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税企双方应敢于步入破产依法核销死欠
编者按:本文以温州市税务局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案为切入点,剖析欠税执行困局中的税企矛盾,并进一步探讨破产程序中税款核销的规则与价值,旨在为企业和税务机关提供应对税务困境的实操思路与方法,推动市场主体良性退出与资源优化配置。
01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清算获法院受理案
在(2024)浙03破申205号案中,温州市税务局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获受理。A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4日,系在温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股东叶某某认缴全部出资并100%持股,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
2023年7月3日,温州市税务局作出温税稽罚〔2023〕78号税务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欠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税等税费,合计金额达6.6万元。截至2024年6月12日,上述税款及罚款仍未缴纳。经税务机关向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及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A公司名下存在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温州市税务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其长期未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及税款缴纳义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A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对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综上,法院认为A公司已经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据此,法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裁定,依法受理温州市税务局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02欠税执行困局中的矛盾激化与破局需求
在上述案例中,若温州市税务局不申请企业破产,是否还存在其他有效的税款征缴路径?当企业陷入无钱经营、无资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时,传统税收征管手段已全面失灵。此时,税务机关该如何应对?
从税务机关执法视角看,其面临的不仅是程序困局,查封、扣押、冻结等税收保全措施因企业资产“裸奔”而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停滞,导致税收违法案件长期无法结案;这其中更隐含着实质风险,欠税数据持续挂账形成“死欠”,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被纳入欠税公告与失信黑名单,既阻断企业正常注销通道,又使责任人面临信用惩戒。若这种状态持续,将不断加剧税企矛盾。企业因债务枷锁丧失再生可能,税务机关因征管指标恶化承受履职压力。双方对立若缺乏制度化疏导,极易演变为影响营商环境的系统性风险。
需注意的是,若企业法人或股东存在转移资产、虚假出资等行为,税务机关可通过主张代位权、行使撤销权或要求股东补足出资等法律手段追索税款;但当企业确无隐匿财产且客观丧失清偿能力时,单纯维持欠税状态只会使矛盾陷入“死结”。在企业无转移隐匿资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即便其并非恶意欠税,持续的欠税状态仍会导致税企矛盾激化。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在于税务机关能否以制度勇气推进欠税核销管理,通过规范化的核销机制化解矛盾,防范涉税矛盾累积并升级为普遍性的社会矛盾。
03税务机关如何依法核销“死欠”?
在破解欠税执行困局的实践中,税务机关核销“死欠”的制度规则至关重要。税务机关需以主动作为的姿态,敢于且乐于通过制度化手段核销死欠、化解税企矛盾。
何为“死欠”?根据《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八条规定,“核销死欠”明细科目,是核算反映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进一步明确,“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可以看到,死欠核销制度的核心在于,当企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法定程序认定丧失清偿能力时,通过规范化流程实现税收债权的法定豁免。在本文的引入案例中,温州市税务局正是通过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方式,将欠税及罚款纳入破产债权申报,最终经法院裁定完成死欠核销,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值得肯定。
笔者认为,核销“死欠”的正向效应,正在于实现税企双方的“双向救赎”。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经破产清算程序确认企业无法清缴税款,税务机关可终结税收违法案件执行,尽快办结“死欠”企业,避免长期积压案件引发履职风险,同时优化征管质效。
对于企业及其经营者来说,破产清算绝非商业生命的终点,其依法解决债务负担,企业主不再因欠税黑名单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失信标签不再成为重启经营的拦路虎,他们才能真正放下债务枷锁,在商业失败的寒冬中看到重生的曙光。正如2021年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所强调的,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这种“该清则清”的政策导向,正是国家层面对市场主体的温情关怀。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持续完善。对于核销死欠制度,下一步可以考虑优化税务机关内部考核机制,适度放宽死欠核销的业绩评价压力,让税务机关敢于用、乐于用此政策。更深层的逻辑在于确立“商业风险共担”的治理理念,企业经营失败导致的欠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风险成本,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不应将其单纯视为税收征管的“失败”,而应通过破产核销等法定程序,与企业共同承担这种“成长的阵痛”,最终形成税务规范核销、企业有序退出、市场高效运转的良性循环。当制度既能让违规者付出代价,也能让诚实经营者在失败后获得从头再来的机会,这样的市场生态才真正称得上健康与包容。
04结语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如实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处置资产,并严格遵守《公司法》各项规定,杜绝转移或隐匿财产等违规行为。当企业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欠税困局时,核销死欠制度成为平衡税收征管与企业重生的关键路径。税务机关在企业确无清偿能力时,应通过破产程序等法定渠道核销死欠,避免将商业风险过度转化为行政执法规制压力。这不仅是对“放管服”改革的深度践行,更是中国商业文明迈向成熟的必经之路,让每个在市场中拼搏的主体都明白,规则不可逾越,但失败并非永劫,在制度的阳光下,诚实的经营者永远拥有重新出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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