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某地产公司偷税行政处罚诉讼案启动高院再审(2026)


2025年2月,由华税律师代理的一起某地产公司涉嫌少缴房租收入偷税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成功取得某省高院的再审提审裁定。此前,该地产公司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后均告败诉。目前,本案仍在省高院再审审理中,有望取得彻底否定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偷税定性和处罚的再审判决。

  • 案情介绍

涉案企业是一家小商品批发市场开发建设经营公司,于2009年底建设完工“某小商品批发市场”并开业经营。该批发市场地上地下共6层,有1000多个商铺,自2009年起陆续对外出租,承租人千余户。为了防范承租人违法经营的潜在风险,涉案企业借鉴全国一些地方经营批发市场的成熟经验,引入了收取承租权买断金作为押金的方法维持市场秩序的稳定。承租权买断金由承租人向涉案企业支付,作为履约担保,确保承租人不会损毁商铺、侵害商铺所有权及不得将商铺用于违法活动;如发生承租人擅自转让、赠与商铺,或违法经营的,涉案企业有权收回商铺并不予退还承租权买断金。

在财税处理上,涉案企业将收取的承租权买断金作为负债入账,当承租人正常退租后予以返还,并在会计上冲减负债,未作为所谓的房租收入做账和纳税申报。自2009年至本案税务稽查案发前的期间,涉案企业累计收取承租权买断金上亿元,多次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将承租权买断金未做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知情,从未要求做纳税调整。

2019年1月,当地税务稽查局因接到举报对该企业实施税务检查。2021年11月,稽查局向企业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认定企业收取的承租权买断金属于租金收入,追缴各年度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应附加税费共计2300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认定企业构成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对五年处罚时效内的少缴税款处0.5倍罚款。

企业不服该处理处罚决定,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均告失败。2024年初,企业委托华税律师代理行政再审。2024年3月,华税律师代理企业向某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当月,省高院受理再审申请,针对处理决定案件和处罚决定案件分案启动了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经华税律师申请,省高院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涉案企业代理律师及被诉税务机关的意见。2025年1月,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案件和处罚决定案件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决定由省高院提审。

二、华税律师的主要申诉意见

1、将“偷税”定性抗辩设为申诉主战场

由于涉案企业在本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审阶段重点围绕承租权买断金的性质属于押金还是租赁收入这一问题作为主要诉讼策略的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华税律师在细致查阅双方卷宗和证据资料、详细了解涉案业务情况以及批发市场周边其他批发市场经营情况后,调整了再审的诉讼策略,以涉案企业不构成偷税为核心,结合税款追征期、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一倍等展开诉讼意见和观点。

尽管税务机关对偷税的定性处罚有五年时效,使得本案的罚款金额本身并不算高,但是追征税款的期限却从2019年的检查之日倒查近十年至2009年,加征税款和滞纳金畸高,且企业更早年度收取的承租权买断金多,以后年度相对较少。面对这个情况,华税律师积极调整诉讼策略,主打偷税定性,从而为“无限期追征税款”破局。

2、详细论证偷税的构成要件包含主观故意,税务机关应负举证责任

实践中,对于纳税人成立偷税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满足主观故意要件存在争议,而这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华税律师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论述:

(1)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有税法支撑。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义表述内涵了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本条在界定偷税行为时的用语包括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等。这些词语与主观层面存在根本差异的行为用语诸如遗失、错列支出、漏列少记收入、遗忘申报、错误申报等形成鲜明对比。这两种词语表述方式呈现出来的客观行为是一样的,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也是一样的,核心区别就在于主观状态。显然,《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的表述用语就内涵了纳税人偷税的主观故意,即纳税人具有“明知偷税”的认识要素和“积极追求偷税结果”的意志要素。

(2)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有税收规范性文件支撑。从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一角度考察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两个个案批复对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有更清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规定,“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也有税务机关应当举证证明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故意的类似规定。

(3)税务机关应当对偷税主观故意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014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刊登了一篇署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在税收现代化建设中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一文。文章指出,税务机关要始终把依靠群众作为税收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实现从“管理”向“治理”的理念转型,树立共治理念,确立纳税人“无过错”推定原则,充分相信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诚信纳税,共同推进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这篇文章表明,早在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倡和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确立和贯彻纳税人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允许纳税人善意地犯错,当纳税人的各项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不正确、不符合税法所设定的结果的,应当推定纳税人没有过错;如果要认定纳税人构成偷税等违法事项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纳税人具有过错,而不能仅凭借纳税人的行为推定有过错。因此,纳税人无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归责原则是统一的,与过错推定原则是对立的,实施纳税人无过错推定原则,就意味着税务机关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是应当严格适用最基础的过错归责原则,对纳税人的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论证涉案企业不构成“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

根据偷税的构成要件,“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其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在认识要素方面,行为人应当明知取得的款项是其自身的收入、明知该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明知如果对该款项不列少列收入则会出现偷税效果,三个明知缺一不可。在意志要素方面,行为人是希望通过不列少列收入的具体行为积极追求不缴少缴税款的效果。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上述认识和意志要素,即偷税的主观故意,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所谓“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

