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向医生行贿被判刑,纪委监委反腐加压之下税务合规怎么做?


编者按:长期以来,医药行业因潜在的腐败行为抬高了药品价格,滋生了大量虚开、偷税行为。为此,国家多次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实施“两票制”“一票制”,以期降低药品价格,杜绝医药贿赂腐败等问题。数年来,国家多部门联合整治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形成常态化,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税务违法违规行为。但是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手段向医生行贿等现象仍然存在。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部署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可见,医药行业将是国家着重监管的行业。有鉴于此,本文从一起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贿赂医生的实案出发,结合相关政策,揭示医药行业税务风险点,为反腐高压下的医药行业提供税务合规方案。

实案引入:虚开发票只为向医生行贿,行为人被判刑

(一)基本案情:虚开220万普票用于行贿

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倪某成立杭州某医药公司,同时借用公司员工及亲友的身份注册2家咨询服务公司及39家个人独资企业,该39家个独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核定征收1.5%的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以来,倪某在制药企业承揽了某区域的药品推广业务后,分别以杭州某医药公司、2家咨询服务公司以及39家个人独资企业与药厂签订药品推广合同,随后,将业务分包给被告人陆某等医药代表或下家分包商并赚取推广费5%-10%的利润,当分包给个人时,再从中扣除发票金额5%的税款。倪某为减少2家公司的企税,利用39家个人独资核定征收的政策,伪造合同与个独企业开展虚假交易,从而以各种名义将药厂转给两公司的推广费转入由个独企业,由个独企业虚开发票给2家公司,所开具价税合计220万的普票被2家公司作为成本税前列支。

陆某在倪某处取得推广费后,为增加销量,承诺以每开具1支某针剂支付8元好处费的标准送给开处方的医生,相关医生予以答应,期间共支付给刘某等40名医生(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88万余元。

(二)风险揭示:买方市场之下的商业腐败风险极高

上述案例中,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对倪某定罪量刑,对陆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量刑,在另案处理中,对相关医生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从中可以看到,陆某作为医药代表从药企处获得好处费,以此为犯罪动机向医生行贿,从而获得更高的销售量。

实践中,也有医药代表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先医药企业商谈,以其名义向药厂购买药品,再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的方式抬高药品价格后将药品卖给医院,最后将获得不当利益分给医药企业、医院相关人员。

(三)小结:虚开与商业贿赂、行贿关联性较强

药品、医械等不同于其他商品,政府监管部门对其监管较为严格,其销售需要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背书,同时,药品的流通、分销模式促使医药企业为了扩大销量往往会给予医生等相关人员利益,滋生了行贿的土壤,为了向医生等相关人员行贿,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等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行贿资金套出来,在公布的裁判案例中也能看到,医生受贿被立案侦查的,往往牵连到虚开案件,虚开案件被税务稽查或是移送公安的,行贿案件也会被连根拨起。

政策观察:医药行业迎来反腐潮,全国开展医疗领域集中整治

(一)中纪委、国家监委动员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

今年5月份,十四部委联合发布了整治纠正医疗领域有关收取红包回扣、涉税违法等不正之风;7月初,卫健委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纪委国家监委都参与了两次会议。7月末,中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反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会议明确指出,要加大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治理医药行业,这标志着各地纪检监察全面、深入介入整治医药腐败问题,将严厉打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

(二)湖北省纪委监委召开会议,全力配合整治医药腐败

 湖北省纪委监委召开全省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会议明确指出,要立足职能职责,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全力集中力量配合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可见,在中央的部署下,将会有更多省份的纪委监委对医药领域反腐问题作出工作部署。

(三)浙江省卫健发布“特急”文件,召开会议整治医疗腐败

 浙江省卫健委发布“特急”文件召开全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严查医药医院行贿受贿罪,涵盖了高校附属医院、医药企业等。这表明浙江省也开始了医药领域腐败工作的整治。

(四)广西医院开展不合理取酬清退工作

 在反腐高压的驱动下,广西人民医药开展自查工作,要求医院人员主动清退所收受的培训费、研讨费等不合理报酬、医药行业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红包、回扣。在反腐风暴狂卷医药行业的同时,势必会牵连出医药行业税务违法违规问题。

税务风险:医药行业常见风险盘点

(一)医药企业偷逃税的税务风险

1、实务案例:大连某医药公司从2016年起,在税务申报表上没有申报收入,2022年大连税务稽查局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后发现,该公司自2014年-2016年起,采取账外经营的手段,将公司的医药器械及其相关配件销售给自然人A某等人,再通过现金收款的方式将销售款收回,该系列销售取得收入没有在公司进行入账及开具发票,也就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相应的成本也没有在账务上进行反映。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构成偷税,对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及处罚款。

