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货物,为何会被以走私罪定罪处罚?


所谓“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边民互市贸易条件的,对进境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此,实务中出现企业利用该政策,将需要进口的货物“化整为零”,通过边民携带入境的方式运输进境,以此逃避海关税收监管,此时,涉案企业和人员通常面临被定性走私犯罪的风险。从本期文章开始,我们将撰写系列文章,对“边民互市贸易”引发的走私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人员提供帮助。

一、案情简介:伪报边民互市进口香料,两被告人被判走私罪

(一)基本案情

邱科茗、邱光琳在广西玉林市合伙从事香料经营活动,邱光琳负责大部分出资,邱科茗负责小部分出资及具体经营。2017年至2019年期间,邱科茗、邱光琳得知赵青益(另案处理)违反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的规定办理货物进境申报业务,二人为少缴税款,通过赵青益以伪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办理国外香料进境手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邱科茗负责与印度等国外供货商联系订购香料,与赵青益对接委托代理进口事宜,支付货款及代理费用、负责货物的交接及销售等。邱光琳负责提供大部分货款及进口费用,参与和赵青益商谈委托代理进口事宜等。销售香料所得收益由邱科茗、邱光琳平分。

2017年10月18日至2019年2月28日,邱科茗、邱光琳通过赵青益利用边民互市贸易渠道,冒用越南产地货物的名义分散申报进口孜然、小茴香、香叶等香料共计21柜。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上述香料计税价格合计350万元,偷逃税额共计99.19万元。2020年9月1日,邱科茗、邱光琳分别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邱科茗、邱光琳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偷逃税款99.19万元。

(二)法院判决:

柳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邱科茗、邱光琳明知所进口的货物不符合边民互市贸易的要求,仍伙同他人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向海关伪报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99.19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邱科茗、邱光琳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邱光琳的作用相对较小,罪责相对较轻。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邱光琳、邱科茗主动退缴偷逃税款,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邱科茗、邱光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邱光琳预缴罚金,决定对二人从轻处罚,并对邱光琳适用缓刑。最终判处邱科茗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邱光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二、“边民互市”贸易免税政策诱发大量走私案件

(一)近五年“边民互市”贸易相关走私案件多发

以“边民互市”、“走私罪”为关键词,笔者在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到相关刑事案件文书182篇,而在2017年-2021年,这一数量就占到164篇,这在一定程度表明,近年来涉及伪报“边民互市”贸易引发的走私刑事案件处于多发态势。而在海关总署发布的2021年打击走私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伪报“边民互市”贸易被以走私查处的案件。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打击走私十大典型案例

五、汕头海关缉私局侦办“830”走私海产品进境案

汕头海关缉私局立案侦办“830”走私海产品进境案,查获涉案海产品约50吨,案值113亿元。经查,涉案团伙将在境外订购海产品,从广西、云南边境通过边民互市渠道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入境。

而海关总署发布的2017年十大缉私案例、2018年海关缉私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打击走私十大典型案例中,同样可见“边民互市”贸易相关的走私案件:

5、福州海关缉私局侦办“4.12”走私进口冻海产品案

2017年12月27日,福州海关缉私局开展“4.12”走私冻水产品案查缉抓捕行动。经查,涉案公司在国外订购冻水产品后发货至越南海防,委托“清关”团伙,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冷冻水产品,假借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化整为零走私进境,再集中装入冷冻集装箱运往福州、上海、广州、青岛、北京等地销售。该公司走私进口冻鳕鱼、北极贝、帝王蟹、龙虾等高档冻水产品约702柜,案值约13.6亿元。

6、青岛、湛江、南宁等9个海关缉私局“607”打击冻水产品走私集中收网行动

2018年10月,海关总署缉私局统一指挥青岛等海关缉私局,对通过边民互市渠道走私冻海产品采取收网行动,打掉犯罪团伙16个,现场查获涉案冻水产品1350吨。经查,走私团伙将采购的印度、南美等地产的白虾运至我国周边国家,采取伪报贸易方式通过边民互市渠道走私入境,查证走私白虾等冻水产品3.07万吨,案值14.5亿元。

