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某宝暴雷!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网络货运何去何从?

编者按: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而随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过去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给予的财政奖励、补贴政策面临合法性质疑,并逐步得到清理。而一些特殊行业严重依赖此类地方政策,一旦失去奖励补贴则无以运行。例如一些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业务,如低价值资源的回收利用,本无利可图,若无政府补贴,民营企业根本不会参与。再例如本文探讨的网络货运,因存在的先天税负过重问题而不得不依托奖励补贴生存。而随着地方政策的废止,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网络货运行业将何去何从?
01
某宝暴雷,资金链断裂或因补贴未兑现引发
本月初,货运某宝的“公告”在网络货运行业中引发热议。该公司目前正遭遇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据传该平台提现、开票功能已经瘫痪。对此,某宝公告称系“经营环境变化”及“其他相关因素”。

“经营环境变化”引发业内猜想。根据该平台宣传资料,平台享受地方财政政策奖励,“按照经营贡献享受平台发单3%-4%的政策补贴”。而结合当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施行背景,让人无法不联想到该平台资金链断裂或因奖励补贴未兑现而引发。这一猜想亦加剧了整个行业对于依托地方财政奖补的网络货运平台的前景担忧。
实际上,近两三年,已有网络货运平台因补贴未兑现造成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大规模欠税,恶化税企、政企关系,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2
严查违规返税背景下,返还模式存在较大税务风险
近两年,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等的联合监管下,各地开展了违规税返的清理活动,一批企业被要求退回财政奖励、补贴。已经注销的企业,其股东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拒不退回者,有消息称被以侵占立案。在这些披露案例中,一些企业在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时,已可以避免了将奖补直接与纳税相挂钩,比如以交易额作为补贴依据,但最终还是被认定实质上“与税款挂钩”。

根据公开案例可以发现,部分企业被追回奖补时被认定该奖补依据的政策文件“无效”或“被废止”,部分则未对政策文件的效力作出评价而是从企业实质不符合文件要求而追回奖补。对于不同情况,后续引发的法律责任亦不相同。常见情形的法律风险总结如下图:

总而言之,严查违规返税背景下返还模式存在较大税务风险,网络货运平台应慎重审视其奖补的合规性与可持续性。
03
油票抵扣即将迎来新规,网络货运只有一条路可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这一条是网络货运平台抵扣成品油发票的基本政策依据。若财政奖补的模式在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无以为继,油票抵扣是否是唯一出路呢?
首先需要清楚认知一点,网络货运平台使用油票抵扣一直都是税务机关监管重点。由于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平台购买加油站富余发票虚抵进项的案件,税务机关关注重点在于平台抵扣的油费是否真实地用于了运输业务。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大量调研工作,确定陆路运输卡车百公里油耗区间,对网络货运企业抵扣油票的比例进行限制;同时也要求网络货运平台监管司机的加油行为,确保加油系用于平台的运输业务。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的相关部门组织头部企业调研,听取企业意见以及实践困难,并表明正在研究2017年第30号公告的细化政策规定。可以预见,对于网络货运平台使用油票抵扣的监管势必会加强。
其次,国家严禁违规返税,不代表所有的地方政策均属违法。民族自治区政府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可自主安排财政预算的收入及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给予其上位法依据。因此,像内蒙古自治区就在大力发展网络货运,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行动方案》。202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数据显示,1-11月全区网络货运产业已完成运单697万单、货运量2.5亿吨、交易额157亿元,道路运输业实现税收35.6亿元,其中网络货运实现税收11.06亿元,培育两家5A级网络货运企业,规模以上网络货运企业37家,产值破亿元23家。当然,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整治行动,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补贴或返还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也发文要求“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立即对本部门及各旗县区出台的有关网络货运政策文件等进行梳理,对存在违规将网络货运奖补与税收贡献挂钩的政策举措,7月底前一律予以废止或修改后重新制发”。从执行情况看,多地修改了奖励资金支付的途径,取消了奖励金与缴税、经济贡献值挂钩,由区级财政直接拨付给货运平台的做法,改为由区级财政设立网络货运产业奖励专项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可见,如果“一刀切”的取消奖补政策,将导致大部分平台类企业无法生存,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给予平台经济支持,内蒙古做法为各地发展平台类经济提供了可参照的样本。
04
网络货运虚开频发,“后补单”“线下单”争议大
无论选择何种模式,虚开红线不可碰。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下,我们基于对实践案例的观察,发现网络货运虚开之殇多源于监管部门对于“候补单”“线下单”的谨慎态度。诚然,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多次分析,“候补单”“线下单”在现行网络货运规则下有违规之嫌,但这样的行政违规是否需要作为虚开犯罪予以打击,我们认为不宜矫枉过正,刑法亦应当保持谦抑性原则。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后补单”业务是以实际发生的真实服务为基础的,发票记载的购买方向网络货运平台足额支付了增值税,网络货运平台也都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并缴纳了本环节应缴的增值税,从增值税的抵扣原理来看,托运人所抵扣的税额正是其支付给平台,而平台又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的那一部分税款。因此,后补业务中发票的购买方已经取得了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权益,对该部分进行进项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则也满足了司法解释中的出罪条款。“线下单”亦如此,某些司法机关认为托运方已确定好运输司机再指定其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接单,平台实质上未发挥任何作用、未提供网络运输服务,进而认定虚开。但如此认定的误区在于,一旦使用“网络货运”模式,平台的运输责任就已存在,不能简单以是否匹配司机来认定其是否发挥网络货运功能;且托运方、司机也已在运输前达成适用“网络货运”的合意,税法也不应过度干预合法的民事交易安排。
小结:网络货运的“生命”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提高运输效率,为物流行业提质增效,进而打造新质生产力。仅仅考虑虚开、骗补牟利的企业,势必遭时代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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