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煤炭贸易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拟定性偷税,经代理仅补增值税及滞纳金(2023)


由华税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煤炭贸易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稽查案件中,税务机关收到上游税务机关传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上游企业被法院判决构成虚开犯罪的司法文书,对煤炭贸易公司立案检查,发现存在“资金回流”“票货分离”的情况,并结合上游传来的证据,拟认定煤炭贸易公司取得的发票系虚开发票,追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费,加收滞纳金,并拟认定企业构成偷税处以罚款,合计近8000万元。

经过华税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整理编排案件证据材料,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发表专业、精准的法律意见,最终,税务机关采纳了华税关于企业不具有偷税主观故意、发票并非唯一扣除凭证,真实发生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的核心代理意见,未定性企业构成偷税,亦未要求企业作纳税调整,案件代理取得重大成功,为企业节税7000余万元。

一、案情介绍

案涉企业系一家煤炭贸易企业,从上游贸易企业采购煤炭,销售给下游贸易企业,处于贸易链条中间环节,交易形成“煤炭供应商——上游贸易企业——案涉企业——下游贸易企业——电力企业”的业务链条。2023年初,案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游税务机关传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函》《刑事判决书》,司法文书显示上游企业已被法院判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管税务机关随即对案涉企业立案调查。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查实煤炭货物直接由煤炭供应商运输至电力企业,呈现典型“票货分离”特征,并核查发现疑似“资金回流”线索。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案涉企业取得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同时拟定性企业偷税并处罚款。华税接受案涉企业委托,提供税务稽查应对法律服务。

二、华税律师主要代理工作

华税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为企业设置四层递进式代理目标:

第一层级:打掉偷税的定性;

第二层级:虚开发票对应的采购成本全额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无需补缴对应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第三层级:争取认定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第四层级:争取认定案涉发票属于合规发票。

同时结合税务实务经验,考虑案涉企业处于贸易中间环节、未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等客观情形,如实告知企业第四层级目标实现难度极大,本案最优预期为被认定善意取得,第三层级目标更具备实现可能性,企业认可该方案。华税律师重点开展以下六项工作:

(一)梳理案涉资料,打破“资金回流”的错误定性

华税律师对案涉360张发票对应的业务逐一核查梳理。合同流层面,案涉企业与上游贸易企业签署《煤炭买卖合同》,对货物质量、交付方式、资金结算、发票开具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可见企业已充分预判上游存在履约风险,通过合同条款约束上游交付真实、合规煤炭。资金流层面,逐笔核对全部资金流水,完整还原资金路径,论证税务机关初步认定存在“资金回流”的事实依据不足。货物流层面,提交向下游企业销售煤炭的全套业务资料,案涉煤炭最终供应至电力企业投入生产,货物品种、数量匹配,全程未产生质量纠纷,印证案涉企业与上游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煤炭购销交易。

(二)分析一站式”运输、“一票制”结算的案涉业务模式具有合理性

煤炭贸易行业普遍存在多层分销模式,货源最终由煤矿、供货散户集中整合。确认货源信息后,贸易链条中企业普遍指示货源方直接将煤炭运送至终端电力企业指定场地,属于大宗能源贸易典型交易模式,符合商业理性。案涉企业虽未参与实际运输,但交易构成法律层面的指示交付,货物所有权经案涉企业转移至下游企业,下游企业间接占有标的物。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规则,不能否定煤炭购销交易本身的真实性。

(三)论证上游企业虚开行为,责任不能无差别牵连下游受票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精神,上下游属于相互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评价各自法律行为。即便上游企业存在虚开犯罪行为,不能直接推定下游企业知情、参与虚开。本案中案涉企业已对上游合作方开展必要审慎核查,基于真实煤炭交易取得上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真实、价款足额支付。上游自身实施的虚开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应当由上游独立承担,不能直接转嫁、牵连案涉企业。

(四)主张即便发票被认定虚开,案涉企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案涉企业与上游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煤炭货物购销交易,上游企业开具的也是其所在地省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是上游企业,并加盖了上游企业的发票专用章,发票所载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内容与实际完全相符,不存在多开的情况。案涉企业主观上亦始终认为,案涉发票系上游企业基于上述真实购销交易依法开具。即便案涉发票最终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案涉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说明案涉发票进项抵扣功能丧失并不必然导致对应成本无法作税前扣除

虽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扣除凭证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但其并没有否定《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税前扣除三性的基本原则,而仍在基本原则的框架下运行,换言之,三性基本原则仍然是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兜底性规则。经过调查后,能够证明成本满足三性的,当然可以直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作税前扣除,此种情况下如一味要求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无异于舍本逐末,是对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教条式、机械式理解。本案中,案涉企业真实采购煤炭最终被用电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对此事项有充分证据可以证实,税企双方并无争议,无论进项发票是否属于合规抵扣凭证,都应认可并确认案涉企业真实发生了采购成本,允许采购成本作税前扣除。

强调不具有主观故意,不构成偷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观点、实践案例,认定纳税人构成偷税,税务机关负有举证义务,需要证实纳税人存在偷税主观故意。结合本案全部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企业具有虚列成本、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偷税主观故意,不满足偷税法定构成要件。

三、案件意义

实践中,一旦上游税务机关传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尤其伴随上游企业虚开刑事判决,税务机关极易推定上下游交易虚假。在此类不利局面下,华税律师依托税务争议领域专业积累与大量实操经验,帮助企业争取最优处理结果。本案为处理“上游企业被认定虚开,区分上下游主体责任、审慎界定下游受票方法律后果”的税务稽查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范本。

、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中国税务律师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华税多次接受全国律协、中税协的邀请参与编写制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等税法业务标准和规范文件,编著国内第一本税法实务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国内最早的税务律师执业必备丛书《中国税务律师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

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税法服务细分市场的先行者。华税秉持“税务+法律+行业”的专业理念,自2019年以来连续七年发布重点行业领域税务合规研究报告,在能源、石化、煤炭、再生资源、医药、外贸、房地产、制造业、投融资、互联网、高净值人士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税法实务经验和海量的代表性成功案例,铸就行业税法专家的卓越口碑。

、代表案例

1、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复议案,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9000万余元。本案经华税代理行政复议后调解结案,撤销企业所得税的偷税定性及罚款,并对所得税适用核定征收进行调整。(2025)

2、河南某成品油炼化生产企业消费税偷税稽查案,税务机关稽查认定企业存在变名销售逃避消费税偷税行为拟追缴税款并加处罚款7000万元。华税代理企业在稽查阶段充分陈述申辩,最终税务机关采纳华税意见,免除了全部罚款。(2025)

3、福建某冶金制造集团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调整复议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3000万余元。华税代理企业取得行政复议和解结案,税务机关自行撤回追缴因涉案发票调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1100万余元。(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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