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期倒计时8天!离岸信托纳税人如何合规完成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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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则,同时对已设立离岸信托的纳税人给予黄金窗口期,自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截止到2026年10月22日)按照公告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加收滞纳金。自公告实施之日起至今已有82日,征管实践情况如何?税务机关如何精准发现离岸信托纳税人?纳税人如何把握最后的窗口期合规完成纳税申报?如未完成申报,又将面临哪些税务风险?本文拟进行分析与提示,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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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税收征管环境观察

据我们观察,自《公告》施行后,税务机关多渠道向设立离岸信托的纳税人送达涉税提示,督促其补充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一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弹窗,提示纳税人确认对应税款所属年度是否存在离岸信托相关应税所得,并要求其在“本人不存在离岸信托相关所得”与“本人存在离岸信托相关所得”两个选项中作出确认。二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就其离岸信托纳税申报事项进行自查整改。三是针对无法有效联络的纳税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要求其提交涉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岸信托协议、信托置入财产明细清单、离岸信托组织架构资料、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凭证,以及其他与离岸信托相关的涉税资料。此外,对有证据证明已设立离岸信托但未依法申报的纳税人,通过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限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离岸信托业务资料并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

然而征管实践中也面临诸多争议。例如,若装入信托的财产系股票,股票装入时点的市场价值较高,但当前股价已大幅度下跌,即便将全部股票予以出售,所得价款也不足以缴纳税,若以装入时股票市场价值为计税基础缴纳个税,明显违背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此种情况应该如何平衡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权益之间的关系?如装入信托的财产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未形成活跃交易市场的财产,信托财产并无公开市场报价,其市场价值应如何确定?虽然《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可专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但纳税人对评估价值不认可的,如何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再如,存量信托存续期间收益是否适用追征期以及具体如何适用?以居民个人为例,对装入环节离岸信托,《公告》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应缴未缴税款数额较大的可依照征管法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存量离岸信托装入环节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如数额超过10万元,则凡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以前的应缴未缴税款,均超过税款追征期。但对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公告》规定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否意味着,对离岸信托存续环节产生的收益进行追溯,可不受征管法五年追征期的限制?等等。对于实践中争议问题,目前部分税务部门已组建专门工作团队,对离岸信托判定、纳税主体、所得认定、计税规则等核心事项开展剖析,旨在统一业务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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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如何精准发现离岸信托纳税人?

根据CRS规则,凡符合负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认定标准的受托人,均属于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报送主体。若受托人不满足CRS框架下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则由持有信托项下金融资产的托管类金融机构承担CRS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义务。无论哪种情形,我国税务机关均可通过CRS信息交换获取相关金融账户信息,为识别和锁定纳税人提供数据基础。而对于装入股权、不动产等非金融资产的,因不直接通过金融账户持有,CRS金融账户交换的覆盖面有限,识别须依赖于穿透规则和大数据整合分析。例如通过检索公开信息、外汇数据分析等方式也可能发现纳税人持有某离岸信托。例如,境外上市与持股平台的公开披露文件(招股说明书、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公告)会载明信托架构下的持股主体与受益安排。

从整体征管逻辑看,CRS交换数据接入金税四期大数据系统后,可与纳税人申报数据、企业登记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形成“CRS数据识别线索—大数据交叉验证”的发现路径。对于前述公告送达通知,税务机关就是利用CRS交换的数据为线索,并结合公开招股书信息等公开渠道数据,进一步锁定纳税人设立离岸信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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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8天,纳税人如何合规完成申报?

第一,全面梳理离岸信托情况。系统厘清自身离岸信托的信托类型与条款、受托人及受益人架构、装入财产及所属年度、存续收益与分配情况、委托人身份变更情形,以及既往申报与境外已纳税款情况,为准确适用《公告》各项规则奠定事实基础。

第二,充分准备离岸信托材料。完整归集信托协议或具有协议效力的文件、财产装入明细及原始凭证、信托组织架构资料、信托财务报表与收益分配凭证、估值支持材料及既往申报与境外抵免凭据,并形成清单,为纳税申报做好准备。

第三,将涉税争议化解在前期。一方面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协助纳税人准确适用税法规定,在法律框架内依法纳税申报。例如对于存量离岸信托收益税款追征期没有明确表述进而产生的争议,我们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偷逃抗骗情形外,税款追征期为五年,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境外所得当然也应当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另一方面,纳税人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在估值方法选择、分期缴纳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陈述申辩,争取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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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窗口期完成申报,面临哪些税务风险?

若纳税人未在《公告》给予的窗口期内补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相较于窗口期内申报缴纳,纳税人将额外承担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负担。窗口期过后,税务机关或将进一步排查离岸信托纳税人是否全部足额补缴税款,对于未申报的,将进一步通知申报,如纳税人仍不依法申报,不申报的漏税行为将转化为偷税行为;对于已申报的,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倒签信托文件、隐瞒收益、虚增装入财产原值等行为,则属于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这两种情形均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造成了不缴、少缴税款的客观结果,纳税人将面临被定性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5至5倍罚款的税务风险。此外,需要提示的是,对定性为偷税的,税款追征期没有限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征居民个人以往所有纳税年度未依法缴纳的税款,税务风险骤然增加。

此后,若纳税人因不申报、虚假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且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税务行政风险将进一步升级为逃税罪的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