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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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欠税款承担连带责任--税务行政复议(二十九)

(一)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合伙经营一家超市,两人发生矛盾决定解散超市。超市在向市国税一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欠年度税款4.3万元,市国税一分局遂向超市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限其5日内缴纳税款。限期期满后,税务机关发现超市负责人陈某已出走,超市也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要求王某缴纳该超市欠缴的税款。王某称他已和陈某结清了应由他负担的债务,其余债务应由陈某负担,不愿缴纳4.3万元的税款。市国税一分局从王某在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中依法扣缴了4.3万元的税款。王某认为自己已结清了债务,税务机关从自己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是违法行为,遂向市国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国税一分局扣缴税款的行为。市国税局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分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合法,作出了维持一分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二)税务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在其他合伙人因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缴纳所欠的税款时,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三)华税观点

本案是关于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责任承担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个,我们先要对合伙这种经营方式有一定的了解。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与作为独立法人存在的企业有明显的不同,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赢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赢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因此,该超市在注销前应缴清所欠税款。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法第39条则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陈某和王某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他们均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该合伙企业已无财产,因此作为合伙人之一的王某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全部债务,即缴纳全部税款,并不能因为自己已按份额结清在合伙企业中的债务而免除这一责任。不过,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王某在缴纳税款之后,有权向陈某追偿本应由其承担的税款。

根据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而征管法实施细则则对“其他金融机构”和“存款”作出了解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1条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第72条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因此,市国税一分局在超市不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有权从其合伙人王某在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中扣缴税款。

(四)税务争议解决

 王某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国税一分局扣缴税款的行为。市国税局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分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合法,作出了维持一分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王某采用以下方法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王某承担完连带责任后,他与陈某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他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向陈某追偿。

更多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资料,请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fw/99657.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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