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医药行业大检查:涉税违法线索移交将全面引发虚开风险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发布加急文件,部署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77户医药企业被随机选中,检查其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财税政策等有关情况。文件明确: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与违法线索,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税务、公安等部门查处。对此次检查重点:费用、成本、收入的真实性验视无疑将以企业的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财务资料为载体,由此将可能引发被检查企业的虚开风险,并在税务介入后,对发票的上下游链条企业带来风险。本文将通过对该文件的分析揭示医药行业税务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

 

一、2019年医药行业税务稽查重点内容

(一)多部门“穿透式”监管,检查延伸行业全领域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8号)要求各监管局、财政厅(局)对医药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管,同时延伸检查关联方企业和相关销售、代理、广告、咨询等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医疗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线索,各检查组应及时上报……涉及医保基金管理使用的问题线索,移交医保部门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查处,并做好跟踪协调。

根据该文件,由康美药业300亿假账事件引发的财政部紧急检查,是一次多部门参与、“穿透式”监管、全环节检查的综合执法运动。明面上调查对象虽只列举77家销售公司,但实际上在这次大检查中牵连的关联企业,预计数百家!“穿透式”监管、全环节检查,将销售企业上游的医药生产企业、下游的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代理、咨询、广告机构,都纳入检查范围,作为“两票制”解决方案的CSO也将面临调查。

预计今年下半年各地税务机关将格外繁忙,一旦检查组发现企业账簿不实,必牵涉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偷逃企业所得税,经上报后会移交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若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交易链条中的企业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稽查。可以预见,这是继范冰冰事件引起的影视行业税务大检查后,又一行业规模的税务大检查。

(二)成本、费用、收入的真实性是重点关注对象

财监[2019]18号《通知》要求检查组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费用的真实性。销售费用是否真实发生、列支是否合法;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等。

2.成本的真实性。采购原料时,是否存在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等。

3.收入的真实性。是否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等。

4.其他。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库存管理、合同签订、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等流程控制是否有效。

第一,现行“两票制”压缩了开票链条,但不能改变药品销售模式。药品销售人员的佣金、医生的回扣依然需要以各种费用的形式进入企业核算体系。现实中药企费用列支的依据主要包括企业虚增的费用金额和从第三方咨询公司取得的费用发票。企业虚增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如将各种餐费计入会议费当中,不符合会议费的扣除条件;广告费,未经当地省级药监部门审批,未在指定的涉医刊物上进行的药品宣传,不符合法律规定,所支出的广告费用扣除风险大。还有各类推广费和讲课费,因为所涉及的主体和受众与药品销售无关,也会引起税务稽查部门关注。此外,药企与第三方咨询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从咨询公司取得咨询费、劳务费发票作为扣除依据,相关服务是否真实发生,取得相应发票是否合法,也已成为检查重点。

第二,“两票制”高开模式下,药企对进项票的需求激增,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成为补充进项票的惯用手段。由于现行政策对农产品收购发票采取了“事先申领、自开自抵、留存备查”的税收征管制度,税务机关在企业申领环节仅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企业申请购买收购发票审批表》等一般材料,因此,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过磅单、农户身份信息、自产自销证明等材料,取得虚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外虚开牟利。生产型药企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须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合法合规开具,杜绝随意扩大开票金额、开票范围、乃至虚构收购交易的行为。

二、新GSP规范下三种行为将暴露药企虚开风险

2016年7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新GSP规范)实施,对药品经销监管更加严格。新GSP规范力图通过计算机系统的辅助,全方位把控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以确保药品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曾发文《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药企应着重从以下方面检视风险,开展自查。

(一)篡改系统进销存数据,破坏系统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

根据《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下发的2016年第94号公告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对本企业是否存在“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进行自查。

为符合新GSP规范要求,药品经销企业普遍采用进销存系统管理软件对药品进销存进行核算,以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市面上的系统软件虽五花八门,但因本质均为满足GSP规范要求而研发,因此,对药品采购、药品销售、药品库存的核算、记载原理相通。采购/销售部门在系统内开单,仓库管理员、验货员对药品批次、生产日期等信息进行验视后入库/出库,财务部门根据流转的随货同行单等单据进行记账并接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电子化数据管理要求下,一旦药监、审计、税务等部门对企业进行联查,或审计部门通过实务盘点,发现进销存数据记载不真实的,将移送税务机关。此时,若药企未将GSP管理规范要求下系统数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据建立关联,未注重进销存管理数据记载的真实性,将可能因系统记载的出入库信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清单信息不一致面临虚开风险。

因此,药企对于系统数据的管理、记载应当注重留存物流单据如采购明细单、销售出库单等随货同行单据予以辅证,更应注重系统记载数据与财务记账数据、税务系统开票数据的一致性。

(二)药品的购销交易记录票、账、货、款不一致

由于新GSP规范要求企业采用计算机系统对药品进销存进行实务的核算,因此,药企的管理涉及进销存系统、财务系统、金税开票系统对药企经营的记载能否一致。根据前述药企的采购/销售流程,对药企之间购销交易真实性的验视可通过比对进销存系统登记的药品买卖双方、记账凭证(后附银行电子回单)记载的收付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发票开/受方是否一致进行。

因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财务系统对数据的记载反应的是交易结果,因此,仅根据记载结果一致,不足以倒推交易过程合法、购销交易均真实发生的结论。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对企业是否存在“虚开”的稽查、侦查,会突破数据表象,更注重查证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将重点从是否有实物出库方面进行调查:重点查实企业是否留存了能够证明卖方真实发货的物流单据(如随货同行单);在随货同行单等单据上,是否有购买方对货物验视后的签章。

因此,对药品经销企业而言,不仅要注重进销存系统账与财务账一致,还应当注重前述账的记载与实务一致。药企应制定完善的盘点方案,不定期对实物库存进行盘点,以盘点的账实相符数据证明企业系统数据记载的准确性,并梳理留存随货同行单、销售出库单等原始单据证明货物的真实出库。

(三)向药品零售店、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在药品经销企业,针对药店、诊所的销售,部分药企存在不开具发票销售,从而隐瞒该部分收入,并将结余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的情形。若对药品的管理,未做到票货一致,将会存在物流系统中的购货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受票方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引发虚开风险。

因此,针对药品零售企业、诊所的药品销售,药品经销企业应当及时自查自纠,对未开具发票部分收入及时申报,避免虚开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风险。

小结:对药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成本费用的检查并非首次,食药监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均对药品行业进行过检查,各部门检查重点、检查方法虽有差异,但一旦涉及“虚开”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风险的,均存在移交税务、公安部门作出处理。建议药企在日常税务风险自查中,不仅需要对票、账、货、款进行全面梳理,还需要对税务争议案件的行政、刑事执法程序充分了解,在面临行政、刑事风险时,及时寻求专业税务律师协助,避免因对税法程序、实体问题的处理不当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