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今日起正式实施!这些变化和利好值得关注


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成为我国第九部税种法。今天起,《资源税法》正式实施,在我国施行近27年之久的《资源税暂行条例》随之废止。《资源税法》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成果,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在内容上有哪些变化?《资源税法》的实施又将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笔者将通过本文为您进行梳理与解读。

 

一、资源税法的主要变化

与《资源税暂行条例》相比较,《资源税法》主要发生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是规范统一了税目。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资源税的税目在中央层面共列举了30余种,没有列举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而《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共计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第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按照原有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由省级政府确定具体的税率。而《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的同时,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体现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第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吸纳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长期实行而且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同时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规定减免资源税。而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法》授权省级政府确定减免资源税的具体办法。

第四是简并了征收期限。《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这一规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资源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了一致。

第五是强化了部门协同。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需要较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对减免税等情形的认定,离不开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资源税法》在第九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这与其他税种法规定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等相一致。

 

二、资源税法为企业发展带来利好

首先,纳税申报更加便利。《资源税法》以正向列举的方式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并确定了税率,这为简化纳税申报奠定了制度基础。税务机关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有利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纳税申报服务。

其次,办税负担得到减轻。《资源税法》简并了征收期限,明显降低了纳税人的申报频次,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再次,生产经营风险降低。《资源税法》固定了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综合考虑资源开采的工艺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的基础上扩展了减免税项目,如增加“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等免征项目,有利于降低特定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

最后,权益维护更有保障。《资源税法》从法律层面要求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相配合,有助于税收征收更加科学有序进行,可以更好实现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更大程度实现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另外,资源税法将推动企业绿色发展。根据《资源税法》的授权,各地方可以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制定具体减免税办法,有助于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同时《资源税法》明确将试点征收水资源税,有利于强化企业的节水意识,推动高耗水企业提高用水效率,这些规定都将推动企业发展更加绿色环保。

 

三、资源税法推动绿色税制完善

作为我国“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税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资源税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税率形式,使资源税能够更好反映资源价格的市场变化,更好发挥税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作用,促进资源集约化使用。同时,《资源税法》对资源利用行为进行引导,有助于推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域发挥作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如果说2016年出台的《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绿色税制构建所迈出的第一步,那么《资源税法》的出台则是我国绿色税制构建的进阶。与《环境保护税法》侧重从环境问题的“尾端”来防控污染所不同,《资源税法》强调从环境污染的“源头”,即通过调控资源利用来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进行调节,通过引导人们对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来解决环境问题,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可以说《资源税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丰富、完善绿色税制的关键一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下,朝着一税一法的目标稳步迈进,近五年以来,《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相继通过实施,今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契税法》也得到通过,并将于明年实施。至此,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有11个已经立法,我国税收法治取得重要成果。

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税收法治的建设需要通过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收立法来实现,同时更需要通过税法的实施来转化为现实,《资源税法》以及明年即将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契税法》使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再上新的台阶。其他尚未制定为法律的7个税种的立法也在持续推进,相信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将在不久的将来取得更多的成果。

附:《资源税暂行条例》与《资源税法》主要变化条文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