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升级助力税收监管,反向开票税务合规需重视
编者按:“反向开票”政策自2024年4月实施以来已一年有余,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更是发文明确加快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出售者“反向开票”。而自“反向开票”政策出台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也通过诸多举措进一步提高对资源回收企业及自然人出售者的税收监管,规范资源回收行业税收秩序,更好地助力循环经济发展。本文基于近期再生资源领域涉税动态,分析资源回收企业及自然人出售者面临的税收监管态势,提示税务合规要点,供读者参考。
一、数字化升级助力“反向开票”税收监管
自“反向开票”政策施行以来,多地税务机关通过实施诸多举措从“反向开票”资质、业务真实性等方面加强对资源回收企业及自然人出售者的税收监管,更好地发挥“反向开票”助力循环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相关举措也值得广大资源再生企业及自然人出售者关注,筛查自身的风险:
在对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税务合规的监管上,多地税务机关搭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监管平台,引导上下游企业通过一体化物联网数据云平台开展回收交易,税务机关可以在系统中实时获取资源回收企业进销情况、物流轨迹、资金动向等凭证,据此审核“反向开票”业务真实性、筛查潜在涉税风险。
在对自然人出售者汇算清缴税务合规的监管上,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留存的预缴台账,全面梳理自然人出售者的名单,并建立了涵盖自然人出售者基础信息、纳税申报状态、风险监控的“反向开票”三维跟踪台账,运用大数据平台支撑,集成“反向开票”自然人出售者联系方式、投资经营主体等情况,比对自然人出售者汇算清缴数据进行风险筛查。
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全面推进,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内外部数据进一步畅通,资源回收企业的税务合规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态势,自然人出售者取得的经营所得也更加透明。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出售者均应重视税务合规问题,防范涉税风险。
二、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模式需重点把控业务真实性
在“反向开票”模式下,资源回收企业税务合规的重点之一即是确保报废产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以一则案例为例:甲公司系一家废芯片再生利用企业,从自然人或其他企业处收购废旧芯片后经过清洗、抛光、测试、修复等加工流程后进行销售。近期,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审查甲公司“反向开票”申请时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三名自然人出售者信息存在疑点,一是有一名自然人销售额为478万元,临近“反向开票”500万限额,二是该三名自然人交易所用银行卡均来自同一开户行。税务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三名自然人实际上是甲公司的上游供应商乙公司的员工,且该三名自然人无法合理解释如何区分任职受雇公司的业务与个人业务。针对前述疑点,税务人员到甲公司进行实地检查,发现甲公司收购废旧芯片没有建立台账,虽有大量存货但无法对应到具体的来源,无法证实所申请的“反向开票”对应的废旧芯片确实来源于该三名自然人出售者。基于甲公司与该三名自然人出售者之间的业务真实性存在疑点,税务机关认定甲公司不符合“反向开票”条件。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的开具应当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包括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均应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税务机关对报废产品来源、数量等的核查也体现出“反向开票”业务合规的要点在于“票”与“货”的一致性:例如,该自然人出售者是否为报废产品销售主体,所销售的报废产品金额、数量是否与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的信息一致,资源回收企业留存的资料能否佐证上述情况等等。若反向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则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可能被认定为虚开,所反向开具的发票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甚至带来虚开的刑事责任风险。
针对上述要点,在“反向开票”模式下,资源回收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控业务真实性、防范虚开风险:一是“反向开票”对象应当与实际交易一致,基于“反向开票”的500万元限额,部分自然人出售者可能存在拆分业务的情形,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面临“票货分离”的风险,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相关机制动态跟踪自然人出售者的销售额,筛查拆分收入、嫁接业务的疑点,核实实际供货主体与开票对象是否一致。二是“反向开票”的金额、数量等应当与实际业务相符,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收购情况开具发票,避免多开或错开,杜绝通过虚构业务、资金回流等手段虚开发票的行为。三是应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留存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
三、自然人出售者:关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义务
5号公告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将自然人出售者自行申报经营所得的征管方式转变为通过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税费的方式实现对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情况的有效归集。在“反向开票”政策出台后自然人出售者首个汇算清缴期内,多地税务部门即是根据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留存的预缴台账比对自然人出售者汇算清缴数据进行风险筛查,督促自然人出售者及时进行汇算清缴、补缴税款。据统计,在2025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税务机关已累计为17万余名纳税人及时办结退税手续,辅导3万余名自然人办结补税业务,补税办理率超过99.5%。
因此,在“反向开票”模式下,自然人出售者的经营所得更为透明,税务机关通过资源回收企业的预缴信息“溯源”自然人出售者的销售情况,对自然人经营所得的税收监管更为精准。自然人出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若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将面临被追缴税款、滞纳金的风险,若收到税务通知后仍不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情形,从而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此外,目前税务总局明确对于无法获取完整、准确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适用5%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需要注意的是,部分自然人出售者名下有个体户,在经营时应当准确区分个人业务与个体户业务,在个体户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需关注是否符合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在以往的实践中,因部分个体户体量小、账簿不全等原因,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允许个体户适用核定征收。但近年来,个体户面临更为规范、严格的税收监管,多地发文明确核定征收的门槛,并终止个体户的核定征收资格,今年还有多个地区明确全面取消个体户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个体户在判断适用何种计税方式时,应当关注是否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同时也要充分了解地方的税收征管口径,避免错误适用导致补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四、小结
在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全面推进的背景下,税务机关依托税收大数据强化风险监测预警,无论是资源回收企业还是自然人出售者,都面临更为严格的税收监管。资源回收企业与自然人出售者之间有真实的报废产品购销交易是“反向开票”的基础,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夯实业务真实性,确保“反向开票”的销售方、金额等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自然人出售者则应当关注“反向开票”限额,及时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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