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煤炭企业涉嫌虚开专票罪面临10年以上重刑,华税辩护获不起诉结案(2022)


一、案情介绍:煤炭贸易企业取得超亿元专票涉嫌虚开

A公司是一家煤炭贸易企业,企业经营范围包含煤炭零售。由于A公司自身实力雄厚,煤炭采购规模庞大,诸多小型煤矿希望和A公司开展煤炭贸易合作,因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达到A公司设置的供应商门槛,纷纷选择通过其他煤炭贸易企业与A公司开展煤炭购销业务。

甲、乙系A公司高管,负责公司的煤炭采购业务。2015年至2017年,为了赚取一定的经销差价,甲、乙私自决定以个人身份作为中间商为A公司组织货源。经王某介绍,甲、乙以三家煤炭贸易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开展煤炭购销交易,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5月,X市公安局以A公司煤炭采购业务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金额1.2亿元。2021年11月,公安机关认定A公司接受三家煤炭贸易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二、本案不构成虚开犯罪的四大核心辩护要点

(一)涉案煤炭购销业务模式及取得发票符合税法规定

根据A公司采购制度,无正规资质的煤矿或者黄牛散户无法成为A公司的合规供应商,这就使得小煤矿、黄牛散户挂靠其他正规煤炭企业向A公司供货,或者先销售给其他煤炭企业再销售给A公司。但无论是采取挂靠方式还是购销方式,煤炭销售企业均是增值税法定纳税义务人,负有向A公司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甲、乙二人为了将自己联系、采购的散煤销售给A公司便采用了上述的挂靠或销售模式。由于A公司与三家公司间的煤炭购销交易真实存在,则三家公司应当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发票符合税法规定,不构成虚开。

(二)不能仅凭资金流转路径片面认定“资金回流”

结合A公司发生了真实的煤炭购销业务及甲、乙、A公司财务人员的供述可知,涉案煤炭业务中存在甲、乙私自从A公司借支资金购煤的事实,因此三家公司对公收取货款后需要将甲、乙已经支付给煤矿的资金偿还给甲、乙。二人取得资金后,亦需要归还于当初借支资金的公司私户。因此,基于借贷关系发生的资金流转,与A公司、三家公司之间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发生的货款支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涉案业务中的资金流转痕迹并非虚开行为中的“资金回流”。

(三)A公司的抵扣行为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根据增值税抵扣原理,若商品流通各环节的供应商按照交易数量、金额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期、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则其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受票方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也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本案中,甲、乙通过三家公司向A公司销售煤炭,A公司向三家公司支付了货款并最终收到了真实的货物,因而承担了涉案货物在本环节交易之前的已纳税款,实质上便取得了对涉案货物已纳税款的抵扣权益。同时,三家公司已就涉案发票按期、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因此,A公司取得三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属于合法、有效地实现其抵扣权益的行为,不会给国家增值税税款造成损失。

(四)虚开案件中应正确区分开受票方的法律责任

本案系因上游三家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而案发,对于此种情形中下游受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根据A公司与三家公司间的业务情况,结合在案证据可知,A公司取得三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符合上述公告规定,即使三家公司存在虚增进项偷逃税款的行为,也应当由该三家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与A公司无关。

三、案件结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并递交了书面律师意见。检察机关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初步认为本案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高效化解争议,辩护人申请召开检察听证会,获得检察机关同意,本案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人员参加了听证会。会上,辩护人充分发表听证意见。最终,在华税律师经历了近两年的辩护工作后,本案取得了检察院不起诉的结案结果,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四、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中国税务律师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华税多次接受全国律协、中税协的邀请参与编写制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等税法业务标准和规范文件,编著国内第一本税法实务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国内最早的税务律师执业必备丛书《中国税务律师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

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税法服务细分市场的先行者。华税秉持“税务+法律+行业”的专业理念,自2019年以来连续七年发布重点行业领域税务合规研究报告,在能源、石化、煤炭、再生资源、医药、外贸、房地产、制造业、投融资、互联网、高净值人士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税法实务经验和海量的代表性成功案例,铸就行业税法专家的卓越口碑。

五、代表案例

1、陕西某煤化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亿元,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面临严峻刑事责任风险。华税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帮助,最终侦查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2022)

2、河南某知名农产品上市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百亿元。华税律师在异地公安机关立案研判阶段为公司提供刑事法律帮助,最终异地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对公司立案侦查的决定。(2024)

3、福建某成品油贸易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5亿元,企业负责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改以非法购买专票罪起诉,最终法院判决适用缓刑结案。(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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