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账外经营到富余票虚开,加油站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编者按:近日,上海税务曝光一起加油站富余票虚开案件。案涉加油站通过账外经营,积累“现金池”和留抵税额,再对外实施“富余票”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0.5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对下游企业依法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53.22万元。本案虽涉及金额不大,但反映出现行市场环境下加油站税务风险的变化趋势,本文拟由此切入,对加油站税务风险防范提出建议。
一、加油站陷入税务风险的根因
某个行业面临的税务问题,往往生发于该行业所处的产业链,加油站作为石化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务问题与石化行业市场发展紧密相关,可以追溯到石化行业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竞争。
石化行业产业链可大致分为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从生产环节来看,石化行业是国民经济支柱,对石化行业必须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国家首先要保障国营企业供给。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作为国营企业,在原油供应方面享有绝对政策优势,早在1999年5月,国务院就通过了《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国办发〔1999〕38号),明确“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生产的原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的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因此,国内油田开采的原油,绝大多数用于保障国营企业炼化、生产,民营炼化企业只参与少量配额,在生产成本上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虽然2015年国家逐步放开原油进口,但国营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没有数量限制,民营企业需严格执行配额管理,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仍然不享有同等地位。
从零售环节来看,为实现油品保供稳价,国家发改委对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实施调控,终端加油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这种管控同样引发了石化行业的特殊问题。其他行业在放开民营资本进入后,由于长期存在的国营供销结构难以破局,民营经济可以选择强化研发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的方式增加竞争力,即不仅仅着眼于成本控制和价格优势。但石化行业零售价格的固定,导致质量竞争缺乏前提基础,只能通过压低价格抢占市场。
综上,民营石化经济发展仍然面临阻力,一方面生产成本远超国营企业,另一方面销售价格又实行统一标准,导致石化行业只能通过缩减成本、降低售价的方式参与竞争,而税收就成为成本削减的重点,从而引发一系列偷逃税风险。
二、加油站税务风险的变化趋势
(一)生产企业偷逃消费税牵连引发的账外经营风险
地方炼化企业生产、销售成品油,承担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其中增值税税率13%,成品油消费税采用从量计税的计税方式,以汽油为例,一吨汽油消费税2109余元。根据发改委2015年4月2日公示的信息,一吨汽油最高零售价在9000元到9500元之间,该价格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炼化企业属于生产环节,出厂价格还要在最高售价基础上相应调减。根据中石油2025年4月8日周报,前一周中石油全国平均92#汽油批发价格8534元/吨。根据某省各大炼厂4月8日报价信息,一吨92#汽油出厂价约7800元到8000元,较中石油低出500到700元/吨,印证了前述“价格竞争”的底层逻辑。根据新华财经4月8日公布的信息,4月1日至4月8日,某省港口进口原油即期价格在3400元/吨到4100元/吨。如按照一吨92#汽油售价7800元,一吨原油进口价3800元计算,扣除13%的增值税和一吨2109余元的消费税合计约3000元,差价空间仅1000元/吨。而且这些数据建立在原油100%转化汽油的基础上,事实上我国一吨原油的成品油提炼率约60%到65%,汽油产出不足0.3吨。如再扣除生产成本、日常经营成本、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理论利润可能为负。
即便如此,部分炼厂仍然能够低于平均价格售油,有信息显示,炼厂甚至可以将价格压低至7000元/吨,而此类业务还占据炼厂业务的绝大部分。这种违反常理的现象,与偷逃纳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如果炼厂生产汽油不缴纳消费税,就可以获得一吨2109余元的降价空间,进一步与国营企业竞争。从税收征管角度来看,对炼化企业的日常监管以进销项发票监管为主,如果炼化企业进项为原油,销项为成品油,则表明其发生生产行为,不缴纳消费税就会引发税务预警;但如果进销项均为原油、化工原料,不缴纳消费税也不会直接引起预警,可能被判定为贸易行为或者初加工行为。
对加油站来说,其取得原油、化工原料品名的发票,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因此此种情况下,加油站从炼化企业采购,会直接选择不取得发票,不做采购的账务处理,此部分货物在采、销两端都完全游离于账簿凭证之外,形成两头账外经营的模式,导致零售环节完全脱离税务监管。加油站固然通过此种方式隐瞒了销售收入,但更主要的目的在于采购炼厂偷逃消费税的低价油品。整体来看,炼厂和加油站共同瓜分了消费税利益,加油站同时少缴纳了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为攫取增值税利益引发的富余票虚开风险
