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果“国际港”多家企业被立案,出口免退税合规应重视


编者按:我国是世界上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即使是疫情影响下的2021年我国农产品出口额也达到了843.5亿美元,出口情况良好,这离不开国家对农业一贯的高度重视与政策扶持。例如,通海县在云南省政府的帮助下,已经成为省内最大的蔬果生产基地,且产品远销海外,成为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不唯通海县,国内多地都在打造类似的蔬果“国际港”。农产品行销海外,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就增值税而言,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税,且农产品收购企业能够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记载的金额按照9%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一免一抵,其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可谓不大。然而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系收购企业自填、自抵,其中也滋生虚开风险,并将牵连出口企业引发出口免、退税风险。本文意对农产品出口环节的涉税风险及企业合规予以分析,以飨读者。

01.png

收购发票不合规,多家农产品出口企业陷入风险

(一)多家蔬果出口企业因收购发票问题面临行政、刑事责任

近期,云南某县数十家蔬果出口企业受到税务稽查,其中数家已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其基本情况是:农产品出口企业从村镇收购蔬果,通常某地区由一个或几个大散户集中采购并提供给出口企业。在这种“代购”模式中,出口企业要求大户在交付农产品时配套提供相应农户信息。

图片2.png

由于外贸企业也并未实际接触到农产品生产者,因此只是被动接受收购大户提供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部分企业由于税法意识淡薄,不加以审核就全盘接收。货物出口享受免/退税时,需要提交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进行审核,结果发现收购发票存在诸多疑点,如收购发票附农民信息较少、收购数量金额远超一般农民生产能力等;或者在对加工出口企业的上游收购行为进行函调时发现存在虚开风险。

图片3.png

(二)六部门常态化打虚打骗,农产品收购系重点关注

农产品采购环节,因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点,使得其易于陷入到虚开、骗税的风险之中,从而一直是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审查、监管的重点项目、领域,今年以来,也多次爆发相关农产品的虚开、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

1、重庆多部门联合查处一起农产品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案

图片4.png

2022年11月15日,据国家税务总局公示,重庆市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4部门联合查处一起麻纺制品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犯罪嫌疑人虚构农产品交易,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7347份,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2、青岛多部门联合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图片5.png

2022年7月22日,据国家税务总局公示,根据税收大数据和海关出口数据分析,青岛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4部门联合破获一起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0723万元。

3、辽宁查处一起农产品虚开骗取留抵退税案

图片6.png

2022年6月17日,据国家税务总局公示,辽宁省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一起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该案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价税合计4.29亿元。

(三)农产品出口应注重合规,规避虚开骗税风险

总之,国家对农产品采购环节实施了强有力的税收优惠,农产品收购发票从当年“四小票”时一直延续至今,也体现出这一政策的连续性与效果。不过,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特点也注定其容易惹上虚开的风险。因此,从事农产品采购、出口的外贸企业应当注意规避相应的税收风险,做好合规经营。

02.png

农产品出口虚开骗税的主要模式及其行政、刑事风险

(一)主要模式:农产品货物来源与收购发票分离

1、直接采购农产品,但虚开发票

前已述及,我国对直接采购农产品的出口实施免税政策,但出口企业须提交农产品出口发票等配套资料证实采购业务的真实性。此时,实施骗税行为的外贸企业的农产品可能系从别处取得,例如从某些大户手中低价购入农产品,只是缺乏农产品收购发票,其就自行找到一些农户,让他们为其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图片8.png

2、采购出口初加工的农产品,但上游企业虚开发票

外贸企业除了直接采购出口,有的也采购初加工的农产品,或者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农产品,享受退税政策。但其上游的农产品采购环节发生分离、虚开的情形。

图片9.png

在这两类虚开案件中,有时可能不存在真实的农产品货物。也即:出口企业的货物是不法分子从出口报关企业购买的出口信息的配货所得的,真实的货物可能是其他不能退税的企业、零售商出口。此种彻底虚开的情形,风险更高,处理也更严重。

3、大户收购农产品,发票开具不合规

目前来看,实践中采购企业通过收购大户集中采购农产品,是常见的情况和模式。但是,这种采购行为因为链条比较长,容易产生风险。正如这张模式图所示:

