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涉税中介违规筹划遭处罚,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刻不容缓


编者按:近日,某涉税中介违规筹划,取得巨额服务费未进行纳税申报,被处4倍罚款。相关负责人更因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被处以5倍罚款,责任不可谓不重。涉税中介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的主体,随着该领域各类监管要求和行业规范的出台,该行业从业人员亟需正视其所具有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发布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以及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等问题,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税务合规。本文拟通过分析涉税中介常见的违规筹划形式,揭示其中的涉税风险。

聚焦不法涉税中介,规范执业行为迫在眉睫

(一)涉税中介恶意筹划税务风险高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不仅将中介机构列为重点聚焦的行业和领域,还将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作为重点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如此一来,涉税中介利用专业优势,突破税法和会计法的规定降低应纳税费,极易引发税务风险。

(二)建立涉税中介税收策划常态化管理机制

2022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明确了涉税中介税务风险较高的三类服务行为,对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进行了工作职责的划分和分配。既给予纳税人针对违规开展税收策划等行为自查整改的机会,同时也明确了涉税中介及相关委托人对于通过违规税收策划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行为均具有行政责任风险。

(三)七部门常态化打击“三假”,严厉打击虚开骗税

2023年7月,全国七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也加入到常态化打击“三假”的队伍中来,新的工作机制对“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的打击力度更大,部门协作更通畅,虚开骗税行为面临更加严峻的打击态势。涉税中介为客户提供代理记账、收付资金和开具发票等服务,一旦受客户提供的虚假业务资料蒙蔽而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受票企业虚增进项的税务风险也会牵连、传导至涉税中介。

(四)涉税专业服务层层规范,持续查处恶意筹划

2023年6月,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99号),明确要“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对涉税专业服务领域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惩治,不断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在查办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的过程中,要同时检查为其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恶意筹划、勾结作案等问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治”。

同年9月,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进一步强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目前,涉税中介开展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要求更加清晰、具体,该行业从而能够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

涉税中介违规筹划的常见形式

(一)股权转让领域:利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违规筹划

案例一:2018至2021年间,A公司利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通过对权益性投资企业的违规筹划,帮助权益性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给国家造成巨大税款损失。在违法提供上述涉税服务期间,A公司分别收取了12家合伙企业、公司的服务费共计8383万元,未进行纳税申报。上述违法线索被发现后,税务机关开始对A公司进行税务机关检查,A公司拒不配合检查,采取故意失联、不寄回送达回证等方式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给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极大阻碍。基于上述违法事实,A公司被定性偷税,处少缴税款4倍罚款。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出台前,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合伙企业也一度成为持股平台偏爱的组织形式。但随着41号公告明确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各地不当实施的财政、税收优惠措施有序清理,持股平台税负优势不再,不仅通过其转股、减持可能面临税负激增,以往违规适用核定征收的“筹划”行为也面临被追溯调整的风险。

(二)网络文娱领域:多种形式的违规筹划

随着网络文娱、高净值人群偷逃税违法和犯罪案件陆续曝光,涉税中介违规筹划、帮助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也露出头来,在整治网络文娱领域偷逃税的过程中被一并查处。

1、通过拆分收入偷逃税

在郑爽偷税一案中,张恒负责相关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对于郑爽拍摄《倩女幽魂》取得的1.6亿元的片酬,张恒与制片方确定了具体操作细节和支付方案。为掩盖天价片酬,张恒起草了“增资”协议并设立收款公司作为掩护,相应收入被拆分为4800万元和1.12亿元两个部分,对于1.12亿元(实际取得1.08亿元)部分以制片方对收款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借此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张恒也被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以3227万元的罚款。

2、利用“税收洼地”转换收入性质

在薇娅因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逃税款补罚13.41亿元一案中,其自述受到了涉税中介税收筹划的误导,事实上,通过在“税收洼地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也是一众明星、主播风险高发的偷逃税形式。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这样不仅可以使适用税率从最高45%降低至35%,还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成本、费用及损失,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或者取得地方政府财政返还,能够明显降低税负水平。但是,随着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的收紧,此类行为被定性偷税的风险极高。

(三)高新技术领域:骗取税收优惠资格

案例二:邓某某明知S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仍然伙同S公司的负责人袁某某,通过伪造知识产权证书、人员社保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为S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40万元。该案中,S公司负责人因骗取高企补贴40万被以诈骗罪被起诉,骗取的40万元奖励资金退缴国库。

对于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资格的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可以取消其高新资格。那么,企业从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可以追缴相应税款,对于企业伪造申报材料的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偷税,从而被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到5倍的罚款。

(四)房地产领域:阴阳合同转让不动产

案例三:2019年1月,叶某出售其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的两间二手房,实际出售价款为150万元,但叶某拟定的转让合同载明的价款共计76万元,低于叶某购入房产的价款(也即亏本出售),因此个税为0元。后经税务机关查明,该二手房出售系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了虚假申报,逃避了税款,因此予以追缴税款14万余元并加征滞纳金。

实践中,分别签订阴阳合同是指交易主体掩饰真实履约情况,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商业安排。其中,在税务领域,阳合同记载的交易价格用以确定计税依据,而阴合同用于实际履行,通过这种方式少缴税款极易引发偷税风险。在股权转让、房地产交易等领域,签订了阴阳合同的交易双方一旦产生纠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内容也极易引起税务稽查。

(五)其他领域:串通虚开,恶意筹划

案例四:闫某某及数名独立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虚开团伙相勾结,以税务代理为掩护,虚假注册空壳公司,违规办理实名认证、变更登记、领用发票、代理记账,违法套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外虚开发票,虚开发票1.7万份,价税合计金额15.94亿元。其中,因帮助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非法利益,闫某某及其他涉税服务人员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于涉税中介而言,有的中介机构系与客户串通而采取注册大量空壳公司等开票主体来“更好地”提供“税收筹划”服务,协助客户伪造业务材料,骗取税收优惠,并从中获取开票费等非法利益。但也有中介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不够谨慎,对于客户提供的业务资料疏于审查,代理客户实施了开票行为,一旦受票企业虚增进项风险爆发,涉税中介也难逃一劫。

涉税中介违规筹划的税务风险

涉税中介作为从事财税代理、实施税收筹划的专业主体,如果以税收筹划之名,帮助纳税人偷逃税,也将引发自身的行政、刑事风险。

(一)涉税中介违规筹划的行政责任

涉税中介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由于涉税中介为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非法提供了其他方便,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对其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涉税中介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还可依据其情节轻重,作出将其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和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处理。

(二)涉税中介违规筹划的刑事责任

一方面,如果违规进行税收筹划的纳税人偷税责任转化为逃税罪刑事责任追究,为其“出谋划策”的涉税中介也可能被牵连帮助偷逃税的刑事风险之中;另一方面,在涉税中介为客户提供传统财税代理服务的过程中,即使其仅根据客户的指示和提供的信息开具发票,但由于其具有开票主体的外观,如果客户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涉税中介也极易被卷入虚开犯罪的刑事风险之中。不过,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如果涉税中介能够证明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于客户提供的材料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当认为其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涉税中介在开票环节仅处于“犯罪工具”地位,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小结:规范涉税中介执业行为,强化税务合规

涉税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的同时也要警惕执业风险。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以业务真实性为基础,记录、留存、保管好业务资料,定期进行税务自查自纠,在业务推进的整个流程审慎审批,并在业务完成后做好业务质量的把控与复核工作。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将税务风险隔离在外,强化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