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收入、涉嫌虚开,从2025年典型案件看再生资源行业涉税风险


编者按:近年来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领域的政策不断更迭,为行业企业带来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税务合规要求。与此同时,税收征管数字化、精准化效能大幅提升,全面洞察行业税收政策动态、系统审视自身潜在税务风险,已成为再生资源企业保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前提与必然要求。本文以2025年再生资源行业监管态势为切入点,聚焦各地税务机关通报的再生资源行业典型案例,解析当前监管趋势下再生资源行业的税务风险。

一、监管动态:加力纠治违规返税、持续保持对虚开骗税行为的高压态势

国家税务总局12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披露了四点与再生资源行业相关的税费政策落地情况与监管动态:一是目前“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达到1.48万户,今年以来的“反向开票”金额近9000亿元;二是重点紧盯违规骗享风险高的政策,特别是严防拆分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严查无实质性经营企业违规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等行为;三是加力纠治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加大监控核查地方违规引税返税搞“政策洼地”、违规招引“空壳企业”搞“开票经济”的情况;四是依托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持续保持对虚开骗税行为的高压态势。

再生资源行业长期以来是税务监管的重点领域,因源头发票问题引发的模式合理性、财政奖补合法性等风险频发,各环节主体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合规风险。对于前端的报废产品出售者而言,部分散户为逃避缴纳税款而采取拆分收入到多个自然人或多家个体户骗享税费优惠政策,“反向开票”后有部分自然人出售者为规避开票限额,同样采取拆分收入的方法控制每一主体销售额;对于再生资源企业而言,因多环节交易、一站式运输及依赖财政奖补模式的存在,加之部分业务中企业未发挥贸易职能、存在资金回流等疑点,引发全链条的虚开、偷税风险;而在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适用上,部分企业因不符合政策条件而面临被追缴的风险。下文基于上述风险,结合今年各地公示的案件信息,摘录如下三类典型案例。

二、最新案例:多起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涉及刑事责任

(一)报废产品交易真实性存疑,税局认定企业不符合反向开票要求

《中国税务报》2025年7月刊发的一篇文章显示,M公司主要经营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经营模式为从自然人或其他企业处收购废旧芯片,经过加工后销售。税务机关在审查M公司的“反向开票”申请时发现,该公司所提交的三名自然人出售者信息存在疑点,一是有一名自然人销售额为478万元,临近“反向开票”500万限额;二是该三名自然人交易所用银行卡均来自同一开户行。税务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三名自然人实际上是M公司的上游供应商G公司的员工,而该三名自然人无法合理解释如何区分任职受雇公司的业务与个人业务,且M公司也无法提供收购台账、业务资料等证明所收购的报废产品系来源于该三名自然人,最终税务机关认定M公司不符合“反向开票”要求。

虚开、偷税:涉及散户拆分收入、回收企业代开发票等

1.个体回收站借用85人身份证成立个体户,拆分收入向用废企业开具1.11亿余元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荣某再生资源回收站暨盛某某拆分经营隐匿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盛某某所经营的荣某再生资源回收站收购废纸后向某纸业公司销售,为少缴税款,盛某某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85家回收站,通过将本该是荣某再生资源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15.84万元。税务机关对荣某再生资源回收站及盛某某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9.74万元,同时对盛某某及85家再生资源回收站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2.回收公司虚进虚出,定性虚开、移送公安

2025年3月,青岛市税务局公开的一则案例显示,青岛某再生资源物资回收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金额455.86万元。青岛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7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上市公司子公司自个人收购废家电后自第三方公司取得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5年11月,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收到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该子公司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向个人销售方收购旧家电,取得销售方以外的第三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0份,认证抵扣税额3,855,625.86元,列支主营业务成本22,680,152.75元,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已构成偷税。稽查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子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对其行为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合计2,024,203.58元。

有色金属加工企业虚开运输费发票、违规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025年6月,江西省税务局公开的一则案例显示,某铜业公司主要业务为购进废铜后进行延压加工,再将加工后的铜杆、铜排等产成品运输到全国各地进行销售,但运输发票均来源于当地一家物流公司。税务部门进一步核查发现,某铜业公司虚构运输业务,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运输成本、虚抵进项,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07.6万元;同时,将销售非自产铜杆的收入,列入即征即退项目销售收入,违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骗取退税17.32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4.6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同时,对物流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问题进行另案处理。

