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增值税扣缴细则出台,境内单位实操要点及风险提示


编者按: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境内单位购买自然人七类服务的增值税扣缴规则。单位履行扣缴义务,需关注交易范围、申报要求等事项。本文将梳理新规主要内容,分析扣缴义务人在适用过程中的核心要点,提出税务合规建议。

01 自然人增值税扣缴规则进一步明确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据此,2026年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公布相关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填报说明,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

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发挥境内单位作为服务购买方的信息优势,提升自然人增值税征管效率。自然人服务交易主体较为分散,部分交易具有偶发性,在自行申报模式下,税务机关全面获取相关交易信息存在一定困难,而境内单位通常掌握合同、服务内容及结算支付信息,由其在支付环节扣缴税款,可以将税款征收与交易结算相衔接,有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申报遗漏与税款流失。

《扣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交易双方的办税安排及相关权利义务。对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自然人而言,由境内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减少自行申报事项,减轻办税负担;已按规定扣缴增值税的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税。在扣缴过程中,自然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同时,自然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并要求更正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申报信息,其身份信息及税收优惠适用资料等依法受到保密保护。

对扣缴义务人而言,《扣缴办法》细化了操作规则,也提出了相应的税务管理要求。相关业务中既有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流程虽可提供一定操作基础,但单位仍需结合增值税扣缴要求,完善交易识别、信息核对、扣缴申报及资料管理等流程,投入相应的管理资源,防范履行扣缴义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

02 《扣缴办法》的主要内容与适用要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交易主体、服务类型及价款范围

《扣缴办法》第一条从服务提供方、交易类型及购买方三个方面限定了适用范围: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七类服务,由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按规定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在交易主体方面,服务提供方限定为境内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单位及境外自然人。境外自然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应依据《增值税法》第十五条等规定进行征管。扣缴义务人限定为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因此,扣缴义务人并不限于企业,识别义务主体也不能仅依据款项由谁实际划付,而应结合其是否系交易购买方判断。

在交易类型方面,七类服务的具体范围应依据相应注释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上述服务的内涵与外延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七类服务均属于“生产生活服务”。实际适用时,单位应结合交易的实质内容及相应注释判断服务类型,不能仅凭合同名称、付款摘要或购买方所属行业作出认定。

在价款范围方面,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对价均纳入价款范围。《扣缴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九条,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以实物、权益等非货币形式支付服务对价的,交易双方需依法确定计税金额,并结合交易时点、同类标的及可比交易条件核实约定计价金额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并留存相关定价资料备查。

(二)排除情形:符合规定的平台代办申报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扣缴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上述七类应税交易,符合相关代办申报规定,并由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扣缴办法》。这一安排衔接了单位代扣代缴与平台代办申报两种征管方式。需要区分的是,该情形属于排除适用《扣缴办法》,与自然人已缴税、交易免税等虽无需代扣税款但仍须申报的情形不同。

(三)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

1、按规定扣缴税款

根据《扣缴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且不存在免税、已缴税等无需扣税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并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根据现行政策,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起征点以按规定确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判断。自然人已就相应交易缴纳税款的,单位无需重复代扣增值税。

在税额计算方面,根据《扣缴办法》第二条、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自然人提供的信息,以不含税销售额乘以规定征收率计算应扣缴增值税;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并按规定告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相应优惠规定计算应扣缴税款,不得擅自更改自然人提供的信息。

2、按时解缴税款并办理申报

根据《扣缴办法》第五条、第九条,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自然人提供的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已扣缴增值税的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导致应扣缴税额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第七条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对适用《扣缴办法》的应税交易,无需代扣税款并不免除申报义务。《扣缴办法》第六条明确,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因当次(日)销售额未达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自然人已缴纳税款而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仍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在申报缴税与开票的衔接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已按《扣缴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自然人尚未申请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履行信息提供、异常报告、资料保存及保密义务

根据《扣缴办法》第八条,自然人要求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对于扣缴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形,《扣缴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发现自然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自然人拒绝修改的,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遭自然人拒绝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扣缴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税收优惠适用资料等,并对自然人身份信息、税收优惠适用资料等履行保密义务。