例如,行为人知道有一笔款项流入,但是认为该款项不是自己的收入而是负债,或者认为该款项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进而未把该款项作为收入列进计税依据中。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现了认识上的错误,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少缴税款的结果,但是没有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意志,所以其行为表现就不可能是“不列少列收入”,而是“漏列、漏报收入”,必然不构成偷税。可见,《税收征管法》用“不列”和“少列”两个字诠释这种偷税行为就具有了鲜明的主观色彩,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实践中,“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和“漏列漏计收入”的非偷税行为在具体行为表现上差异不大,都表现为未正确填列应税收入,因而税务机关在判定纳税人是否构成“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时,必须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各种内外因素。

在本案中,涉案企业主观上并不明知承租权买断金属于应税收入,不具备明知承租权买断金属于收入的认识要素。造成涉案企业这一主观认识状态的原因有三:一是涉案企业和承租人共同认为承租权买断金属于押金而不属于租金且一直按照押金的方式实际履行;二是主管税务机关长时间以来多次通过日常检查和纳税辅导强化了涉案企业的认知,使得涉案企业产生了税法理解上的信赖;三是除本案涉案企业批发市场外,同一时期周边的其他批发市场的经营模式与涉案企业批发市场类似,也都是收取了与承租权买断金类似的款项,税务机关并未要求纳税申报。由于涉案企业主观上没有应税认识,当然也就不存在通过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积极追求偷税的意志,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此外,涉案企业的具体客观行为也不属于“不列少列收入”,根本无法推定出涉案企业有偷税的故意。其一,涉案企业与所有承租人只签了一份合同,没有签所谓的阴阳合同,比如一份有承租权买断金、一份没有,一份约定承租权买断金是租金、一份约定是押金,等税务机关检查时交对自己有利的,藏对自己不利的。其二,涉案企业从来没有用私户收过承租权买断金款项,从来没有设置所谓内账核算承租权买断金,所有资金都登记在了涉案企业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明细账里,所有承租权买断金都记录在了涉案企业的会计账簿中,即没有账外经营。其三,涉案企业长时间积极接受和配合各级不同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本案税务稽查,从来没有隐匿、销毁、篡改任何涉税信息和资料。显然,涉案企业客观行为表现也无法推定出其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总之,涉案企业虽然涉嫌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但其不具有不列少列收入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内涵欺诈舞弊的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涉案企业进行纳税调整,但不应定性为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并无限期追征税款和处罚。

三、启动再审,案件取得阶段性重要胜利

在本案再审申请审查期间,省高院采纳了华税律师诉讼意见,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涉案企业是否构成偷税,并倾向性认为稽查局定性偷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对本案提审。

目前,本案处于省高院的再审审理过程中。据了解,省高院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去函请示关于《税收征管法》偷税条款的适用和偷税的认定问题。本案的最终再审判决和最高法可能做出的个案批复将对偷税的认定问题提供更为明确和权威的司法指导意见。

、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中国税务律师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华税多次接受全国律协、中税协的邀请参与编写制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等税法业务标准和规范文件,编著国内第一本税法实务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国内最早的税务律师执业必备丛书《中国税务律师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

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税法服务细分市场的先行者。华税秉持“税务+法律+行业”的专业理念,自2019年以来连续七年发布重点行业领域税务合规研究报告,在能源、石化、煤炭、再生资源、医药、外贸、房地产、制造业、投融资、互联网、高净值人士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税法实务经验和海量的代表性成功案例,铸就行业税法专家的卓越口碑。

、代表案例

1、云南某旅游项目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征免纠纷行政再审诉讼案,案涉土地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6亿余元。华税律师代理企业取得省高院再审胜诉判决,税务机关6亿余元征税决定最终被法院撤销。(2025)

2、内蒙古某房地产企业与某市税务局、省税务局偷税纠纷行政诉讼案,经华税律师成功代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以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数额为由,判决企业以税款一倍为限承担税款滞纳金,为企业免除800余万滞纳金损失。(2024)

3、安徽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个税未扣缴处理处罚复议案,企业被定性偷税,需补缴税款1900万元,缴纳罚款690万元。本案经华税代理行政复议后调解结案,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和罚款变更为600万元结案。(2022)

4、天津某知名房地产集团企业减资未扣缴股东个税稽查案,涉及股东个人所得税2.6亿元。华税为企业及涉案股东提供了全面的税务稽查应对服务,辅导企业及股东完成税务自查,取得税务机关谅解,大幅降低了补税金额,免除滞纳金5000万余元。(2020)

、联系华税

华税官网:https://www.huashui.com

电话:010-64108688

传真:010-64108288

邮箱:zixun@huashui.com

总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17层。

咨询、案件委托、业务合作等请联系华税律师秘书:138 1163 6372(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