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回收企业涉嫌虚开专票近亿元,华税辩护获刑事撤案(2025)

一、案情介绍:资源回收企业近亿元专票涉嫌虚开
L公司是一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主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与销售。其业务模式为从个人供货商处收购废旧物资后,销售给下游回收公司,形成“个人供货商—L公司—回收公司—回收公司—利废企业”的回收模式。因个人供货商不向L公司开具发票,L公司采购业务以自制凭证入账,在发生销售业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L公司全额缴纳增值税,并依据采购业务中形成的过磅单、结算单、银行流水等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扣除。税务机关在调查回收业务时,认为L公司未参与购销交易、仅凭下游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税务处理,其对外开具的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对L公司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近亿元。
二、本案不构成虚开犯罪的核心辩护要点
(一)L公司涉案购销交易真实发生
L公司在涉案期间与下游回收公司废旧物资购销交易真实发生,“票、货、款”一致:各环节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权交割,废旧物资经个人供货商直接运输到利废企业,其中个人供货商装车后即逐车过磅,记录车牌号、过磅时间、毛重、皮重、净重等信息,L公司据此与个人供货商结算货款;运输到利废企业后,利废企业逐车过磅形成过磅单,过磅单上同样有车牌号、过磅时间、毛重、皮重、净重等信息,L公司据此与下游回收公司结算。两次过磅单均能证明L公司发生了真实的废旧物资购销业务;之后L公司以含税价收取货款并依法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发票的金额、重量与实际交易一致,且不存在资金回流情况。则L公司基于真实的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应当开具发票,L公司开具发票不构成虚开。
(二)L公司基于真实业务开具发票未造成税款损失
本案中,L公司基于真实的销售业务如实向下游回收公司开具发票,且所开具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金额等与实际情况相符。L公司不存在多开、错开情形。
增值税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环环课征,并以销售价格含税的形式将税负转嫁至购买方,而购买方基于该承担的税负取得“实际应抵扣税额”权益,“实际应抵扣税额”权益在形式上体现为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也即购买方在实际承担税负后可以按照取得的发票上的税额实现抵扣权益。因此,在购买方以含税价购入且销售方已依法申报纳税的情况下,购买方基于该实际应抵扣税额进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系依法实现其抵扣权的表现,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本案中,L公司与下游回收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均约定交易价格含税,基于真实发生的购销业务,下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L公司支付了含税价款,实际取得了抵扣权益,L公司依法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该销售业务如实足额申报纳税,则下游回收公司据此进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三)L公司没有为他人虚开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
L公司作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其业务链条终端均为利废企业,所采购废旧物资最终送达利废企业进行生产,L公司并非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开票企业。且本案“个人供货商—L公司—回收公司—回收公司—利废企业”的回收模式的形成有客观的行业背景及现实需要,系再生资源行业普遍适用的交易模式,L公司业务链条的形成并非是为了虚开发票、骗抵税款。另外,L公司在整个交易中所收取的款项为废旧物资货款,没有取得其他任何非法所得,也从未和下游公司达成帮助其虚开发票骗抵税款的合意。从在案证据看,也未有任何显示L公司串通他人虚开、协商收取开票费等能够直接论证具有虚开故意的证据,无法得出L公司具有为他人虚开发票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
三、案件结果: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
华税律师基于梳理涉案业务情况、还原业务流程、整理业务资料等工作,准备了充分的书面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参考案例。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研判后,认为“应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不予追究L公司刑事责任,作出撤案处理。
四、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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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表案例
1、北京某财税咨询公司湖南分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6.55亿元,案涉增值税普通发票4.57亿元,企业负责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移送审查,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本案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不起诉结案。(2025)
2、四川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集团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亿元,企业负责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结案。(2025)
3、河南某知名农产品上市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百亿元。华税律师在异地公安机关立案研判阶段为公司提供刑事法律帮助,最终异地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对公司立案侦查的决定。(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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