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开票方善意开票,受票方恶意套取发票的,开票方不构成虚开犯罪
(一)如何界定“善意开票”?
(二)“恶意受票”行为定性
(一) 废旧物资行业
(二)石化行业
(三)灵活用工行业
在一些灵活用工平台存在这样一种奇怪现象:某一用工单位发布的用工岗位不少,但大多显示“招募已满”,而少量可以提交申请的用工项目,申请者却不能得到用工单位的回应。这种现象背后实则是用工企业单方面舞弊,实际应聘人员皆为用工企业组织的人员,用工项目实际未完成或用工服务实际未发生。如果受票方当期没有真实采购服务,但通过在灵活用工平台上虚假发布任务并由用工企业组织的人员虚假接受任务,营造有真实服务交易的假象,要求开票方开具发票。或者当期采购服务的金额较低,受票方通过私下要求实际提供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将多余的薪酬转回用工企业私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的方式,在灵活用工平台上发布高于实际金额的任务,开票方未经审核即按任务金额开具发票。
2、平台员工舞弊欺骗平台开具发票
灵活用工平台往往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或者具有财政返还政策的税收洼地设立总部,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由各地机构对接当地业务而由总部统一开具发票。这种模式下总部对地方的审核不到位,容易导致地方员工为获取私利、绩效而与地方企业串通,发布虚假用工信息欺骗总部开具发票。
3、受票方将往期交易信息提供给开票方充数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较为隐蔽的情况,即受票方确实向开票方提供了真实交易信息,但这些交易是往期发生的。有的受票方还把往期交易信息和现期交易信息混合掺杂提供给开票方,使得开票方更加难以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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