2、风险揭示:通过账外经营等手段隐匿收入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不列、少列收入进行偷税表现形式之一,在实践中,医药企业采购原料药生产药品正常抵扣税金,但是销售药品却不予入账,或是提供“体外循环”的方式完成购销业务;对已经完成医药销售交易应该确认收入的,长期不确认;将医疗器械、药品等赠送给医疗机构,却不予以视同销售等不合规行为,往往会被税务机关稽查,在行政上容易被认定为偷税行为,更严重的,可能会被移送公安,将面临以逃税罪定罪量刑的刑事风险。

(二)医药企业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1、实务案例: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用,分别在敦化市、龙井市注册成立某药业公司,通过给与他人好处费的手段让吴某、慕某两人分别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系两家药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两家药业公司向多家医药公司虚开增值专用发票,并被受票的医药公司用于增值税的抵扣,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刘某定罪量刑。

2、风险揭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的刑罚是无期,最新立案追诉标准(二)明确指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数额犯,即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则构成犯罪。此外,医药企业存在采购原料药的业务需求,而原料药的成分涉及到农产品,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又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这一特点造成了医药企业存在虚开农产品发票进行自开自抵,但在目前税警联合办案,审计署等部门也对医药行业进行审查的背景下,此类行为也极易被查处,轻则对其行政处罚,重则构成涉税犯罪。

(三)医药服务咨询等新生业态对外虚开的税务风险

1、实务案例:2022年,福建税务局对某医药信息咨询公司等多家企业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无法送达的原因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决定书中显示,某医药信息公司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和下游企业不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情况下,为多家制药该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风险揭示:“两票制”改革后,医药服务咨询公司替代了此前过票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少不法分子通过亲友、员工等身份证件大量注册空壳公司,以“咨询费”“会议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为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获取红包、回扣等非法利益,再通过以其他手段和方式流到相关人员中。此类虚开发票的行为所面临的刑事风险极高,在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违法案件中,此类违法行为也十分常见。此外,这些咨询公司还存在利用财政返还政策虚开发票的税务违法违规行为。

(四)小结

总而言之,医药行业将在反腐高潮下迎来国家各个部门的检查,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将无处遁形,医药行业所涉及的各企业应当抓紧时间针对上述风险点进行自查的同时,加强学习通报税务违规违法案例,避免税务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反腐高压:医药行业税务风险应如何防范?

(一)事前:构建税务合规制度全方位规范业务

首先,加强企业全员有关税务合规的培训,提高税务合规意识。只有医药董监高树立税务合规理念,将其传递给员工,才能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税务合规氛围。其次,要完善合同、发票、凭证审核等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发票管理信息数据库,签订合同前、加强对交易对手的审核,确保业务的真实性,例如,通过税务局官网查看其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记录;在签订合同中,查看合同税务条款,仔细审核开具发票类型等要素;同时,加强对原料药的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有关发票知识的培训,例如,如何准确完整地记录农户信息,确保采购等流程的规范性;最后,完成交易后,指定专人对发票合同等资料妥善保存证实业务的真实,避免被认定为虚开。

(二)事中:聘请税务律师积极应对、化解税务风险

就目前反腐高压的形势下,多部门联合办案,查处医疗行业税务违规、腐败问题,医药企业应当就自身涉税业务进行全方面税务健康大检查,如果在自查阶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补救,例如,发现取得进项发票系虚开发票,及时做进项转出,避免被税务稽查到后被行政处罚;如果医药企业已经被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税务处理、处罚等通知,医药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听证,维护自身权益,若仍不能达到其自身的诉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起复议、诉讼;更为严重的,医药企业涉税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或是已经进入法院审理程序,需要进行刑事辩护,力求无罪处理。在这些过程中,存在实体争议、程序繁琐等问题,医药企业应当及时聘请税务律师,争取在最有利的环节内,化解税务风险。

(三)事后:运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合规不起诉是指对于一些较轻犯罪并有可能提起公诉的企业,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有意愿建立起合规体系,纠正违法犯罪行为,责令企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就违法犯罪事实提出搭建并执行合规体系计划,而后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合规计划验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当企业的税务不合规行为被认定为涉税犯罪,企业可以提出对税务合规制度进行有效整改换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例如,此前J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超过12亿元被移送公安,J公司运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企业内部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此弥补税务合规存在的漏洞,最终经过检察机关考察,对其作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避免了企业因涉税犯罪被定罪量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