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取得代开发票被控虚开,经辩护后改诉非法购买(2024)

一、采购个体运输服务从第三方取得代开发票被指控虚开
2018年到2020年,某公司将自产石膏销售给下游客户,石膏运输分为两段,第一段从公司厂区运往火车站,通过个体运力运输,第二段从火车站运往下游客户厂区,通过铁路运输。因个体运力承运后无法开具发票,公司联系第三方运输公司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3月,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三方面疑点:(1)A公司运费成本占比偏大,存在汽车运输和铁路运输重叠现象,(2)A公司将运费付至运输公司后,运输公司将款项提取到实控人账户,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后又转付A公司实控人账户,存在资金回流现象,(3)A公司下游客户出具情况说明,采购的石膏均通过铁路运输,没有公路运输。
2022年1月,税务机关以A公司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以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对A公司实控人取保候审。
2023年6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A公司实控人。
2023年7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及其实控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A公司在未实际采购汽车运输服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运输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300万元。
二、还原汽车运输服务的客观事实,论证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犯罪
充分调查举证推翻“无汽车运输”指控。A公司实控人被批捕后,华税于2023年6月接受其家属委托为其提供辩护工作。华税律师对A公司货物交易情况、货物运输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税务调查。具体包括:(1)查阅原材料采购合同、原材料入库单和记账凭证、石膏生产场地和设备、石膏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原材料领料单和记账凭证、存货盘点单等资料,了解A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石膏产量;(2)查阅存货出库单、货权转移凭证、成本结转记账凭证、销售合同以及销售收入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资料,确认A公司石膏销售业务真实发生,明确销售石膏货物的具体数量,产量和销量基本匹配;(3)查阅厂区和火车站之间的道路交通路线图,确定厂区到火车站的运距;(4)梳理实控人账户的收付款情况,发现实控人账户收取运输公司回流款项后,短时间内即将款项转付至大量个人账户,对这些收款人进行逐一询问后,确定其就是当地的个体运力,进一步了解其运输车辆信息、单位运距和货重的运费标准,并固定询问笔录;(5)依法调取A公司在火车站的货物托运记录,将托运记录中记载的托运人、卸货车牌号信息与个体运力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比对,确定两者信息的一致性;(6)通过查阅当地货运行业公示市场价,确定汽车货运服务单价标准,证明个体运力运费收取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华税律师向检察机关整理提交了完备的证据资料,证明A公司与个体运力之间存在真实的汽车运输服务,石膏运输包括汽车运输和铁路运输两段,不存在重叠,汽车运输发生在铁路运输之前,而下游客户均通过铁路收货,故下游客户不了解汽车运输的具体情况,A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虽无实际业务,存在资金回流,但回流资金最终用于向个体运力支付运费,取得发票价税合计未超出A公司向个体运力支付的运费总额,本案构成如实代开发票。
如实代开未造成增值税税款被骗损失不应以虚开犯罪论处。由于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新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华税结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分析认为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犯罪。华税律师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是重罪,要求行为人具备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并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被骗取的结果,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A公司从个体运力处采购汽车运输服务,支付了运费,个体运力发生销售行为,即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无论其是否开具发票,均应认为其收取了含税价款。A公司负担了增值税,未取得发票,从第三方公司取得代开发票,价税合计未超过运费总额,主要目的是保障自身的进项抵扣和成本列支权利。本案如个体运力注册个体户,可开具税率为1%的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代开发票税率为9%,超额抵扣部分造成A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减少,属于逃避纳税义务少缴税款,但不属于骗取税款。因此A公司不存在骗取增值税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增值税被骗取的结果,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因经过税务机关处理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依法不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得检察机关认可,变更强制措施及指控罪名,并获法院缓刑判决
2023年8月,华税律师向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交证据。检察机关于2023年9月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相关证据不能排除A公司从个体运力采购汽车运输服务的合理怀疑。检察机关充分采纳华税律师的意见,于2023年10月对A公司实控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认为,A公司及其实控人虽不构成虚开犯罪,但其行为扰乱发票管理秩序,且达到入罪标准,于2024年8月以A公司及其实控人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2024年11月,经法院判决,A公司实控人获得缓刑结果。
四、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中国税务律师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华税多次接受全国律协、中税协的邀请参与编写制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等税法业务标准和规范文件,编著国内第一本税法实务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国内最早的税务律师执业必备丛书《中国税务律师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
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税法服务细分市场的先行者。华税秉持“税务+法律+行业”的专业理念,自2019年以来连续七年发布重点行业领域税务合规研究报告,在能源、石化、煤炭、再生资源、医药、外贸、房地产、制造业、投融资、互联网、高净值人士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税法实务经验和海量的代表性成功案例,铸就行业税法专家的卓越口碑。
五、代表案例
- 广东某塑料生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00万余元。侦查机关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华税律师为本案企业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最终侦查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该企业不构成虚开犯罪,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26)
- 北京某财税咨询公司湖南分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6.55亿元,案涉增值税普通发票4.57亿元,企业负责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移送审查,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本案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不起诉结案。(2025)
- 四川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集团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亿元,企业负责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结案。(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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