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高净值人士:关注境外CRS落实进度,这才是风险的源头! (附英国信息交换范例)


 

编者按:CRS出台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经截止,但管理办法迟迟没有落地。很多人会问,CRS在中国推进是否受阻,最终会不会“雷声大、雨点小”,对金融账户持有人的信息披露并不构成实质影响?然而,中国的立法、法规与指引确定的是如何对他国税务居民信息进行收集和报送,真正与中国税务居民息息相关的是他国如何立法,如何落实,如何去要求他国金融机关进行中国税务居民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OECD 四步法

CRS出台之后,经合组织OECD对于其落实一直积极敦促,大力援助。OECD经合组织提出了实施CRS四步办法:第一步, 将OECD颁布的CRS对报送和尽职调查的要求本土法律化;第二步,选择交换信息的法律基础;第三步,落实收集和交换信息的行政和技术措施;第四步,保障信息的机密性与数据安全。同时,为了实现全球涉税信息交互的统一,美国势必不会缺席。美国作为不可或缺的一员,其出台的FATCA法案早在2014年先行一步要求他国为美国提供美国税务居民的信息。CRS在报送金融机构、需要报送的金融账户及信息,以及在尽职调查程序上和FATCA类似。

 

 

第一步,信息交换本土法律化

 

将CRS 对报送和尽职调查的要求本土法律化是信息交换的第一步,也是能否在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落实CRS的重中之重。英国既定二零一七年进行首次CRS信息交换。由于之前英国已经参与到FATCA中,积极与美国进行信息互换,其立法基础良好,已经于二零一三年修改了财政法案;二零一五年出台了《国际税收合规法规》,二零一六年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又颁布了指引。澳大利亚、新西兰也已经完成了立法。加拿大的立法法案在2016年4月进入意见征集,目前还无进一步动态。中国内地也是积极参与的司法管辖区。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经截止。预计中国会于2018年与合作的司法管辖区进行首次信息交换。

 

香港早在二零一四年就表示支持实施自动交换信息,并于今年年初开始经由金融机构搜集、审查金融账户,将于二零一八年底首次进行信息交换。香港修订的《2016年税务(第3号)条例》已经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生效,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信息奠定了基础。根据尽职调查程序,所有新账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当日或之后所设立的账户——均需提交自我证明,申明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若金融机构对存量账户的持有者的税务居民身份不确定,可以要求其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香港与其自动交换信息的合作伙伴交换的金融账户相关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姓名、地址、司法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及地点;账户的编号、年终结余或净值、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甚至视情况而定因出售资本资产而取得的总款项。某些被用于逃税的低风险金融机构及账户可豁免申报——也豁免尽职调查,该金融机构与账户列表于《税务条例》之后。为保障自主信息交换,《税务条例》指明会对违规、提交不正确报表、故意欺骗的情形予以处罚,前二者处以罚款一万元,而对故意欺骗的情形处以罚款罚款一万元和六个月监禁或五万元和三年监禁。

 

1

 

 

 

第二步,信息交换的法律基础

 

进行信息交换的法律基础可为双边税收协定、特定的涉税信息交换合约、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等,CRS提供了主管当局间(双边、多边)协议范本。已经有52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包括中国,以及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等等。新加坡并未签署多边主管当局协定,二零一七年以来逐渐和各国签署自主信息交换合约。目前香港已经既定与74个司法管辖区于二零一八年进行信息交换,其中包括中国内地,交换的首份信息所属期间为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香港已与中国有税收协议,同时其在逐渐与多国双双签署主管当局协定。当一司法管辖区与香港经过立法通过加入法例成为自动交换信息的伙伴、报送司法管辖区的下一个公历年起,香港的金融机构才开始收集需要报送的金融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步,信息交换的技术支持

 

同时,CRS也给予了收集和交换信息的技术支持。CRS XML 架构1.0版支持CRS进行信息交换,这种CRS架构和FATCA架构本质上类似,使用XML——一种可拓展的标记语言——来进行信息传输。各国司法管辖区之间仍然需要对传输方法和加密标准达成共识。加拿大和新加坡都直接使用CRS XML 架构1.0版,澳大利亚在其基础上构建了共同使用CRS/FATCA的网络平台。而英国使用AEIO 提交架构组2.0版,可以同时适配CRS和FATCA信息交换。香港将使用基于CRS XML架构1.0版研发的金融账户信息返还XML架构。各个司法管辖区所使用的信息传输方式大同小异,皆由XML这一可拓展语言描述。

2

图为英国政府提供的AEIO提交架构组2.0版的范例。文件名第一层在最下方,“AEOIUKSubmissionFIReport”,指“AEOI提交英国金融账户报送”;第二个层级为两个并列,为“MessageData(信息数据)”和“Submission(提交)”。其中在“信息数据”这个层级的次层级中,描述了“MessageCategaory(信息类型)”,范例中为“NewSubmission(新提交)”;“XMLTimeStamp(时间戳)”,范例中为2016年7月22日13点14分10秒;以及“AEOIUserID(AEOI用户识别码)”,范例给的是随机的1234567890。同时在“提交”这一层级的次层级涵盖了主要的进行交换的信息:报送期、信息识别码(使用了用户ID与时间数据串的方式)、金融信息注册码、是否符合尽调等等。

 

第四步,信息交换的保密

    

     各国在签订多边或双边主管当局协议、AEOI信息交换合约之时应约定如何保障报送的金融账户持有人的隐私及其涉税信息的安全。如香港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涉税信息交换协定中都就保障纳税人(金融账户持有人)的隐私和信息提供国际标准言明的保障;所有交换信息均符合有关保密规则。如果违反相关保密规则或保障措施,香港可暂停有关信息的交换,甚至终止自动交换信息协定。

 

 

 

目前各国基本都在按照其计划落实CRS,与中国签署多边主管协议的国家会届时完成和中国的自主信息交换,而其他国家、司法管辖区也或逐渐落实和中国的双边协议,进而进行信息交换。在全球协力合作营造信息透明环境,打击偷税漏税的大环境下,在CRS的落实进程中,中国税务居民在中国境外的账户信息会经由与中国合作的司法管辖区之手按时、按计划交换回中国,中国税务居民应紧跟他国的CRS落实脚步,对自己的金融账户信息及资产配置有更清醒的认识。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