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借多层嵌套合伙企业减持股票,税局穿透架构追征个税两千万元



据此,稽查局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据实查账规则,本次股票减持产生的整体经营所得,为减持收入9000万元扣除原始投资成本3000万元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合计6000万元。税务机关按六名自然人的穿透持有份额比例进行拆分,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受益比例均为23.33%,单人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万元×23.33%=1399.8万元;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受益比例均为10%,单人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万元×10%=600万元。全部所得统一适用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最终追征税款的结果如下:

从实践来看,员工持股平台、风险投资与私募基金、家族财富管理等架构,因服务于真实经营、资产管理或内部治理需求,通常被认定为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而以减少税款为唯一目的、拆分前后业务结构无实质变化、主体无实际经营人员与业务痕迹的空壳嵌套,则属于典型的负面情形。反观本案,甲、乙两家上层合伙企业虽登记为商业贸易经营范围,但实际仅作为收益传导通道存在,跨省搭建架构围绕减持节税展开,难以通过合理商业目的的检验,税务机关据此实施穿透调整具有法律依据。
其二,在以数治税、多部门联合治税背景下,过去部分主体利用跨区域征管差异和地方性核定政策,搭配多层架构在短期内割裂监管链条的做法,已难再奏效。如今,在全国税收大数据平台与跨省协查体系下,税务部门能够对多层持股、跨省架构、大额股票减持等特征组合自动标记识别为高风险,并优先开展专项扫描核查。需要强调的是,架构层级不能隔离税务责任,注销亦不等于了结,即便合伙企业办理了工商注销,只要存在未结清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旧可以穿透架构,向最终自然人受益人追缴。
其三,《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明确规定,以股权、权益性投资为核心业务的合伙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彻底封堵了此类架构套用核定征收的政策空间。41号公告施行之后,类似安排连形式合规的余地也已不复存在。同时需注意,股票减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合伙企业层面依法存在6%的增值税申报义务。多层嵌套架构下,各层级收益传导与申报环节的关系较为复杂,容易同步引发增值税漏报、少报的附加风险,进一步叠加整体税务处理的合规压力,对此亦应予以充分关注。
二是在税目与征收方式的适用上,应严格落实《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等规定的要求。以股权、股票减持等权益性收益为来源的合伙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在所得性质的界定方面,单层合伙企业对外取得的分红股息,可按20%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计税;而在多层嵌套链条中,底层股票减持所得须逐层并入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同层级之间不得错套低税率。
三是重大事项发生前,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在大额减持、年度收益分配、架构变更、跨区迁移等重大事项发生之前,建议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就计税方式、报送资料清单、分配所得认定标准等逐项沟通确认,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案。各地税务机关在实操层面存在细微差异,事前对接有助于消除政策理解偏差,也可在后续稽查中作为合规善意的佐证材料。
四是存量业务同样需要系统梳理。近年来的股权交易、股票减持、收益分配与架构重组事项,应逐项自查是否存在违规适用核定征收、税目错配或所得未足额申报等问题,发现问题应及早主动补报。若涉及合伙企业注销,应先行完成税务清算,结清全部税款与滞纳金后再办理工商注销,避免遗留长期追缴风险。建议涉及股权投资、多层架构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对现有架构及历史项目开展系统性税务合规自查,重点关注历史所得是否足额申报、证据链条是否清晰完整、注销前税务清算是否履行到位,力争将合规风险消化于稽查启动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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