九、拱北、南宁、昆明等海关缉私局“903”打击边贸渠道水果走私集中收网行动

2020年10月20日,拱北、南宁、昆明、长沙、深圳、成都、贵阳、广州、重庆海关缉私局在广西、云南、重庆、广东、湖南、四川、贵州多地,同步开展“903”打击边贸渠道水果走私集中收网行动,抓获走私犯罪嫌疑人81名,打掉走私团伙25个,案值1.6亿元。经查,2017年至案发,涉案团伙将泰国、越南出产的龙眼、火龙果等水果,通过南宁、昆明关区边境陆路口岸采取一般贸易、边境小额贸易低报价格,边民互市贸易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入境。

(二)“边民互市”免税政策是走私案多发的重要原因

所谓“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目前,我国在内蒙、新疆、西藏、广西、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等8个陆路边境省份中存在边民互市贸易,并且有数以百计的边贸互市点。

“边民互市”贸易旨在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多年来,边境贸易成为推动我国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对外开放、兴边富民的重要抓手。然而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56号)第五条的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然而,这一旨在兴边富民的优惠政策却被不法人员利用,在实务中,部分人员利用该免税政策,组织边民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将理应按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通过伪报“边民互市”贸易走私进口,逃避缴纳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为维护进口秩序,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海关对伪报“边民互市”方式走私进口的案件持续打击,然而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相关的走私案件在近年来仍然时有发生:

1、海关监管资源短缺:我国边境地区的基层海关人力资源短缺,加之口岸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许多口岸缺乏完备的通关设施,导致海关监管存在漏洞,执法难度较大。

2、边民法制观念淡薄:边民对于“边民互市”政策及相关风险认知理解不足,加之边境地区经济基础薄弱,边民生活水平较低,为赚取好处费,边民不惜参与违法行为,部分边民还主动加入走私犯罪团伙帮助运输走私货物、监视执法部门等,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3、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边境地区政府一直以来都将边民互市贸易作为“兴边富民”政策的重要内容并大力宣传,积极鼓励通过边民互市发展对外贸易和物流业,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却忽视了对于违法行为的警示宣传和防范。

4、企业为追求利益不合规经营:实践中,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企业因税收成本高而失去了市场竞争力,忽视合规风险,转而通过边民互市贸易途径进口货物,使得互市逃税成为市场潜规则,加剧了此类案件的爆发。

三、伪报“边民互市”进口如果被定性走私,将面临严峻的刑事风险

(一)伪报“边民互市”走私进口通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从行为方式上讲,成立该罪名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概括起来通常包括:(1)通关走私:指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2)后续走私:指行为人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而后违法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销售牟利;(3)绕关走私:即不通过海关监管区而非法绕关走私。

在“边民互市”贸易相关走私案件中,行为人将本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实现免税进口,其违反海关监管、逃避缴纳税款,属于通关走私行为类型。并且,在该类走私案件中,通常走私进境的货物是冻水产品、农副产品,因此该行为一旦构成犯罪,成立的罪名通常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若被定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个人和单位均面临沉重刑罚

在量刑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国目前按照偷逃应缴税额及犯罪情节,对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做了阶梯式的处罚标准:

(1)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按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而言,前述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250万元以上。而对于单位而言,该罪的量刑标准为自然人数额的两倍,即量刑的三个阶梯数额标准分别为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500万元以上。

总体来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较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涉税罪名一样,最高可达无期徒刑,一旦构成该罪,相关企业和人员均将面临沉重的刑事责任。

小结

国家为兴边富民,在边境地区实行“边民互市”贸易免税政策,这一政策优惠加之海关监管资源短缺、边民法制观念淡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企业为追求利益不合规经营等因素,诱发了大量走私案件。而一旦涉嫌走私犯罪,相关企业和人员将面临承担沉重刑事责任的风险。实务中,面对该类案件,如何找准辩护点,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在下期文章中,笔者将继续围绕该类案进行研究探讨,并对该类案件的无罪和罪轻辩护要点进行分析,敬请读者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