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超5400家企业高新资格被取消,企业税务风险亟需防范


编者按: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核心载体,享受税收减免、研发补贴、人才引进等一系列政策红利,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地方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但实践中,高新资格的维持也面临诸多问题。部分企业因对高新资格核心指标缺乏全面、持续性评估,未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最终导致高新资格被取消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此外,少数企业心存侥幸,通过编造虚假研发活动等违法手段骗享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相关主体还需承担相应税务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高新资格监管动态及典型税务案例,梳理高新资格被取消的常见类型并揭示相关税务风险,以供高新企业参考。

一、数据观察:近三年,高新资格监管力度持续加码

2025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监管迎来“强监管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省市全年累计取消5440家企业的高新资格,该数据较2023年的1500余家、2024年的4700余家实现显著增长,不仅创近年高新资格取消规模的新高,更清晰传递出全国各地对高新技术企业从“重认定准入”向“重存续管理”转变的核心导向,监管力度持续加码。

注:以认定机构取消高新资格的日期为统计口径

从被取消高新资格的企业分布情况来看,河南省以超千家的取消数量位居全国首位,成为全年高新资格核查力度最大的省份之一;山东省紧随其后,取消数量超900家;福建省取消数量超500家,位列全国取消规模第三。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取消高新资格并非仅集中于中小企业,部分上市公司也出现在取消名单中,体现出监管层面“一视同仁”的核查原则。如2025年12月12日,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因被取消2021年至2023年度高新资格,已向税务部门补缴因享受税收优惠而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870.21万元。

典型案例:骗享高新资格被查

除科学技术、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取消高新资格外,税务部门也在联合公安部门加大对“伪高新企业”的查处力度。2026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披露一起虚构研发业务骗享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的典型案例。某医药企业实际控制人徐某(系涉税中介机构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委托研发合同、虚开发票的方式,编造虚假研发活动,帮助某药企维持高新资格,以骗享高新企业税收优惠,造成少缴税款233.99万元。徐某控制的医药企业被处以罚款,徐某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税务部门同时对该药企取得虚开发票、骗享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关注要点:高新资格被取消的常见三大类型

从近年来被取消高新资格的情况来看,核心原因为企业未满足认定核心指标要求,具体可分为三类:

(一)收入指标:高新收入占比低于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高新收入占比为高新企业认定的核心标准之一,即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核算口径为:高新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合计金额,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总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收入总额扣减不征税收入后的余额计算,收入总额既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收入等经常性收入,也包括股权转让、捐赠、股息等非经常性收入。

从监管实践来看,高新收入占比未达标多因企业总收入核算口径错误导致,主要情形有二:一是未能准确核算总收入,误认为转让股权与高新技术收入核算无关,或误将财政补贴直接认定为不征税收入而未按规定纳入核算,导致总收入统计偏差。二是某年度取得偶然性大额收入,如企业某一年度取得大额分红等非经常性收入,导致总收入大幅增加,进而拉低高新收入占比。对此,高新企业需精准掌握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法定口径,明确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准确界定税法层面总收入的核算范围。

(二)费用指标:研发费用占比未达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研发费用占比为高新企业认定的核心标准之二,即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按销售规模分档达标: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2亿元的,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比例不低于3%。从前述典型案例来看,该药企即通过虚构委托外部研发业务虚增研发费用,以满足占比要求骗取高新资格。实务中,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口径兼具复杂性与精细化特征,共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八大类。各项费用的具体内涵,如下图所示:

从监管实践来看,企业研发费用占比未达标多因核算不规范导致,包括研发费用归集口径错误、核算流程缺失、费用边界划分模糊等,部分企业甚至存在虚假列支研发费用的违规行为。对此,高新企业需严格依据政策规定,构建并完善研发费用专业化核算体系,精准界定各类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严格划分不同费用类型的列支边界,避免费用混同、虚假列支等问题。

(三)人员指标:科技人员占比低于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科技人员占比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核心标准之三,即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体核算口径为:科技人员和当年职工总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均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的人员,且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从监管实践来看,科技人员占比未达标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企业未按法定口径统计,将行政、后勤等非研发人员纳入科技人员范围;二是企业科技人员、职工总数发生大幅变动,未及时动态核算占比;三是兼职、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协议、累计工作时长等资料留存不全,无法佐证人员统计的真实性。对此,高新企业需以实际研发履职为核心界定科技人员范围,剔除与研发无关的人员;严格审核兼职、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协议及工作时长证明,确保人员统计数据与社保、个税缴纳记录、研发项目分工资料等相互印证,实现数据可追溯、口径执行无偏差,从源头防范风险。

风险提示:高新企业的税务责任

(一)补缴税款、缴纳相应滞纳金

对于已取得高新资格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的,将按规定提请认定机构开展复核。经复核确认企业确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依法取消其高新资格,同时通知税务部门追缴企业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至证书有效期届满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实践中,需重点关注该规定的刚性适用要求:即便企业仅在证书有效期内首个年度因偶然性收入等情形导致指标未达标,后续年度均符合条件,税务部门仍将对证书有效期内的全部年度,追缴企业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二)被定性偷税

企业在高新资格申请或存续期间,通过虚增研发人员、虚列研发支出、知识产权造假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将构成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企业前述弄虚作假的客观行为,足以直接推定其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一旦被认定构成偷税,税务部门将处以高新企业少缴税款0.5至5倍的罚款。如企业未能在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偷税的行政责任将升级为逃税的刑事责任。

(三)被定性虚开发票

企业在高新资格申请或存续期间,采取虚开研发费用发票、虚构研发业务手段骗取资格的,其取得的发票将被定性为虚开发票。如取得虚开发票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虚开犯罪刑事追责的风险。

五、小结

当前高新资格监管已步入常态化、精细化、实质化核查阶段,高新企业需构建“申报—存续”全流程合规管控体系:在申报阶段,紧扣收入、研发费用、科技人员等核心认定指标,严格遵守法定核算口径与实质要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数据核算精准;在存续管理阶段,依托研发、人力、财务、法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实现研发活动全流程留痕、财务数据精准归集与口径闭环、知识产权常态化维护与成果转化、人员指标动态核算与合规校验,从源头保障高新认定条件的持续合规,有效防范资格被取消后引发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