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最新税务案件揭示农产品行业涉税风险


一是公式中的全部销售额是否含税?二是如果全部销售额不含税,那么免税项目销售额是否应当作不含税换算?三是如果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对应的购进项目没有用于相关销售项目,相关销售项目的销售额是否参与全部销售额的计算?
对于问题一,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现《增值税法》中有明确定义,即“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制度中所称销售额,应当理解为不含税销售额。对于问题二,国家税务总局曾作出两个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德兴铜矿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1号)亦规定,“关于铜矿的免税收入如何确定基数计算分摊进项税金的问题。由于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对于销售免税货物而言,其取得的收入为不合(笔者注:应为“含”)税收入,因此在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以免税货物实际销售额占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例划分”。对于问题三,从文义角度理解,全部销售额并未作任何例外规定,似乎不应将任何销售额从中扣除。问题到这里似乎已然非常明朗,但实践中却仍有不同做法,尤其涉及到问题二,本案中,很可能子公司将免税项目销售额进行了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导致该公式的分子变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变小,导致少缴增值税和多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农产品涉税案件频发与不法分子利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密切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三种方式:一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直接抵扣;二是凭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计算抵扣,其中,农产品销售发票由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填开;三是核定扣除。不难看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相较其他产品多了计算抵扣和核定扣除两种方式。究其原因,税收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但也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避免农产品收购企业抵扣不足,国家赋予了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权利。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借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可以采用一定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进行抵扣。此外,为了尽可能遏制实务中虚开虚抵问题的发生、兼顾各省份农业发展的差异性,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和核定扣除的范围又作出了限制。尽管如此,也未能杜绝利用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税收政策实施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案则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耗用率,虚增农产品核定进项税额进行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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