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骗税案例释放从严信号,剑指循环出口、买单配票、伪报出口

编者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八起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三起涉及骗取出口退税,作案手法覆盖循环进出口、买单配票及伪报出口等,释放出持续从严打击的强烈信号。为深入理解当前司法态势,本文将以这3起案例为样本,深度剖析其中的法律争议焦点,系统梳理当前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司法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展望“以数治税”深化背景下2026年的监管趋势。
一、案例一:循环出口,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关键在于进口环节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系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该公司主要从事羊绒制品、纺织原料的采购、加工、进出口等业务。
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黄某某等人通过美某公司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方式,将纺织纱线出口至香港。货物抵港后,其团伙立即以“来料加工”名义将同一批货物报关入境,经物流运至上海或河北,重新包装后再次以美某公司名义出口,形成“出口—复进口—再出口”的闭环流转。
为实现虚假贸易的闭环,黄某某等人将资金通过私人账户转入地下钱庄,并经由其在香港控制的多家公司,以“外商付款”名义完成资金回流,伪装成真实结汇。在此虚假贸易基础上,美某公司及相关外贸公司据此申报并骗取出口退税款。经查,黄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高达人民币8.7亿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某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1.合法循环与骗税犯罪的界限在于是否造成税款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六)项,循环进出口行为可构成骗税。然而,构罪的核心并非“循环”形式本身,而在于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若企业合规申报、依法缴纳各环节税款,其循环行为属于经营自由范畴。本案中,黄某某等人滥用“来料加工”保税政策,逃避了货物复进口时本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致使国家在后续出口环节为其“退还”了并未实际承担的税款,造成财政损失,此为骗税实质。
2.走私行为与骗税目的的司法界分
本案中,黄某某伪报贸易性质、以免税方式进口保税料件并擅自内销的行为,本身已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然而,司法机关最终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遵循了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处断原则,即当犯罪行为的手段(走私)与目的(骗税)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时,择一重罪处罚。此举更能全面评价其最终目的在于骗取国家退税款的整体社会危害性。当然,也有典型判决认为走私与骗税是否构成牵连犯,要具体考察走私与骗税之间的时空关联。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编号2023-05-1-081-001“刘某甲等12人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认为,本案走私贵重金属与骗取出口退税之间的时空关联,无法上升到刑法意义上的牵连关系,涉骗取出口退税的走私行为不应认定为牵连犯。最终本案被认定为“走私贵重金属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回归本案,循环出口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不取决于货物是否“循环”,而在于是否在循环中通过逃避进口税收、伪造贸易环节,骗取本不享有的出口退税。
二、案例二: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之典型
(一)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罗某某在未真实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安排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购买他人无需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即所谓“买单”。随后,罗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南昌市小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霖某服饰有限公司等,虚开与报关单信息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配票”环节。经查,其以上述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共计1.4亿余元(其中51万余元已申报但未实际退税)。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等人以假报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对罗某某从宽处罚。最终,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二亿元罚金;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该判决已生效。
(二)案件分析
“买单配票”是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产业化程度最高、危害最大的典型模式,其本质在于通过拼凑单证,虚构出口贸易事实,由此长期以来是司法机关、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在政策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要求代理出口企业不仅需将出口代理费收入作为营业收入申报,还必须在预缴环节准确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如未能履行上述报送义务,相关代理出口业务将被视同自营,由代理企业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责任。此项规定显著强化了出口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力度,预计将对行业生态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对长期依赖“买单配票”等不规范模式的企业构成严峻挑战。
