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开票”的税务风险几何?应借鉴农产品收购发票经验教训


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9日在“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上提出,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提出:“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上述座谈会的消息准确,则再生资源反向开票是否将兼有增值税抵扣和税前扣除的双重功能,从而实现与当下农产品收购发票类似的制度设计?

然而,进步与疑虑并存。近年来,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件屡禁不止,农产品收购行业风险居高不下。则再生资源行业如果实施类似的制度,其或将面临类似的税务风险。为防患于未然,本文从农产品收购的实践出发,预测反向开票可能带来的风险点,以抛砖引玉,供广大企业参考。

一、再生资源行业“反向开票”,是否会借鉴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

“反向开票”指的是由购买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主要应用在销售者方以自然人居多,收购方无法从自然人手中获取发票的领域。在具体实践中,“反向开票”所涉及的典型行业及领域主要包括农产品收购领域、汽车销售企业向个人购进二手车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用户处购买电力产品。

在农产品收购领域,由于农产品生产的广泛性、分散性,农户众多,客观上不可能要求其成立个体户或者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因此,目前农产品收购政策要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免税;收购企业直接从农户采购农产品的,可以自填自抵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业合作社对外销售的,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对于再生资源行业而言,其与农产品收购领域相似性较高:

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免税。与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具有相似性;

2、销售废旧物资、二手货物的主体,系广大自然人。这同样与农户相似,具有数量多、每笔交易金额小、业务开展分散的特点。这些自然人销售方欠缺主动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意识,客观上也难以要求自然人销售二手货物都去代开发票。

因此,历史上废旧物资行业曾实施过“废旧物资发票”,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均具有增值税抵扣功能,只是于2008年被废止。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再生资源行业“反向开票”具有抵扣功能,可能借鉴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甚至完全复制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与领购征管模式。这对于长期以来缺少“源头发票”的回收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重大利好。

但令人忧虑的是,自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实施以来,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件屡屡爆发,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扰乱了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因此,再生资源企业应提前关注农产品涉税风险及其成因,提前加以防范,实现持续长久发展,避免被追究税收违法行政责任,甚至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为此,本文对近期爆发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案例予以汇总。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屡涉虚开骗税——反向开票风险居高不下

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四小票”中唯一现存的发票,是目前唯一一个具有增值税抵扣功能的“反向开票”的发票,因此,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监管也是最严格的。国家税务总局曾在新闻发布会中明确指出,要重点关注农产品虚开高发行业,集中力量查处,而且在此前“两高”发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亦指出农产品等行业仍是虚开骗税犯罪高发领域,强调加强打击力度。尽管如此,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件仍然屡禁不止,近年来,各地爆发多起大案要案。

(一)云南省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亿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案披露,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警税联合查处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云南某农业公司利用农户身份信息,虚购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458份,金额合计2亿元。

(二)审计部门披露某医药公司虚构中药材交易虚开发票16.8亿

审计部门在审计某社会保障项目中,通过了解医药经销行业的特点,数据比对,核查企业“三流”情况,实地核查农户身份及当地中药种植情况,发现某医药公司通过虚构中药材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6.8亿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损失。

(三)福建省某贸易公司茶叶采购环节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福建省税务局向某贸易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载明,A公司在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让某茶叶公司等9家公司为其虚开品名为“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9亿元。而茶叶作为农产品的一种,本案追溯到源头企业大概率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四)天津某生物公司利用农产品发票骗取出口退税850余万元

据天津市税务局税务新闻报道,天津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天津某生物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类发票,“低值高报”申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50.31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小结:收购发票为何屡涉虚开骗税风险?

通过上述案件不难看出,即便是在国家严厉打击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虚开骗税行为的背景下,相关案件仍然处于高发态势。因此,有必要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屡陷涉税风险的原因进行分析,尤其是总结出针对反向开票的症结、要点,方能瞄准箭靶,找到症结所在,给予再生资源行业“反向开票”警示。

三、反向开票为何屡涉虚开骗税?——以农产品收购为例

(一)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自开自抵”的特点进行虚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自开自抵”的特点,这为不法分子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提供了便利。目前,收购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填写选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然后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自行抵扣进项税额及税前成本扣除。

然而,自开自抵的特点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在没有真实向农户采购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农户身份等信息,肆意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牟取不当的税收利益。

