供虚假的纳税资料,也会引发偷税的风险。

风险十五、错误适用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构成偷税

今年,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延续了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税负率低至5%。除了小型微利企业,国家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置了相应的所得税的优惠,即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适用相关的税收优惠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是企业的开发费用不得低于一定的比例。

相关案例:海南某软件开发企业因公司研发费用率未达到软件开发企业认定的60%的标准,其违规享受所得税优惠被定性为虚假的纳税申报,追缴将近2亿元的企业所得税并处超1亿元的罚款。https://mp.weixin.qq.com/s/hCr7gWsmiiEkyn69_s6hiA

风险十六、通过做大增值税进项换取“留抵退税”?虚开、偷税风险大

2022年,我国实施了大规模的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目前该政策已经常态化、制度化。留抵退税就是将企业暂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预先退还给企业,以解决部分企业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有的企业存在通过虚开等行为虚增进项,或者在销售环节通过隐匿收入等手段减少销项,最终达到“做大”自己的进项以骗取留抵退税的目的。目前,如果企业是以虚开发票的手段虚增进项,将会追究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如果企业是通过偷税的手段减少销项,将会追究企业偷税的责任,相关风险较高,企业应当提高警惕。

相关案例:《中国税务报》披露某食品加工厂2022年3月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8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80万元,但收购发票中只有40万元是真实购进可抵的进项税额,剩余40万元是企业虚构业务虚填的收购发票,骗取留抵退税。https://mp.weixin.qq.com/s/Gpl_KxBr88CVxYN9cJCD6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