2023年以来,各地陆续对加油站部署专项税务稽查行动,大量加油站因账外经营被查处,倒逼加油站摒弃以往粗放的账外经营模式,转向带票采购油品。带票采购导致进价攀升,同时售价又无法调高,严重压缩加油站的利润空间。有调查显示,如果民营加油站依法足额纳税,其完全没有盈利的可能,或是直接陷入亏损,或者需要将油价提高到限额附近,从而完全丧失竞争力。
在此背景下,带票采购的加油站又将目光转向增值税利益。加油站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作为石化链条的终端,直接面对个人消费者,而个人消费者在消费时往往是不索要发票的,这就为加油站销售环节账外经营提供了基础。虽然油品采购环节依法入账核算,但销售时仍然可以通过现金收款方式,不确认收入,从而形成存货积压和大量进项留抵税额,这些留抵税额也即进项“富余发票”。形成富余票后,加油站会再寻找需要发票的企业,将发票倒卖给这些受票企业。具体方式是受票企业以采购名义向加油站对公打款,形成走账资金,加油站收取资金确认收入,向受票企业虚开匹配走账资金的发票,并依法申报销项税额,由于富余发票的存在,足以覆盖虚开产生的销项税额,从而不实质性增加增值税纳税义务。同时加油站正常核销存货成本,并将账外经营收取的货款回流至受票企业,并扣除一部分开票费用,形成加油站的非法获利。
上海税务查处的案件即是此种情况。整体来看,炼厂并无税收违法问题,加油站先实施了账外经营行为,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获取进项税空间。再实施虚开发票行为,获取开票费利益。在此模式下,帮助下游受票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攫取增值税利益。
三、加油站税务风险的具体表现和防范建议
(一)加油站税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全链条账外经营下,并不涉及发票问题,对加油站来说,属于隐匿销售收入不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此种情形通常被认定为“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加油站需要就账外经营取得的全部收入确认应税收入、销项税额,申报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时,由于加油站未取得进项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就全部销项税额全额纳税。同时还需要关注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加油站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能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即加油站无法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只能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通常也无法核定征收,因此,加油站承担的增值税补税义务基本上可以估算为账外收入/(1+13%)×13%,这一数字因未考虑账外采购部分应取得但未取得的进项税额,是远远超出加油站利润范围的。所得税部分,由于账外经营成本无法核算,加油站可以争取核定征收。此外,加油站还需就少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承担0.5倍到5倍罚款。如果加油站不按照规定期限全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销售环节账外经营同时虚开发票的,经济风险相对较轻,但刑事风险更为严峻。经济风险方面,此种情形下加油站采购取得足额进项发票,有充足的抵扣。虽然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但在虚开发票环节就虚假走账资金确认了收入,并申报了销项税额,该销项税额并无真实销售的基础,依法本无增值税纳税义务,因虚开发票确认了销项税额,属于虚增纳税义务,加油站已就此部分销项税额全额申报的,属于多确认纳税义务。因此加油站真实销售偷逃税而虚开发票又多缴税,纳税义务本质上是一减一增,如真实销售应申报的销项税额多于因虚开发票实际申报的销项税额,就差额部分仍可要求加油站补缴,但对于真实销售应申报的销项税额和因虚开发票实际申报的销项税额重合部分,不应再要求加油站补缴,否则即有重复征税问题。故税务机关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对虚开行为处以罚款,基本不会要求加油站补缴税款、滞纳金。刑事风险方面,由于加油站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向下游受票企业虚开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超过10万元,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在税务机关不介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即可直接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虚开的刑事责任。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只要虚开税额超过500万元,即可能承担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故刑事风险更为严峻。
(二)加油站税务风险的防范建议
如前所述,加油站的税务风险是行业生存压力聚焦于纳税义务的结果。在石化行业经济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囿于国营企业与民营企业不对等的资源和地位,民营企业只能通过降低税务成本,争取生存空间。但涉足偷逃税、虚开的行为是不能持久的。加油站在税务规划的过程中,应当以规避税务风险为核心要义,在此基础上依法依规节约税负。在采购环节,应当依法取得发票,不高开发票;在销售环节应当确保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一致,如果客户是公司的,应当要求提货人提供客户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杜绝票货分离,同时妥善保存相关货转凭证。如果客户通过舞弊手段从加油站套取发票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避免自身陷入虚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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