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用工,真虚开?涉税信息报送新规下灵工平台应设立多重税务合规防线


编者按:近年来,由于灵活用工模式兴起,部分用工单位通过平台重塑用工关系,形成“劳动者——平台——用工单位”的新型用工模式。在该种模式下,平台是否独立组织、管理相关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服务或成为判定业务真实性的关键。本文将通过近期曝光的一起案例,结合最新政策及监管动态,对灵工平台及用工单位的税务合规提出建议。

一、案例: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取得虚开发票被定性偷税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某煤电企业与某人力资源企业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约定由后者选派劳务人员向其提供劳务服务(电厂集控运行、保洁、绿环等业务),据此取得989份专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劳务外包),共计金额为9486万元,税额为569万元,价税合计超1亿元。

税务机关通过调取劳务外包合同、银行流水、工资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发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未自行组织人员向该公司提供劳务,该公司通过人力资源企业发放工资的员工实际为其在册员工,由其直接管理考核。上述员工的工资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通过人力资源企业发放的——该公司以对公账户银行转账方式于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向人力资源企业对公账户支付1亿元,人力资源企业收到款项后通过对公账户向该公司2248人次发放工资,剩余部分由该公司对公账户发放。

(二)案件结果

对于该企业取得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共计304万元;对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处应扣未扣税款处50%的罚款共计114万元。

(三)案例小结

本案具有典型性,揭示了灵活用工行业普遍存在的涉税合规隐患。其核心违法事实在于:劳动者实质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灵活用工平台未履行组织管理职能,导致业务真实性被怀疑。此种模式下:灵工平台因未提供真实服务,其开票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用工单位接受虚开发票则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其逃避工资薪金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也可能引发补税+罚款的风险。但需强调:“企业自带人员”模式本身并不必然构成违法,其法律定性需综合四项要件判断。

二、“企业自带人员”型交易不必然构成虚开发票的认定逻辑

(一)业务实质:平台是否提供真实应税服务

“企业自带人员”模式的核心在于应税行为的真实性未改变。当平台企业、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在民事层面达成合意(如通过挂靠、分包、转包等形式),且平台企业实际组织协调了相关服务(如管理骑手、司机、保洁等),则该劳务应视为由平台提供。在此前提下,若平台企业确向用工单位提供了真实、可验证的应税服务,其据此开具发票具备合法基础。

(二)资金流向:区分“真实报酬支付”与“资金回流”

实践中,有观点将“资金最终流向受票企业关联个人账户”简单等同于回流,此认定存在偏差。虚开行为的典型资金流特征为“受票方→开票方→受票方(或其控制账户)”,核心在于资金闭环回流至受票方或其利益关联方。而在合规的“企业自带人员”模式下:用工单位提供账户信息的目的仅为便利支付真实服务者报酬(如代发工资);该账户不受用工单位实际控制,资金所有权归属服务提供者;款项性质为服务者合法劳动所得,与用工单位无利益关联。因此,此类支付不构成虚开意义上的“资金回流”。

(三)发票记载: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将虚开界定为“无真实交易开票”或“所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在“企业自带人员”模式中,若满足:存在真实劳务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品名、金额等要素如实反映该服务内容;资金流、发票流、服务流实现“三流一致”,那么该情形不符合虚开的法定构成要件。

(四)结果要件: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该模式下,若用工单位支付足额对价,平台及服务者按规定纳税,双方基于真实交易开具发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同时,由于受票企业为真实发生的交易真实支付了足额的含税价款,因此拥有了实质的抵扣权,并没有滥用抵扣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强监管背景下:灵工平台与用工企业应当设立多重税务合规防线

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公布施行。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将灵活用工平台列入报送信息的范围中,这对灵活用工平台及企业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为防控税务风险,平台及企业均应建立多重防线。

(一)平台功能实质化:构建全流程监管与风控体系

为切实实现平台功能实质化,保障业务合规性与服务质量,需重点完善以下资料审查与监管机制:其一,设立独立服务管理团队,实施全流程闭环监管——平台应组建专职服务管理团队,负责从业务承接、服务执行、成果交付到薪酬发放的全链条监管,强制要求留存完整的服务派单记录、过程质量检查报告、服务成果证明文件等痕迹化材料,确保每个环节可追溯、可验证;其二,建立严格的注册人员审核机制,确保履约能力——对平台注册的自有或自带服务人员,必须实施实名认证验证个人身份真实性,要求提交并核查其相关从业资格、技能证书或经验证明,确保其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与资质;其三,深化业务资料形式审查与风险预警——对所有业务涉及的关键资料(合同、发票、结算单、服务证明等)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确保要素齐全、格式规范,确保业务涉及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票据)流、服务流”信息相互匹配、逻辑一致,并完整备案存档,若在审查中发现资料矛盾、逻辑不符或其他明显疑点时,平台应立即启动风险核查程序,必要时暂停相关业务。

(二)三方协议法律闭环:建立权责清晰、风险可控的履约程序

为实现平台业务模式的合规性与稳定性,用工单位、平台、服务人员三者之间应形成清晰、闭环的法律关系链条,厘清权责关系。用工单位与平台之间,应签订《服务采购协议》,明确服务标准与权责边界,清晰界定平台需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范围、质量要求、交付标准、服务地点及期限,规定严格的成果验收流程、标准、时限及争议解决机制,并明确平台对于服务人员的管理、培训等责任。平台与服务人员之间,应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确立合作模式与报酬归责,核心在于明确双方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平台、服务人员签署《三方权利确认书》,明确服务人员管理归属。

(三)资金流向单向:构建闭环管控的支付安全体系

灵工平台、用工企业应确保资金流转路径清晰、不可逆,杜绝资金回流或体外循环风险,满足“四流合一”监管要求。其一,用工单位与灵工平台应通过对公账户结算服务费,平台向服务人员支付报酬时也应当通过本人银行账户或指定他人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确保资金可追溯。对于有条件的平台,可自动关联“合同-订单-验收单-发票”,仅当四要素匹配且通过风控审核后,才触发放款指令。其二,平台必须建立一套系统化、规范化、电子化的证据留存制度,对于小额劳务费,平台需要确保交易有详细的收款凭证,包含收款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支出项目以及金额等信息;当涉及到大额支付时,除上述基础信息以外,还应要求双方提供工作记录和工作成果等文件,并附上相应的合同、沟通记录、质检报告、验收确认书等,保存银行转账凭证等凭证。

四、小结

在“企业自带人员”模式下,灵工平台与用工单位均面临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对于灵工平台,因未提供真实服务,其开票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对于用工单位,接受虚开发票则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同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可能引发补税+罚款的风险。我们认为,判定“企业自带人员”模式是否构成虚开需综合四项要件考量,分别是平台是否提供真实应税服务、是否存在 “资金回流”、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强监管、严打击的背景下,灵工平台与用工企业均应当设立多重税务防线,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加强业务实质管控、厘清三方法律关系及责任,及时留存业务证据,涉案后应从上述四方面审慎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发票,必要时提起法律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