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六大个税稽查案例,5类行为成为今年监管重点


编者按: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同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为此,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机制,加大了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监管查处。今年以来,相关案例也屡屡爆发,涉及到股权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文娱领域、企业高管等多方面,本文聚焦于今年爆发的几个个税案例,展望下一阶段个人所得税领域的税务稽查监管动向,并向相关人群提出合规建议。

一、盘点六大个税案例,5类行为成查处重点

今年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为主力军,各地税务机关都做出了多起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和处罚,本文收集了若干地方税务机关针对个税人所得税领域做出的税务稽查和行政处罚相关案例,虽然有挂一漏万的可能,但是依然可以从中一窥文娱行业以外的个税监管、稽查现况。

行为一:拒不完成个税年度清缴

1、深圳李某某案

2022年3月7日,深圳市税务局公布了一则纳税人因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构成偷税的案例。纳税人李某某拒不完成年度清缴,经通知后依然拒不完成清缴补缴税款,造成2020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33796.31元,被认定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98.16元。

2、深圳张某案

2022年3月25日,依然是深圳市税务局公布了一则涉及个税年度清缴的案例。纳税人张某于2020年度取得个人收入总额20346141.10元,但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经通知申报后依然拒不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615747.43元。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7873.72元。

行为二:阴阳合同虚假申报

2022年3月15日,湛江市税务局公布了一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叶某于2019年1月16日出售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的两间二手房并依照合同价格做了纳税申报,由于转让合同载明的价款共计76万元,低于叶某购入房产的价款(也即亏本出售),因此个税为0元。后经税务机关查明,该二手房出售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了虚假申报,逃避了税款,实际的出售价款高达150万元,因此予以追缴税款142,295.67元并加征滞纳金。

行为三:个人独资企业拍卖房产未申报

2022年3月8日,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案例,温州某眼镜厂2019年11月经法院拍卖并交易了坐落在温州市***村的厂房,价格31240000元。该处房产原值8507598.51元,已缴增值税1487619.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4133.33,产权转移书据15620元,城市教育附加29752.38元,教育费附加44628.57元,土地增值税892571.43元,以上交易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少缴个人所得税6968826.86元,已构成偷税。处以一倍罚款计6968826.86元。

行为四、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发放业务提成和奖金

2022年3月23日,广州市税务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案例,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向单位员工梁某某、黄某某发放业务提成、奖金,2018年发放业务提成、奖金合计597,770.80元,其中梁某某合计209,623.80元,黄某某合计388,147.00元;2019年发放业务提成、奖金合计575,652.20元,其中梁某某合计190,691.20元,黄某某合计384,961.00元;2020年发放业务提成、奖金合计407,604.77元,其中梁伟锋合计142,662.77元,黄志国合计264,942.00元。以上费用没有合并在工资薪金中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0,403.29元。

行为五:股权受让企业未代扣代缴个税

2021年3月31日,佛山市税务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2014年6月13日广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周某某将其持有佛山市某房地产公司的18%股权转让给广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35,000,000.00元。在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向周某某支付款项共49,978,937.80元(其中股权转让价款本金35,000,000.00 元、延期支付补偿款14,978,937.80元)。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广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周某某转让南海***公司18%股权的受让方,是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6,661,787.56元(其中: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4,325,520.00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726,560.00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1,609,707.56元)。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对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26,560.00元处予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35,936.00元。

总的来看:上述这些案例本质上都涉及一个问题,即个税虚假申报或者拒不申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本身也是个税申报的方式之一,而且因其普遍性、全国性、统一性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申报方式。从纳税人的主体资格来看,涉及到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就涉税风险发生的原因和领域来看,涉及企业高管的奖金、股权转让和房产买卖等,虽然存在一定的多样性,但并非脱离传统的税务机关着重打击和监管的个税领域。