(四)法律责任与施行衔接

《扣缴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在施行安排上,第十五条规定,《扣缴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03 扣缴义务实操要点及涉税风险

(一)交易误判及信息处理不当,引发漏扣税款与责任认定争议

交易范围判断不准确,可能导致单位遗漏扣缴义务。《扣缴办法》列举了七类服务,其具体范围依照相关注释确定,并随相关政策调整执行。单位若仅凭合同名称、付款摘要判断服务类型,或在政策调整生效后仍沿用原有口径,可能遗漏应当扣缴的交易。对于互联网平台业务,若仅因自然人具有平台从业人员身份或款项通过平台结算,就认定不适用《扣缴办法》,而实际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排除条件,也可能造成漏扣税款、遗漏申报。

自然人提供的涉税资料不实,可能引发税款计算错误及扣缴责任争议。例如,自然人提供的已缴税证明与本次交易不对应,或优惠资料不符合政策条件,单位据此作出不扣税或少扣税的处理,事后可能面临扣缴是否充分、责任应由谁承担的争议。《扣缴办法》虽要求单位按照自然人提供的信息办理扣缴,但也要求单位对发现自然人提供信息与实际不符时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因此单位应当证明自身已对自然人提供信息及资料尽到合理形式审查义务,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异常情形处理不当,还可能使单位难以证明其已履行相应义务。发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自然人拒绝修改,或依法扣缴遭自然人拒绝后,单位若未按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仅以自然人不配合为由停止处理,可能引发单位是否依法履责的争议。

(二)未依法履行扣缴及相关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达起征点、适用免税或自然人已缴税,并不免除《扣缴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义务。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即使因上述原因无需代扣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仍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如果单位仅将实际扣税的交易纳入申报范围,就可能造成漏报。此外,已扣缴交易发生折让、中止或退回,导致应扣缴税额变化的,还应按第七条更正扣缴当期申报。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罚款。

税款扣缴与解缴环节的违法行为,应分别认定责任。其一,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其二,若扣缴义务人已扣税款未按期解缴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经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通过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可以处以罚款。其三,若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符合偷税构成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也有相应的责任要求。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若扣缴义务人违法披露、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则可能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扣缴完成后未取得合规凭证,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扣缴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该条衔接了扣缴与代开发票环节,但与平台代办申报不同,《扣缴办法》并未规定境内单位可以直接以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单位仍然需要提醒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以发票作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若单位直接以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未取得合规凭证而对列支成本不予认可。

04 境内单位合规管理建议

(一)梳理服务采购业务,明确扣缴义务及适用规则

境内单位应在《扣缴办法》施行前,梳理已有及拟开展的自然人服务采购业务,结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自身是否为交易购买方,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及其附件中的服务注释,判断是否适用扣缴规定;难以确定的,可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于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的交易,单位还应核实是否符合相关代办申报条件,以及平台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在此基础上,单位应形成适用扣缴规定的业务清单,分类建立台账,重点梳理跨期合同及未结算款项,并持续关注应税交易具体范围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内部办理流程。

(二)完善合同与付款安排,明确价税约定及配合义务

单位宜与自然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价款是否含税、相关税款的承担方式及扣缴后实付金额的计算口径;采用非货币对价的,还应约定计价依据及扣缴资金的落实方式。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自然人配合代开发票的义务、办理期限及相应违约责任,并约定身份信息、税收优惠适用资料及已缴税证明等材料的提供要求。在单位付款前,业务与财务部门应核对交易及结算信息,做好合同履行、实际付款与扣缴申报的衔接,减少因价税约定不清、资料不全或开票配合不足产生的争议。

(三)规范扣缴申报与异常处理,留存履责记录

单位应按规定扣缴、申报并解缴税款,将未达起征点、适用免税及自然人已缴税等无需扣税但仍须申报的交易纳入管理。已扣缴交易发生折让、中止或退回,导致应扣缴税额变化的,应按规定更正扣缴当期申报。发现自然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其拒绝修改的,或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遭自然人拒绝的,均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异常情形,单位应保存沟通、报告及后续处理记录,作为说明实际履责情况的依据。同时,单位应跟进发票及相关凭证的取得,按规定妥善保存涉税资料,并落实自然人信息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