三、涉税风险:拆分收入、虚开发票、违规适用税收优惠,涉税风险多点爆发

(一)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虚开发票,自然人散户涉税风险不可忽视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以自然人身份还是以个体户身份销售废旧物资,均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践中,部分散户不带票销售废旧物资,针对此种行为,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指出,税务部门重点推动回收行业规范发展,通过实施“反向开票”拓宽对报废产品出售者合规管理的范围,有效压缩不开票交易空间;部分散户如上文案例所示,为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税款而拆分收入,而在“反向开票”政策施行后,则存在部分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为规避“反向开票”销售限额而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与资源回收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并由资源回收企业向个人反向开具发票的情况。

拆分收入的主体往往具有多个主体注册在同一地,未实际参与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混同等空壳特征。近年来,多地税务机关也借助大数据与多部门信息联通,打击“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行为,例如一地税务机关针对多个经营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的“一址多证”情形展开检查,比对企业实际经营与申报数据、核查设备资产权属关系、核验用工合同主体一致性、追踪产品移转定价公允性等,筛查“拆分收入”的涉税疑点;深化与市监、公安、社保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归集注册登记、财务报表等数据字段,对企业实施查证照、查资产、查用工、查交易、查关联的“五查合一”检查,累计梳理各部门反馈异常数据1325条,打通了数据协同壁垒。

散户拆分收入的行为除了可能引发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偷税定性外,利用其他未实际参与业务的个人向下游企业开具发票还可能因购销主体不一致、票货分离等问题而引发虚开风险,同时,下游受票企业所取得发票的合法性也面临质疑。

(二)多环节交易、一站式运输、依赖财政奖补等模式引发业务真实性怀疑

因回收源头多为零散个体的特征,再生资源回收链条始终存在较大的购销税负差,回收环节增值税税负较重,而多数企业无法满足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在长期实践中,回收环节基本形成了依赖财政奖补的贸易模式,在当前加力纠治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严查违规引税返税搞“政策洼地”、违规招引“空壳企业”搞“开票经济”的监管趋势下,回收模式设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备受质疑,与之相关的回收业务真实性及发票合规问题也引发相关涉税风险。

此外,考虑到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损耗等,再生资源行业普遍采用“指示交付”等方式进行货权交割,废旧物资自散户处直接运往终端用废企业。由于此种运输方式呈现出位于中间环节的资源回收企业没有实际参与货物运输的表象,且货物交付后各购销环节系依据用废企业的过磅单作为结算凭据,加之部分业务中存在资金流转异常、过磅单真实性存疑等问题,税务机关可能认为中间贸易环节为虚设,不具有真实货物交易,从而将链条中的回收企业认定为虚开,而终端用废企业则面临取得“票货分离”发票、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甚至被定性虚开的情况,相关主体面临严峻的行政、刑事风险。

(三)违规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引发补税、加收滞纳金等风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及退税比例,企业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除需判断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规定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还应关注是否取得合规发票、纳税信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等条件,实践中,不乏存在企业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虚开而影响即征即退资质的认定。

合规建议:夯实业务真实性,提高税务合规意识

散户应当就经营收入依法申报纳税。散户无论是以自然人还是个体户身份开展经营,均需如实、完整申报经营收入,避免借用他人身份拆分收入、虚开等行为。在业务开展中,应以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确保交易留痕、可追溯,同时还应留存结算资料,为自身业务真实性提供有力支撑。

资源回收企业应基于真实业务开具、接受发票。在业务开展前,要强化对上游合作方资质审核,关注纳税信用等级,核查是否存在非正常户等情况,可以在收购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的违约赔偿条款等,防控潜在的经济损失;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明晰自身所处的交易环节,发挥贸易职能,确保业务开展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及发票流的一致性;在业务开展后,应留存相关资料,对于适用“反向开票”政策的,则应按照《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的要求进行资料的整理与留存。

准确理解与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核查自身业务是否符合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例如,要强化发票管理,对于出现异常凭证情形的及时申请核查;动态关注纳税信用等级变化,避免因信用等级下降丧失退税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