二、2022个人所得税领域风险点的新特征与新变化

(一)新问题:汇算清缴成为导火索

深圳发生的两则因未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看,走在了个税监管的前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个税的汇算清缴,今年已经是第三年,但因为实施的时间晚近,在广大普通人的意识中还没有彻底树立起主动履行个税申报的意识,对于需要申请退税的人而言其自然是具有申报的积极性,但是对于部分需要在年度清缴时补缴税款的人群而言,存在着“我不申报就无需补缴税款”的鸵鸟态度。实际上,国家也考虑到了大多数普通人对于主动申报个税需要适应的现状,规定补税额度在400元以下的,免于补缴税款,但对于欠缴个税较多的,考虑到保护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依然需要予以追缴。深圳的两则案例中,纳税人去年未完成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欠缴税款较多,被税务局予以稽查、处罚。

对于纳税人拒绝办理年度汇算、不履行补税义务的法律责任,按照目前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的原则免于处罚;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能面临失信惩戒。可见,拒不履行年度汇算清缴面临的涉税风险是巨大的,应予以重视。

(二)股权转让不申报、虚假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在股权转让时,转让者或者扣缴义务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将构成偷税受到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扣缴义务人是未代扣代缴,可能是由于对政策法规的掌握不够,以为由取得个人所得税的转让方申报个税即可,应予重视。此外,在实践中涉及到股权转让的问题的风险操作,还有如通过阴阳合同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收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降低股权转让收入等做法,这些做法的税务风险极大。

(三)房产买卖“阴阳合同”逃避税款

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隐匿实际收入逃避税款的方式很常见,也不限于房产买卖,实际上,就股权转让、高管的劳务所得等领域,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偷逃税也很常见。

(四)个人独资企业转为查账征收

上述案例中,个人独资企业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因此面临处罚和追缴。实践中,许多高收入人士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在税收洼地设立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试图逃避税收,如果被认定转换收入性质、缺乏真实交易,依然会被认定为偷逃税。目前,国家开始禁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的口子,一律转变为查账征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求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3、《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要求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高管劳务所得未合规发放

上述案例中,企业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发放业务提成和奖金,属于转变收入性质避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区间为“3%-45%”。对于高收入人群(特别是企业高管)来说,极高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高档的45%,催生了进行高收入人群或者企业为高管进行“税收筹划”,进而偷逃税款的情况。除了上述案例中转变收入性质逃避纳税,实践还有通过虚开发票冲减收入的方法。

三、2022个税合规建议:高收入群体应立刻开展自查

通过上述六个案例的分析,发现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逃避税现象依然十分严重,由于个人收入种类复杂、来源多样,区域广泛,不同性质的收入的税率不同,许多收入跨地区、跨领域,具有隐蔽性,这给监管带来了麻烦,也催生了许多个税避税的方法,如隐瞒收入,对所得不申报、虚假申报;签订“阴阳合同”,人为调整交易价格,隐瞒真实收益;等等,不甚枚举。如果因不恰当的“税收筹划”导致自身陷入税务风险,面临税务机关的稽查、处罚乃至于刑事处罚,那就得不偿失了。因此,越是高收入群体,越要加强自己的税务风险合规。

(一)及时、真实进行纳税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制度表明纳税申报的主要责任人从原来的以雇主(扣缴义务人)为核心转变为以纳税人为核心,虽然对于一般职工来说,雇主依旧是税务机关委托代扣代缴的核心,但是对于高收入个人来说,特别是收入来源广泛、多样的情况下,无法仅依赖雇主进行代扣代缴。相应的,我们建议高收入个人需要全面地对自己在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各类所得在次年的申报期内进行检查与核实,如实进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因此,如果自身收入复杂,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办理,避免遗漏或失误。

(二)妥善应对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

与企业不同的是,个人通常不会和税务机关打交道,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信息、线索的掌握,通常也不如对企业的监管那样。在上述两个年度汇算的案例中,税务机关都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纳税人的,这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那就是如果纳税人没有关注到税务机关的公告,从通知到处罚再到构成逃税罪,其税收风险是逐步增加的。

同时,面对税务机关稽查和处罚,除了需要根据行政复议等程序性规定,维护自身的程序性权利,还可以从多个角度考虑以维护核心的实体性权利,主要涉及到收入或资产投资交易的目的与实质,滞纳金和期限的计算、行政处罚的确认。鉴于上述纳税争议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建议聘请专业税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