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案解析:为享受地方财政返还而增设购销环节不构成虚开犯罪
一、某医药企业插入购销环节被指控虚开,法院判决无罪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辩护人辩护的主要方面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本案业务模式中是否构成虚开;二是销售环节的“利润分配”是否构成资金回流;三是财政返还是否构成国家税款损失。
关于本案业务模式中是否存在构成虚开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提供的A公司与B公司等四家公司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入库凭证、发票、随货通行单、国家税务总局39号文等证据,可以证实A公司与B公司等四家公司存在签订合同、付款、发货、收货、验收、开具发票的真实药品交易过程。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虚假交易行为。由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约定的直调经营模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该业务模式应为我国法律所允许。A公司通过B公司从制药厂家购进药品后,加价向各个医院进行销售的活动也均符合中标价格和国家限价范围,属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正常现象。由于A公司及王某均无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即使其存在抵扣税款行为也不应被评价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方之间的利润分配也属于民事合法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关于销售环节的回款是否构成资金回流的问题,法院认为,B公司按“虚高价格”开具发票并收取A公司货款后,扣除应缴税款及利润后将余款返还给王某个人的行为,属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正常交易行为,该行为不具有行政违法性,亦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属于应当认定为虚开的资金回流。
关于财政返还是否构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数额是给行为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目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A公司及王某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不能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因此,虽然司法机关没有明确认定,但倾向于认为财政返还不属于税款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和王某无罪。
(三)小结
本案是一起医药企业通过在购销链条中嫁接过票企业,通过和经销渠道分享利润,报销销售费用等方式,增加利润。随着2017年药品购销“两票制”全面推行,明确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医药经销企业几无生存空间,上述业务模式在近年间逐渐销声匿迹。不过,本案涉及的增加购销环节对业务真实性的影响,回款是否构成资金回流以及财政返还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问题仍然是认定虚开犯罪的重要方面,且也是许多贸易企业现在常见的模式,因此,下文将对三项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业务真实性:增加购销环节属意思自治范畴,真实合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如前所述,只要交易各方在民法意思自治范畴内对交易模式作出的调整和改变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税法规定,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为其增加购销环节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税法应当予以尊重,而不能任意突破民事法律行为的外观,将民法上合法的业务关系认定为行政违法,甚至是刑事违法。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在其与药品供应单位之间嫁接B公司等四家企业具有整合资源优势的商业合理性,A公司具有向三甲医院供货的资格,而B公司在当地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涉案业务模式能够充分融合其优势,实现各自的商业价值。
文章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