在技术层面,随着“金税四期”与“单一窗口+区块链”系统的深入协同,税务与海关数据已实现全面联动与交叉验证。这使得以往与“买单出口”相伴生的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的操作空间被大幅压缩,相关高风险企业已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因此,出口企业应坚持以真实业务为基础,如实申报并合规办理退税,妥善留存相关业务资料备查。如面临虚开或骗税风险,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业务真实性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必要时通过行政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行政处罚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
三、案例三:伪报出口,形式合规与实质违法如何判定
(一)案情简介
2016年上半年,被告单位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姚某某与新某行公司商定,由东某公司销售白银给新某行公司。由于白银属于国家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且按规定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姚某某策划将国内采购的白银与背板简单加工,伪装成“溅射靶组件”,并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伪报商品品名的方式出口。
在实际操作中,东某公司先将加工后的“溅射靶组件”销售给姚某某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再转售至香港新某行公司。对方收货后立即将组件拆解,白银回炉重熔,背板则通过指定公司回流至东某公司重复使用,结算仅按白银实际价值扣除提炼费执行。
经查,东某公司、姚某某等采用上述方法,出口白银共计609377千克,申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共计4亿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东某公司及姚某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姚某某系主犯,单位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判处东某公司罚金4亿元,姚某某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对白银及其制品的待遇经历了重要调整。2008年取消白银出口退税后,政策允许经过实质加工的白银制品申请退税。为防范利用简单加工骗取退税的行为,2012年出台的39号文确立了“主要原材料成本占比”标准,将白银成本占比80%以上的制品视同白银管理。此后,2014年98号文进一步扩大贵金属原材料监管范围。然而,实践中仍不断出现通过精密配置原材料比例规避监管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逐步形成了一套认定标准:
1.商品功能与市场需求分析
司法机关通过审查产品的实际功能与市场需求,判断出口行为的真实性。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相关产品已获得专利权来进行抗辩,但法院指出“溅射靶组件”仅是将白银与背板简单固定,无质量检测和功能测试,完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目的并非实现其宣称的功能。类似地,在浙江高院审理的(2018)浙刑终97号案中,法院认定所谓“带钯接头白银导线”在实际应用中既不符合工业标准,也无法满足高端音响需求,缺乏真实市场基础。
2.交易流程合理性审查
司法机关重点关注交易环节的设置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本案中,法院发现东某公司在与最终买方直接商定白银价格的情况下,仍插入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完成形式上的转手交易,明显违背正常贸易惯例,反映出掩盖交易实质的主观意图。在汕头杨某骗税案中,设立多层境内外关联公司进行循环交易的行为,也被认定为虚构交易环节的重要证据。
3.结算方式与货物最终流向追踪
真实的结算方式和货物最终用途是判断交易实质的关键指标。本案中,交易双方仅按白银价值结算,且“溅射靶组件”在境外被立即拆解回炉,充分证明交易标的实质为白银而非白银制品。这一特征在同类案件中被普遍作为认定骗税的重要依据。
本案确立了处理伪报品名骗税案件的重要裁判规则:形式上的合规不能掩盖实质上的违法。企业在经营贵金属制品出口业务时,应当确保产品具有真实功能和市场需求,交易流程符合商业实质,避免通过技术性安排规避政策监管。同时需注意,将不享受退税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是否构成骗税,需具体分析主观故意。若企业因理解偏差导致申报错误,而非故意虚假申报,则不必然构成骗税。
四、趋势展望:出口退税仍然是司法机关、税务机关重点监管领域
随着技术发展和国际协作的深化,出口退税监管体系正在快速升级。展望2026年,监管工作将呈现三个明显趋势:
(一)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海关与税务监管数据将联通
金税四期系统的全面推广,标志着税收监管正式进入“以数治税”时代。最显著的变化是各部门信息将实现全面共享——税务、海关、银行、外汇、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壁垒将被打破。系统会自动分析企业出口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智能识别异常情况。比如,同一批货物频繁进出境、出口报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报关单与发票信息不匹配等,都会立即触发预警。
监管方式也将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预防。系统发现可疑交易后,可能在退税申报阶段就直接暂停办理,要求企业先行提供证明材料。这种转变将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威慑力。
(二)重点关注新兴行业与特定商品
政策鼓励的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骗税的重灾区。随着国家加大对“新三样”(锂电池、光伏产品、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这些领域的出口骗税风险也在上升。今年8月,深圳查处首例“新三样”领域出口骗税,涉案金额1.49亿元。预计监管部门将建立专门的监控指标,对这些行业的技术特点、原料采购、生产能力与出口规模进行匹配分析,防止税收优惠被滥用。
同时,贵金属(白银、黄金制品)、稀有金属、高端电子产品等价值高、易伪报的商品,将继续受到严格监管。对这些商品的分类审核和价格核实会更加细致。
(三)国际协作和企业内控双重强化
国际贸易合规正在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议题。各国在反避税、反洗钱方面的合作不断深入,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加强信息交换和执法协作。例如,墨西哥将于2026年实施的海关改革,核心就是通过数字化手段严厉打击走私和逃税,这预示着跨国贸易的透明度要求将全面提高。对企业来说,合规管理要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防范”,建立有效的内部防控体系,将合规要求落实到采购、生产、出口每一个环节,避免承担巨额经济损失、涉及税务行政及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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