类似的,如果再生资源行业实施自开自抵的“反向开票”制度,笔者预测其填开发票的难度可能较农产品有所提高,但应当还是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代为填写销售方的个人信息。如果这样的话,配套的监管制度如未能跟进,可能导致发票虚开的风险提高。

(二)收购发票“不得跨区开具”与市场实践脱节

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还存在一类“有货虚开”,或者“代开型虚开”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收购企业有真实货物采购,但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开的区域限制,导致出现了不合规的开票现象。具体而言:

首先,为了加强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存在区域限制,即使一些省份将农产品发票的使用范围扩展到了本省级行政区域内,但农产品收购发票仍禁止跨省使用,给企业收购外省农产品带来了困难。

随着市场商品经济的发展,单个、少量农产品已经无法满足企业进一步深加工产品的需要,同时,某项交易行为亦不再局限于某个交易场所,跨省采购实为常态。此外,由于我国小农户数量占农业经营主体的98%以上,企业在客观上挨家挨户从每个农户收手中收购农产品并逐一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因此,出现了大量中介、大户等“中间商”。

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企业一方面委托跨省份的农产品收购大户、代理商、中间商采购农产品,另一方面,收集本地农户信息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进行抵扣,从而导致出现发票和实际交易不匹配,爆发虚开风险。在税务、公安办案过程中,农户因将农产品销售给大户、中间商等,可能不知晓企业的存在,进而称没有销售给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从而被定性为虚开。

目前,尚不清楚再生资源的“反向开票”是否具有区域限制。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因此,笔者预测,再生资源的反向开票,有一定概率不得跨省开具,从而造成回收企业“全国收购”,却只能一处开票的问题。

(三)多层交易架构不能防范收购风险的传导

对于农产品加工、外贸企业而言,面临越来越高的虚开风险,开始建立“防火墙”,通过在交易前端搭建贸易链条的方式,防范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骗税风险。但是,虽然增加了交易环节,为了节省运输、仓储、人力成本,提高商业效率,又往往会采取指示交付的方式,让农户直接将农产品运输送至其生产加工地。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往往因为中间环节的企业不参与农产品的占有,进而质疑该中业务模式的合理性,甚至对中间交易环节的真实性作出全盘否定,认定交易链条所有的企业开具、接受发票均构成虚开。如果收购发票也被定性为虚开,则终端的农产品加工、外贸企业易被牵连。

在再生资源领域,这种“散户-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贸易企业-用废企业”的链条更是十分常见,实践中也已经爆发过类似的虚开案例,因此,上述收购发票的风险也会爆发并传导,并导致一个持续的风险爆发。

四、“反向开票”下,企业应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无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来说,还是对于将来适用“反向开票”制度的再生资源企业而言,做好税务合规仍是其长久经营的必杀技。

(一)加强关于“反向开票”政策的学习,提高税务合规意识

就农产品收购发票政策而言,各地税务机关的政策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应当加强了解并遵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于不应当开具发票的情形,避免以虚假的农户信息填开发票。

未来,再生资源行业或仿照农产品发票政策管理其“反向开票”,再生资源企业亦应当及时学习关于开票的政策规定,依法填开发票,做到合规经营。此外,在经营过程中,还应注意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业务资料的保存。

(二)坚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留存业务真实性的材料

为规避虚开风险,企业在开展收购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交易都是真实发生的,不存在虚构或夸大交易的情况。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收购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留存业务真实性的材料,是保障收购业务真实性的重要手段。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据、运输资料、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支付资料等)、验收单、照片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收购业务的完整证据链。通过妥善保存这些材料,企业可以在需要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从而有效规避虚开发票等风险。

(三)聘请税务专业人士做好前中后的防范与应对

事实上,一对一、点对点的业务交易确实无法与当前经济发展相契合。搭建合理且合法的交易架构模式,避免被办案机关所否定,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因此,企业有必要在事前就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搭建合理、合法业务模式,以此隔离税务风险。

同时,税务专业人员对“反向开票”制度了解较多,经验亦较为丰富,因此,在具体业务开展中,也可请求税务人士指导。最后,一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是未来再生资源行业“反向开票”涉嫌虚开骗税,受到税务稽查或公安立案侦查的,更应及时聘请税务律师介入,税务律师能够根据行业的现状及企业的业务模式,辅助企业整理业务材料,并结合税法及刑法的规定,从货物真实性、国家税款损失等方面,帮助企业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及时将风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