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收“过头税”行为再现,企业应坚决说“不”


一、国务院曝光:地方政府不切实际下达任务,搞税收进度排名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问题线索,国办督查室对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存在的违规征税等问题进行调查发现景县政府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不切实际下达税收任务,搞税收进度排名。2020年4月,景县政府在未考虑疫情影响、未充分调研的情况下,盲目向16个乡镇下达上半年税收任务8.48亿元,同比增长15.72%,其中二季度税收任务4.25亿元,同比增长18.8%。为加大征收力度,景县政府违规对乡镇税收完成进度每日进行排名通报。

2、景县税务局开展集中清缴补缴欠税。由于上半年税收任务完成缺口较大,4月下旬以来,景县税务局先后2次向景县政府提出集中清缴陈年欠税的建议,并在政府部门协调配合下,对圈占工业用地的企业集中清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实际占用批而未供耕地的企业或个人集中清缴耕地占用税,对部分企业陈欠多年的增值税和房产税进行清缴。为加大清缴力度,景县政府协调税务、公安部门建立“税警联络机制”,有关税务人员明确提出催缴要求,并向企业警告“拒不缴纳的,按照税警联络机制移交公安处理”。截至6月19日,景县税务局已催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144.13万元,催缴耕地占用税及滞纳金1077.06万元。另据统计,5月份景县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分别是去年同期的25.88倍、3.27倍。

3、个别基层税务机关向企业分解税收任务,征收“过头税”。为提高二季度税收,5月下旬,景县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将广川镇二季度6422万元税收任务违规分解到260个企业,并向广川镇企业明确通知“企业申报5月份增值税时不要抵扣进项税”。经查,龙华税务分局征管范围内的59户企业5月份未抵扣进项税额,可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49.5万元,存在部分企业应抵扣未抵扣问题。龙华税务分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严禁对企业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让抵扣”等规定,构成征收“过头税”。

 

二、总局会议:坚决查处征收“过头税费”等违规行为

针对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的河北省景县违规征税等问题,税务总局近日召开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查处征收“过头税费”等违规行为。

同时,税务总局将在全系统开展违规征税收费专项整治,并建立健全税费收入质量监控和分析机制,利用大数据完善分区县、分税种、分费种的收入实时监控体系,发现违规问题一律从严从快查处。

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上强调,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是税务部门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依法组织收入的原则不动摇,坚决禁止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以及以清缴补缴为名增加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对违规违纪者严惩不贷。同时,要进一步不折不扣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确保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抵的抵到位、该退的退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让政策红利直达每户企业、直达市场主体。

 

三、不让“过头税费”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通常所说的过头税就是指税务部门为完成好预算确定的收入任务向企业分解任务。这其中又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时间上的过头。税务部门为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要求企业先把未来的税交上,尤其是地方财政不太富裕的地方。第二种情况是政策上过头。有的地方将国家的减免税费政策“打折扣”,该减的不减,该抵的不抵,该取消的没有取消,有的还巧立名目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或者在已经实施的收费项目中过度监管。

过头税并不属于个别现象。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地方土地财政收入的降低,地方政府的“手头”越来越紧,为了支付城市建设等大量公共产品服务的支出,一些地方不得不增加收费名目、加大税收罚款力度等来增加地方财政。

大量的“过头税”看似短期内扩大了地方财政收入,完成了税收任务,但企业的压力反而增加了。在沉重的税收压力下,有的企业不得不倒闭。税收也就无本无源,而在来年的税收中,更多的企业面临更大的税收压力,从而让使税收和企业生存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国务院再三强调,严惩收“过头税费”,不仅是给予企业“喘息”的空间更是为了地方税收的长足发展。只有让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才能有更多的税收。

 

四、面对违规征税行为企业要说“不”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要求的决策部署明确要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市场主体减负,坚决制止不合规收费,严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和以清缴补缴为名增加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而景县出现的违规征税问题,充分说明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支矛盾加剧的形势下,一些地方出现了违规揽税收费的现象。这些现象不能简单地用“乱收费”或“重复收税”来概括。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但同时也必须明确,这也是企业应有的权利。如果企业要承受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所进行的“寅吃卯粮”的过头税,势必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负担,仅仅是缴税已经力不从心,创新、科研投入、人员培训等,不可避免受到影响。换句话说,这就是一种竭泽而渔、极其短视的行为。而这样的行为,发生在本应为企业和市场服务的税务部门身上,更显得不当。

近年来,国务院、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频繁表态坚决不收“过头税”,但现实中依然无法完全遏制,究其原因,除了税收权力的强势之外,还有企业的权利弱势。换句话说,对于这种严重违背税收法规的征税行为,在权利贫困和羸弱的情况下,受制于民告官的畏惧心理,企业不愿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法制、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将会越来越多。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明确了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行政行为相对人对于确有争议的行政行为,应当通过司法救济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司法权监督行政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