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农产品贸易公司涉嫌虚开发票8000万,经代理未予立案(2024)

由华税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农产品贸易公司涉嫌虚开案件中,公安机关拟将农产品贸易公司列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农产品贸易公司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峻刑事责任风险,企业经营、品牌声誉将遭受毁灭性打击。经过华税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整理编排案件证据材料,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发表专业、精准的法律意见,最终,公安机关没有将农产品贸易公司列为犯罪嫌疑人,华税律师帮助农产品贸易公司有效化解了刑事风险,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一、案情介绍
受疫情影响,农产品贸易公司遇到了资金周转的困难,在此情况下,农产品贸易公司寻找了资金充裕的国有垫资公司,参与农产品贸易公司原粮采购业务链条。由于垫资公司需要从全国各地收购粮食,跨省采购无法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农户不愿意为垫资公司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垫资公司无法实现财务合规。于是,垫资公司向农产品贸易公司提出,在垫资公司前端嫁接农产品收购公司,由农产品收购公司向农户采购原粮,同时希望农产品贸易公司协助垫资公司寻找农产品收购公司,并将已有农户资源介绍给农产品收购公司。基于上述情况,本案形成了“农户——农产品收购公司——垫资公司——农产品贸易公司”的原粮采购业务链条。
2023年1月,J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农产品购销领域虚开大案,王某某操纵多个空壳公司,采用虚构粮食贸易、虚假购销配资方式,大肆虚开农产品发票。所谓的空壳公司正是与农产品贸易公司开展业务的农产品收购公司。J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询问了农户销售原粮的具体情况,农户称不认识农产品收购公司相关人员,仅与农产品贸易公司人员对接业务。据此,J公安机关认为,真实的采购业务是发生在农户和农产品贸易公司之间,农产品收购公司没有真实向农户采购原粮,只是开具发票的空壳公司,作案手段是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方式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个过程中,垫资公司属于过票公司,农产品贸易公司将农产品收购公司介绍给垫资公司,由农产品收购公司向垫资公司开具发票,农产品贸易公司构成介绍虚开,涉案金额高达8000万元,拟将农产品贸易公司列为犯罪嫌疑人。
二、华税律师核心法律意见
(一)“农户——农产品收购公司——垫资公司——农产品贸易公司”的原粮采购业务模式具有合理性
第一,垫资公司参与贸易链条的商业合理性:国有企业禁止提供变相贷款但可提供供应链融资,在农产品贸易公司原粮采购业务交易链条中,作为国有企业的垫资公司采取了供应链金融模式,参与农产品贸易公司的原粮采购业务,真实采购原粮并销售给农产品贸易公司。
第二,引入农产品收购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垫资公司申领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受到诸多限制,导致其收购农户自产原粮,无法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促使垫资公司需要在采购环节嫁接农产品收购公司,由农产品收购公司采购并向其销售原粮,依法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背景下,垫资公司要求农产品贸易公司协助其寻找农产品收购公司,农产品贸易公司帮助其引入具有采购能力和资质的农产品收购公司,满足垫资公司的诉求。
第三,农产品贸易公司提供农户信息的商业合理性:农产品贸易公司先后引入垫资公司及农产品收购公司后,因垫资公司和农产品收购公司掌握的农户资源尚不足以满足农产品贸易公司的用粮需求,农产品贸易公司将积累的农户资源介绍给农产品收购公司,要求农产品收购公司与农户建立原粮购销关系。
(二)农产品贸易公司原粮采购交易“三流一致”,不构成虚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规定,垫资公司向农产品贸易公司开具发票符合“三流一致”的情形,且不存在任何多开的情况,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贸易公司取得的是合法合规的发票并依法抵扣。必须厘清的是,农产品收购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未与上下游建立真实购销关系,就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自行向垫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涉嫌无货虚开。但特别指出的是,无论农产品收购公司向垫资公司开具的发票构成虚开与否,均不影响对垫资公司向农产品贸易公司开具发票合法性的独立判断,垫资公司向农产品贸易公司开具发票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依法不受垫资公司取得农产品收购公司开具不合规发票的影响。
(三)主观上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骗抵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一,农产品贸易公司将农产品收购公司介绍给垫资公司的主观目的系建立“农产品收购公司与垫资公司”的购销关系和弥补垫资公司无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不足,主观没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犯罪故意。
第二,即便不认可农产品收购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购销关系,垫资公司也只是因领用发票受限,欠缺进项抵扣的形式要件,从农产品收购公司取得代开发票。垫资公司已实际承担了采购原粮的税款,依法享有实质抵扣进项税额的权益,实际抵扣的税额未超过其依法享有的抵扣权益,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
总的来说,农产品贸易公司将农户、垫资公司介绍给农产品收购公司,仅为了协助农产品收购公司与农户、垫资公司与农产品收购公司建立原粮购销关系,没有帮助垫资公司骗抵增值税的故意,客观上亦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不构成介绍虚开,更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案件意义: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出台前的标杆案例
本案是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以“没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目的、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出罪的典型标杆案例,完全契合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充分彰显了华税律师在涉税虚开犯罪领域深厚的专业积淀、精准的辩护能力,为同类虚开案件的涉税刑事风险化解、无罪辩护,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范本。
四、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中国税务律师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华税多次接受全国律协、中税协的邀请参与编写制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等税法业务标准和规范文件,编著国内第一本税法实务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国内最早的税务律师执业必备丛书《中国税务律师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
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税法服务细分市场的先行者。华税秉持“税务+法律+行业”的专业理念,自2019年以来连续七年发布重点行业领域税务合规研究报告,在能源、石化、煤炭、再生资源、医药、外贸、房地产、制造业、投融资、互联网、高净值人士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税法实务经验和海量的代表性成功案例,铸就行业税法专家的卓越口碑。
五、代表案例
1、广东某塑料生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00万余元。侦查机关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华税律师为本案企业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最终侦查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该企业不构成虚开犯罪,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26)
2、北京某财税咨询公司湖南分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6.55亿元,案涉增值税普通发票4.57亿元,企业负责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移送审查,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本案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不起诉结案。(2025)
3、山东某灵工平台企业涉嫌虚开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00万元。公诉机关以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犯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华税律师为本案部分被告人成功辩护并争取法院缓刑裁判结果。(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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