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持续整治加油机作弊偷油偷税,加油站刑事风险多样化


编者按:2022年以来,各地陆续开展对加油机作弊行为的严打整治,部分地区已取得成果。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结了今年3月燃油加油机计量准确性专项治理行动启动以来的检查成效,并发布了此次专项治理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绍兴诸暨查处了一起作弊加油机售油案,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从他人处购进一台非法改装的可通过作弊仪器控制实际出油量的加油机,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已使用上述加油机销售柴油超15吨,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因涉案金额较大,诸暨市局以本案涉嫌构成诈骗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见,加油机作弊不仅涉及偷逃税,还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本文将结合加油机作弊的常见手段,在充分认识该行为影响的前提下,剖析当下成品油零售领域的监管形势,并对纳税人发生加油机作弊行为的刑事风险进行提示。

加油站偷逃税手段之加油机作弊

加油机是加油站对外销售成品油的计量设备,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违法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配合国家实施道路和车辆收费改革,做好成品油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全国现有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并组织生产和使用税控加油机。但税控装置的使用并未扼杀加油站偷逃税的苗头,反而逐渐衍生出针对税控设备的各种偷逃税手段,即加油机作弊。

(一)不使用加油机——机外售油

加油站从上游供应商购进成品油,通过油罐车等直接向小型加油站、工厂、车队或农业用户等出售,或者用秤或油桶计量的方式向摩托车、出租车等个体司机销售,再通过现金收款、私户收款等方式回笼资金。由于购、销均未通过税控加油机,故称之为“机外售油”。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加油站购进油品的成本支出及销售油品取得的收入均不经过企业账户流出、流入,也不以企业名义开票,更不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业务完全在账外经营,是典型的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

实践中,税务机关很难通过实地查验等方式发现加油站等主体机外售油的情况,但随着税务监管强化了对加油站进、销、存数据的实时监控,加油站的税收违法行为愈发无所遁形。例如,2019年至2021年,D加油站通过油罐车对外零售成品油未入账、未申报,少缴税款合计224万元,Z市第一稽查局对D加油站定性偷税,处罚款112万元。

(二)改造与拆装加油机——加油机作弊

目前,实践中常见的加油机作弊行为形式非常丰富,有的比较粗暴,直接停止税控装置的使用。有的则相对隐蔽,表现为利用技术手段对加油数据的篡改。而这些行为都会使从加油机税控设备采集的销售数据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造成加油站经营主体的全部或部分收入脱离税务监管的客观结果,且往往指向行为人具有显著的偷税故意。具体而言,加油机作弊的常见形式如下:

1、阻止系统上传加油数据

一种模式是通过拔掉税控系统电源线、拔掉连接加油机主板数据线等方式,破坏税控装置的使用条件,另一种模式则是拆卸或改造税控装置,从源头杜绝数据的记录。例如,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经营期间,M加油站通过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税控燃油加油机),即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销售成品油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307万元,构成偷税,被处罚款95万元。

2、利用技术手段拦截、篡改加油数据

(1)后台设置参数对加油数据进行筛选拦截

例如,G加油站通过现金收款、私人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以及利用第三方管理系统从后台设置参数对加油机上传至智能税控系统的加油数据进行筛选拦截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造成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少申报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20年至2021年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构成偷税,被处罚款160万元。

又如,J加油站存在二套“SK油站管理系统”,程序相同,其中一套程序具有通过设定“优惠信息参数”,修改传输模式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加油机系统传输存储中的数据进行修改的功能,可使“SK油站管理系统”程序在数据库录入加油记录时,依据数据的标识进行加油记录不完全的录入。J加油站依据不完全录入的加油记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申报纳税,致使少缴2022年2至12月份税款合计118万元。

(2)篡改加油机主板芯片、安装作弊软件

例如,W加油站通过篡改加油机主板芯片、安装作弊软件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247.72万元。税务稽查部门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拟处罚款,共计526.36万元。

加油机作弊的影响及监管形势

(一)加油机作弊的影响

一方面,加油机作弊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如前所述,无论加油站采取何种方式操纵税控设备,本质上均会造成其申报数据与实际购销数据出现偏离,而且通常表现为少申报销售收入,这就导致其未缴或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另一方面,加油机作弊可能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在机外售油的情形下,作为终端消费者难以确定油品的来源和质量,如果购买的是劣质油,不仅会对车辆配件造成损害,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机外售油难以保证计量准确,“缺斤少两”并不罕见,有的“黑加油站”甚至会“偷油”。

因此,加油机作弊不仅是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领域,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关注的方面。