图片10.png

(1)收购大户的作用究竟是委托收购还是买卖关系,如果是买卖关系,收购大户即使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其并非农业生产者,不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应当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即使认定收购大户的作用系委托收购,实践中有的收购行为也非常不合规,收购大户可能集中收购一批农产品,然后找到几名农户集中让其为全部的产品填写收购发票,有的农户一人甚至可以销售上百、上千吨产品,显然存在虚假的情形,极易被税务机关、海关稽查。

(3)即使收购大户在收购过程中保持了合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也完全符合收购的真实情况,但也会出现问题,即:农业生产者压根不认识采购企业,只认识收购大户。当税务稽查人员调查之时,询问其是否向某某企业供货,其可能一口认定没有供货,导致明明有真实货物,却被认定为虚假交易。

(二)行政风险:暂停出口退(免)税、遭受行政处罚

无论是哪种情形,只要农产品收购发票产生虚开的嫌疑,海关、主管税务机关就可以暂停、暂缓出口退(免)税,等待税务机关的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外贸企业是从生产企业处采购的相应货物,在函调结果异常的情况下,也会面临暂停退(免)税的情况。

图片11.png

如果出口货物中被证实具有虚开的部分,将视同内销追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并遭受行政处罚。

图片12.png

(三)刑事风险: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或虚开犯罪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等规定,骗取出口退税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此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也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虽然被称为“小票”,但其牵连的刑事犯罪可一点也不小。

图片13.png

因此,从事从产品采购、出口的企业应当注意税务合规,避免陷入到相应风险之中。

03.png

农产品出口外贸企业日常税务合规及风险应对

(一)严守真实交易,注重发票合规

涉及到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各类案件,其核心依然不脱离“真实交易”这一核心问题。不过,我们也能够看到的是,目前完全的买单配票等虚假交易,其风险固然很高,但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如果在采购等环节未能做到合规经营,把控涉税风险,也存在被认定不具有真实交易,或者票货分离的情况,即使可以争取不被定性为犯罪,至少退(免)税款是保不住了,还有滞纳金乃至于罚款。因此,从事农产品出口或者基于农产品的纺织业、食品行业的出口,注重采购环节的合规经营必不可少,主要是:

1、农业生产者、收购大户、实际的采购企业三方应当相互认识,至少应当确保农业生产者知晓其是给某企业实际供货,留存相应的证明材料。在业务模式构建中,突出收购大户的委托采购的功能和作用,避免票货分离。同时,企业应当对收购大户进行严格把控与监管,避免其图省事、贪便宜,集中让某几人填写收购发票。企业在取得货物以及收购发票时,也可以进行暗访、调查、核实,排查其中的风险。

2、农产品的采购、生产加工、出口是一个相互关联的长链条,无论是原料的采购方、生产加工方、运输方、出口方,只要涉及到虚开、虚假交易,都会面临风险的爆发,并且风险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上下游传导。因此,各类企业都应当严守真实交易的法律红线。出口外贸企业更应当注重对生产企业的调查、核实,留存各类证据,避免引发不能退税的风险。

(二)注重异常业务应对,正确面对税务稽查

如果出口企业确实因上游的采购环节被暂缓出口退税并面临税务稽查,应当及时、积极与税务稽查人员沟通,准备完善的业务资料,并且可以实地与收购大户、农业生产者进行面谈、核实,请他们为业务的真实性提供佐证。如果确实发现存在虚假情况,可以先行补缴税款,并向收购大户、生产企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不具有骗税故意,不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

如果案件被移送公安,或者案件本身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那么案件的刑事风险爆发,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此时,外贸企业应当聘请专业人士,与办案的侦查、检察人员申辩、申述,明确自身的业务模式,尤其是在一些具有真实货物的案件中,外贸企业自身不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

此外,相关具有真实货物出口的企业,一般并非空壳公司,经营状况也比较良好,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政策,可以考虑通过企业刑事合规取得不起诉的结果。

04.png

小结

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正处在恢复之中,国家为扶持对外贸易、扶持农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税收政策支持。但是,基于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填、自抵的特点,相应的虚开、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屡禁不止。然而,随着我国税收大数据的不断发展,对农产品虚开的严厉打击,相应的不法行为风险也在逐步攀升。因此,无论是农产品的收购还是出口,企业、个人都应当注重合规经营,避免陷入到虚开、骗税的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