(二)加油机作弊的监管形势

1、多地严打整治加油机作弊

2022年以来,四川、广东、湖北、重庆等多地严打整治加油机作弊行为。2023年3月16日,湖北黄冈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根据事先掌握的证据,联合当地质检、市场监督管理和计量部门对加油站开展统一清查行动,发现黄冈境内的黄州、浠水、麻城三地有多家加油站购买了用于加油作弊、偷逃税收的作弊芯片,现场查获7家存在严重犯罪问题的加油站。经过此次行动,全市已刑事拘留7人,关停有问题的加油站7家。

至2023年8月,重庆打击加油机作弊已初见成效。从2022年6月以来,重庆市局联合公安、商务、税务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执法,共在16个区县查办加油站计量作弊案件31件,涉及加油站31座,涉案金额12.4亿元,目前已结案21件,共没收加油机47台,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158块,罚没款入库1077.68万元。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在为期半年多的燃油加油机计量准确性专项治理行动中,对全省3982家加油站开展全覆盖检查,查办各类案件257件,查处了多个加油站加油机主板作弊行为。

2、多地试点、普及智能税控系统

目前,传统税控装置系统技术落后的缺陷已经暴露,各地纷纷开始试点和普及智能税控系统。通过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智能税控系统重点强化了对加油数据、税控设备以及交易行为的全面监控、实时采集、传输与自动分析,使得税务监管对于进销不匹配、设备被人为断电、拆卸、改装等异常情况格外敏锐,极易引发平台预警。

从2021年3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求在省内所有加油站安装税控系统,构建起成品油零售环节以“销”控“进”的监管体系以来,广东省已有深圳、茂名、潮州等十个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的通知》,要求全市范围内安装燃油加油机的加油站均须安装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

2022年1月1日起,湖北省襄阳市也已全面启用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全市181家社会加油站570台加油机以及所有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的数据采集设备与视频监控系统已安装完毕,确保相关数据能够实时传输至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

3、多部门协同开展加油机作弊综合治理

2023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四部委联合印发《加油机作弊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坚决遏制加油机作弊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中,部门协同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根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以及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等本身就是税务稽查案件信息的重要来源。各部门在法定职责内开展对加油机作弊行为的查处工作,发现案涉企业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向税务机关推送相关线索的,将显著提升其涉税风险。

加油机作弊的多重刑事风险

事实上,加油机作弊行为的影响非常广泛,对国家税收利益、消费者财产利益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均有影响,在入罪之后可能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如下:

(一)加油机作弊构成逃税罪

如前所述,加油机作弊是典型的偷税行为,加油站通过此类行为不缴或少缴税款,被认定为偷税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除了不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可能被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无力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该行政责任可能转化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行为主体上看,纳税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即使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也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从客观方面上看,构成本罪首先应当是违背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所谓“欺骗、隐瞒手段”是指行为人具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四种偷税行为,造成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后果,从而达到本罪的入罪标准。加油站使用作弊加油机,实质上隐匿了真实的购销数据,少申报了销售收入,属于典型的偷税行为。加油站采取这种方式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达到入罪标准,且不符合行政前置条件的,将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二)加油机作弊构成诈骗罪

案例:被告人吴某、潘某均是某石化贸易公司员工,均与被告人卢某相识。2018年7月以来,三被告人共谋,由卢某主要负责技术支持,吴某主要负责与十余个不同加油站的工作人员联系,通过更换加油站加油机芯片,解码篡改计量数据,虚构加油客户实际加油量进行扣油,再出售后变现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合计达人民币371.38万余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伙同他人更换多个加油站的加油机芯片后篡改计量数据,将加油顾客已经向加油站付款购买的成品油,在加油机显示器端和后台油控系统中按支付款对应的数量进行显示,从而将实际减少的出油量予以隐瞒,顾客由于受到加油机显示器的欺骗,不知道自己所加的油未达到所付金额应达到的油量,而加油站根据后台油控系统亦失去了对隐瞒油量的财产权属,即卢某等人通过虚增加油重量,骗取加油客户财物,本案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加油客户的加油量,卢某等人的获利与加油客户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卢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并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加油机作弊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例:2015年以来,被告人许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将非法程序写入加油机主板芯片的方法,对云南省德宏州部分加油站加油机功能进行修改,以达到少加油、少计税的目的,并在非法改装后将非法程序操作方法传授给加油站人员,非法获利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并获利人民币7000元,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小结:加油站迈向税务合规任重道远

随着税收大数据日益成熟,成品油行业智慧化监管不断强化,加油站作为被税务部门查处的重点领域,应当强化税务合规。既要密切关注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及时排查运作异常的加油机,并立即修复技术问题,确保其正常运作;也要规范经营行为,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税控设备报送数据异常;更要消除侥幸心理,杜绝通过机外售油、体外循环等方式隐匿收入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